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校 高等教育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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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的为教学、 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均为学院财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专 管共用的原则。第二条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管理,各系部根据学院有关规定, 选派思想作风好、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认真负责的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所属实 训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在业务上受实验实训中心的指导。管理 人员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更替,如工作需要调动时,须事先报实验实训中心备
2、案并 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按特性和价格分为下列三类:1、固定资产类: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人 民币以上),且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教学 仪器设备(含各种教学、办公软件)。2、低值耐用品类: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且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教学仪 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如计算器、U盘、灯等)、量具、科教器具、文 体用品等。3、低值易耗品类: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磁记录媒体材料等低值易耗品; 以及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原材料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 燃料、试剂、药品、气体等消耗型的
3、物品。第二章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与验收第四条 学院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院。在 设备购置计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调研和咨询,使设备既先进,又适用、经济,同时 避免重复购置。第五条各系部根据实训室建设规划、实践教学以及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制订出下 一年度的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认真填写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附件1) 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附件2),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及系部主任审核后, 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中心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 行预审,报送院领导经过相关审核程序后再行办理申购手续。第六条申购单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
4、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或者单价较小、有一定批量的系统集成总价值超过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人 民币),购买前必须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附件3), 该报告应附有仪器设备相关资料,由实验实训中心与申购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至少3 人以上)进行可行性论证。第七条申请购置的设备属进口产品,需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 行购置。通过专家论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公示、填写山西省政府进口产品采 购核准表及其相应表格,报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核通过方可组织实施采购。第八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采取政府或学院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由财务处组 织,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合同签订以及设备采购、验
5、收、入库等工作。第九条 使用部门收到仪器设备后,应立即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至少2人以上) 进行验收,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合格后填写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单(附件4)。若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以书面材料反馈到实验实训中心,由采购部 门向供货单位办理退、换、赔等手续。采购部门凭采购合同、购置发票和验收单到实 验实训中心办理入库手续。第十条学院其他工作部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教学设备购置,参照本办法有关条 款执行。第三章教学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第十一条凡属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 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入库建账建 卡,不
6、得滞留帐外,并统一归口,由实验实训中心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实训中心建立教学仪器设备资产总账,各实训室建立教学仪器设备 分类、分户明细账薄。第十三条所有仪器设备要及时粘贴标签,每年年底清查一次,保证账、物、卡相 符。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到充分利用,坚持和 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教学、实习实训、科研、技术开发、生产的顺利进行。同 时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尤其是大型、贵重、精密和易损设备实行专 人管理和使用,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第十五条实训管理员要对仪器设备的完整性、完好率负责,不得私自拆分设备零 件,同时要根据学院要求按时完成教学仪器设备的各种年度报表。
7、第十六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有使用、维修等记录。精密贵重仪器的 使用,应遵循先学习、培训,后操作的原则进行。每次实训完毕,使用部门应及时归 还仪器,由实训室管理员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对各实训室的教学仪器设备要不定期地进行核查。对违 章失职或管理不善而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或质量性能明显下降的管理人员,除按有 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学院还将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一律不允许违规私用。1、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训管理 员方可办理借用手续。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
8、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2、凡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 同意借出,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1)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携带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设备所属部门负责 人同意,报实验实训中心备案,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2)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实训中心审 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3)对未经批准,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学校应追究当事者责任,并 且每天按仪器设备原价的1020%收取罚款。第十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不得私自带出校外。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者,需按规 定经设备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含10
9、00元人民币)以上的仪 器设备需报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并办理出门证手续后,方准带出。第二十条教学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各使用部门要积极开展校 内、校外技术咨询、培训、生产任务等工作,并积极配合和服从实验实训中心对各种 仪器设备的调度和安排,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第二十一条凡利用实验实训室和仪器设备对内(外)进行有偿服务的,必须履行 审批手续,经学院研究同意后方可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其收费标准依据相关 协议执行。但有偿使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与科研。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的教职工,离开本部门前,应归还借物,经所属 部门及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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