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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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污染防治第三章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四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平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第二十六条
2、省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省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协调机制。负有生态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 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协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 讼。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从事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生 产、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具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国家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按照国家规 定执行。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完善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 度,坚持综合治
3、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推进大气、水、土 壤、海洋、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水 平,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 协同治理,控制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 防控,完善河湖和海洋管理保护机制,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 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和噪声污染治 理,严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第二十九条相邻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建立 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处理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协商解决 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共同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等生态环境保护工 作;
4、建设可能对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工程,应当及时向 相邻地区通报有关信息,进行会商。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周边省、直辖市建立生态环境保护 协作机制,推动构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生 态环境信息网络和生态环境应急预警体系,推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 标准和跨区域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环境保护 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污染治理,推进区域环境污染协同防治。第三章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碳达 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
5、和强度控制转变,逐步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考 核体系。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减少污染排放、降 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调 整,推进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 低碳转型,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能源体系,有效控制 温室气体排放。开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 依法推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与落后产品的淘汰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温室气体排 放管理,合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新建、改建、扩建钢铁、
6、火电、 建材、化工、石化、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化纤等建设工程,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第三十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法完善差异 价格、阶梯价格政策,引导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燃气等资源和能 源,减少碳排放。第三十四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并加强对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 监督管理。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时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清缴上年度碳排放配额,并对数 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由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7、。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支持绿色金融发 展,推进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 等环境权益质押融资机制。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加强野生生物物种及其遗传资源保护,对珍稀濒危物种实施抢救性保 护,对本省特有物种实施重点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海 关、科技等部门和相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并加强野生生物和外来物种疫源疫病调 查、监测、评估与防控。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应对外来物种 入侵制度,
8、组织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监测与生态影响评价,对造 成重大生态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开展治理和清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生物遗传资源数据库和全 省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管理平台,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提供制 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采集、保存、交换、合作研究和开发利用活 动,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保护、获取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第三十九条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林业、水利等部 门,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明确自然资源 资产产权主体。省开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利、 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建
9、立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和动态监测 制度,依托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开展生态产品构成、 数量、质量等情况调查,编制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第四十条 省开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旅游、统计等部门,建立健全生态 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建立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 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明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核算方 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省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发布制度,适时评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和生态产品价值。U!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政
10、府决策、规划编制、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 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的应用。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权益质押融资。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第四十二条 省开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及时将生态产品信息录入生态产品经营 管理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定期举办生态产品推介会、组织开展生态产品线上交易等方式,推进生态产品供给方与需求 方对接。第四十三条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鼓励采取多种模式和路径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
11、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O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利用洁净水源、清洁空气、适宜气候等自然条件,开展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产 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第四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山区、海岛县(市)依托当地生态资源,开掘地方特色文化和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优势,开展旅游、休闲度假经济和文化创意等 产业,拓宽生态产品转化通道。鼓励将山区、海岛县(市)确定为职工疗养目的地。第四十五条鼓励社会资本以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采取入股分红模式参与生 态产品经营开发。鼓励对矿业遗址、工业遗址、古旧村落、水利
12、遗址等存量资源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相关资源权益集中流转经 营,提升其文化、旅游等开发利用价值。第四十六条 支持创立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区域特色农产品品牌,建立品牌培育、推广、激励、保护等机制,完善质量追溯制度,提升生态产品价值。I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面积等因素,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 制,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以国家公园为主 体的自然保护地、特别生态功能区、山区县(市)以及承当重大生态 环境保护建设工程任务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探索通过发行企业生态债券和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 偿资金渠道。
13、主要提供生态产品的地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生态公益岗位等方式,对当地居民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第四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主要流域上下游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上下游地区人民政府依据出 入境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等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生态产品供给地与受益地可以通过共建山海协作产业园、生态旅 游文化产业园、跨省(市)合作园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和风险分 担。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考核机制。逐步将生态产品 总值指标纳入高质量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 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
14、问题发现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负 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 手机客户端等方式,拓宽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健全举报奖励 制度,完善在线监控和预警监测体系,加强现场检查、巡查和部门协 作联动,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装备和数字化手段提升生 态环境问题及时发现能力。第五十一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设 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依托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研判与评 价,提升智慧感知和预警溯源能力,推动智能化、闭环化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列入环境信息依法披
15、露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披露内容、时限,将其环境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系统,并对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的名单,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 开。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企 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供公众免费查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并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纳入企 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内容。第五十三条 鼓励生态环境监测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 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废
16、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设施向公 众开放。鼓励重点排污单位在确保平安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 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公众开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U!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 出租场所开展的行政执法,如实提供承租人的有关信息。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场所从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 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 监测。受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 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经计量检定或者校准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
17、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 集、固定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但作为行政处分证据的,应当依法经法制和技术审核并符合规定要 求。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综合运用重点检查、随机抽查、联合执法、跨区 域执法等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加强对其工作人员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 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第五十七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海统筹、海河兼 顾、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建立健全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协调机 制和海洋环境违
18、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对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 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实行严格保护。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应急处置 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生态环 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五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 境保护考核体系,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 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考 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十条建立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对设区的市、 县(市、区)、有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生态 文明建设
19、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突出生 态环境问题整治等情况,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领 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六十一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对生态环境污染 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依法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催促被约谈地区的人民政府落实约谈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同级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 责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以向 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该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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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生态环境 保护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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