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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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8号)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 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6日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计划初步审查第三章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第四章计划调整审查和批准第五章附 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健全审查 监督制度,增强审查监督实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2、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 状态等,导致计划主要目标、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无法正常执行或者 完成的;(三)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导致计划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第三十条 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 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 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 迟于规划纲要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 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发展改革部门
3、应当将调整方 案草案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审查,并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的重点是:(一)调整的依据;(二)调整的指标和任务及其必要性与可行性;(三)完成调整后的指标和任务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调整方案草案是否可行的评价;(二)对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方案草案的建议;(三)对调整后的方案执行的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调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三条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计划审查监督工 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U!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
4、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 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初步审查、计 划执行情况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等活动。市人民代表大会 会议举行期间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按照北 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简称计划),包括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简称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 规划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简称规划纲要)。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计划执行情况监 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职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市人民代
5、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草案初步方案及计划调整方案的 初步审查,对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并做好与预算审查监督的衔接 协调工作;有关专门委员会做好计划审查监督相关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第五条 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应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认 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代表参加计划初步审查,及时向代表通报计划审查监督的有关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确定计划监督项目、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工作应当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市
6、人民政府编制计划应当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建立计划审查监督顾问制度。计划审查监督 顾问参加计划审查监督和调研等活动,就有关专业性问题提出咨询意 见。常务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计划审查监督有关事项协助开 展工作。第七条常务委员会建立财政经济综合监督平台,整合归集公共 数据,开展全景、重点监测和智能预警。财政经济综合监督平台公共数据目录及相关要求由财政经济办公 室拟定,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 当按照目录及相关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第二章计划初步审查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召 开会议,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
7、况、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规划纲 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对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计划草案 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计划的初步审查,会议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人 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等人员参加。市人民政府及 其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情况、听 取意见、回答询问。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可以就计划指标安排、重点任务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进行专项审查。前款所称市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 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第九条 召开初步审查会议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听取市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关于经济
8、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下年度计划草案初步方案编制情况和下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初步安排 情况汇报。第十条年度计划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开展专项审查,重点对本年度计划相关领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下年度计划草案中相关目标任务安排、重点投资方向和项目进行研 究,提出专项审查意见。有关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研究后,纳 入初步审查意见。第十一条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 年,常务委员会围绕规划纲要草案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必要时听 取专题调研工作情况的报告。第十二条对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报 告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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