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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农经发20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方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农办: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效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现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方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二九年一月八日附件: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标准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2、,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标准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方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财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它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经济合作社,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
3、处及其农经管理机构、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责任追究原那么: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肃执行纪律,违规必究;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属领导班子集体行为的,追究领导班子责任,并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四教育与惩办相结合。第二章 村级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 以下人员有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社长或村级财务审批人、财务审批联签人员,村出纳村报账员、村助理会计,下同,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二乡镇街道党工委、
4、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街道农经员和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机构负责人,下同、代理会计;三县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农经部门负责人、农经干部。第五条 县市、区村级财务管理职责:一县级农村财务管理及审计机构、人员、经费得到落实;二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三结合实际制定村级财务管理指导性意见和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四村级财务管理监督措施有力;五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三年一轮审制度得到落实;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职责: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建立或部门落实,农经干部力量配备与其承当工作量相适应;
5、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得到保障;三村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四对村级财务管理要求具体、明确;五对村级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措施有力;六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内部制度健全,运作标准,做到会计核算准确,监督有效;七按规定编制、提交村级财务报表,及时与村经济合作社沟通村级财务情况;八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职责:一按规定程序制订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二按规定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预算、年中有检查、年终有决算;三按规定执行票据管理制度,做到按规定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财
6、务票据;四按规定接受社监会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财务监督;五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标准;六按规定执行其他村级财务管理规定。第三章 责任追究形式和责任确定第八条 责任追究形式:一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抱歉;三赔偿损失;四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以上追究形式可以单处或并处。构成违纪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公务员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条 责任追究区分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对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对与直接责任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有关的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
7、、失职渎职的连带责任人,追究其连带责任。第十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三干扰、阻碍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调查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五具有其它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第十一条 被责任追究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它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责任追究:一管理和效劳的对象弄虚作假,致使财务管理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二因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财务管理责任行为发生的
8、。第四章 责任的区分和追究第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的,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负主要责任。村级财务票据由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主要责任。一未按要求制订村经济合作社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的;二未建立健全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的;三对内容不真实、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四违反规定任免村出纳、安排非村出纳管理现金或者非村出纳办理票据的;五代收代付行为未按规定时间结报的;六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七违反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八基建工程工程、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
9、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九村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十违规开支招待费的;十一本人或授意他人违规开设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十二)未按规定及时逐项逐笔公开财务的;(十三)对上级或社监会民主理财小组提出的正确意见,整改不及时或措施不力的;(十四)打击报复村财务人员和社监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十五)不接受上级审计和乡镇街道监督管理的;(十六)因领导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报账的;十七因管理不善,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十八不按规定进行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十九违反规定和民主
10、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二十其它违反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行为的。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的,村出纳负主要责任。一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给予报销的;二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支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四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五已收集体收入不及时入账的;六未按规定领用、管理、使用村级统一收款收据的;七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八违反规定不及时报账的;九拒绝、阻碍审计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十未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的
11、;十一未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或记账混乱致使余额不清的;十二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第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的,社监会主任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负主要责任。涉及社监会成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一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二发现财务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三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四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五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的,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代理会计未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的村的村会计负主要责任。一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账核算或对不标准原始凭证给予入账的;二未按会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
12、算或因会计核算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三未按规定对村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的;四未按时做账的;五未按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的;六未按时将各村财务管理状况报送有关领导的;七违反规定将会计档案提供外单位人员查借阅的;八因保管失职造成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九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盖财务专用章的;十未按操作要求开展村级财务电算化或网络化管理,造成核算错误和电子数据失丢损坏的;十一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第十七条 有以下行为的,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负主要责任。一村级财务收支未按规定期限结报而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的;二发现有多头开户或村出纳库存现金超限额而不予及时制止、整改的;三发现
13、村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而不及时制止、整改的;四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五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财务收支审核或财务公开管理措施不到位的;六因管理监督疏漏,造成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会计资料遗失或损毁的;七对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款收据领用、保管、使用和核销监管不到位的;八各村银行存款印鉴未实行村出纳与代理会计分开保管的;九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第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一未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二对设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行为制止、整改不力的;三对集体资金违规出借或提供经济担保制止、整改不力的;四因村级财务管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五工程管理及招
14、投标未实施到位,造成集体资产受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六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第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负主要责任。一乡镇街道农经工作机构未建立或部门未落实,农经干部配备不到位,经费不落实的;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人员不到位、办公设施等配备不齐全,代理会计由农经员兼任,造成会计代理不能正常运作,影响村级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三没有制定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监督具体规定或管理监督措施不力的;四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整改意见、处分决定监督落实不到位的;五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第二十条 有以下行为的,县市、区农经部门负责人及农经干部负主要责任。一未提出村级财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意见和具体
15、要求,导致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不落实的;二村级财务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三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失引起群体性信访和重复信访的;四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一未制定村级财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意见和具体要求,造成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财务管理混乱的;二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不力,引起群体性信访的;三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的,县市、区党政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一村级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人员、经费未得到落实的;二村级财务管理要求不明确,甚至未作出要求的;三因
16、村级财务管理不力,引起群体性信访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第五章 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 实施财务审计、开展财务检查、受理财务管理投诉等查实的违规行为,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那么处理。乡镇街道农经员、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主任、代理会计和村一级财务管理人员,由乡镇街道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抄送县级纪委及监察、农业、财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领导以上干部按管理权限处理;构成违纪的,报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反村级财务管理投诉、举报后,在6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
17、经调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五条 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应责成被处理人员写出书面检查;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辩。受理机关应在受理申辩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辩人。申辩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六章 责任追究结果应用第二十七条 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抱歉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赔偿损失或者停职检查待岗、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并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组织书记、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第七章 附 那么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村级财务 管理 方法 通知抄报: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农业厅办公室2021年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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