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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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范本XX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 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 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XXXXo公司英文名称:XXXX (缩写:XXX) o公司登记地址:XXXX,邮政编码:X X Xo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 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是企业法
2、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第六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 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 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
3、合法权益。第十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 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XXXXXXo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o第四十八条 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 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大)会 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大)会会
4、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四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股东(大)会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五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 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股东。财务会计报
5、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第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
6、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第五十六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及其劳动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五十七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第五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7、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四)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经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第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 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8、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设立登记。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六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股东进行报告 和备案。第六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选举、审议批准、决议、审核的事项;(二)公司为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或以股权 质押贷款的事项;(三)公司为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公司资产总额10%或5000万元以上担保的事 项;(四)对外投资占公司资产总额10%或5000万元以上的事项;(五)公司产(股)权变动、投资设立子公司的
9、事项;(六)重大涉诉事项;(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备的其他事项。第六十五条 股东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后,对应当通过股东(大)会程序做出决 定的事项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定。第十二章章程修改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省政府有关规定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公 司章程与之相抵触的;(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三)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七条 章程修改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章程经修改生效
10、后, 公司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手续。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第六十九条本章程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按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拥有50%以上 (不含50%)表决权或其他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金、股东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XXX亿元。第十四条公司由义个股东组成:股东一:(法人股东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XXX法定地址:X X X X以XXX方式出
11、资义义万元,共计出资XXX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XX%,在 X年X月义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XXX方式出资XX万元,其中首期出资XX万元,于 X年X月义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XX万元,于X年X月义日前到位,;以XXX方式 出资XX万元,;共计出资XXX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XX%)。股东X:(自然人姓名)家庭住址:x X X X身份证号码:XXXX以XXX方式出资XX万元,共计出资XXX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xx%,在 X年X月义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XXX方式出资XX万元,其中首期出资XX万元,于 X年X月义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XX万元,于义年X月义日前到位,;以XXX方式 出资XX万元,;共计出资
12、XXX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XX%)。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四章股东(大)会第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机构。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核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
13、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对公司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做出决议(具体批准权限可另 制定办法,如制定或审批投资和担保管理办法);(十一)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分别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程序:(-)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14、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二)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三)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作其他特殊规定)。(二)股东(大)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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