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imck.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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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浙经信技术201014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区各关(各办事处):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带动作用,规范和加强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工作,省经信委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杭
2、州海关等部门对2008年颁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章)浙江省财政厅(章)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章)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章)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依据浙江
3、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加强和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是提高建设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战略需要。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建设行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我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能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扶持和指导。第四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
4、本条件:(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规模优势,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建设行业成效显著,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二)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市场意识,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能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三)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财务单独立账;(四)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和投入、运行、激励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5、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五)已被所在市认定为市级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且运行一年以上;(六)建筑、房地产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5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年结算收入不低于1亿元;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建筑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勘察、设计等企业具有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50名(详见附件4)。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一)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有走私违法行为的;(二)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偷税、抗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
6、政、刑事处理的;(三)在认定前两年内,企业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五)所在企业有挪用财政扶持资金行为的;(六)被撤销其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第六条 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第七条 认定程序(一)申请认定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或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2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附件3);3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参
7、见国家统计局502、503表式及说明),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4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报表合并填报;5市、县(市、区)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涉税证明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二)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三)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4)进行综合
8、评审。(四)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审核,择优确定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予以公布。第八条 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上报申请认定材料截止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第九条 对已被认定的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5月15日。评价的程序、要求与方法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评价材料按本办法要求执行。第十条 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需办理技术中心更名、依托单位变更、评价暂缓或撤销的,分别按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
9、部门、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对调整或撤销的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并与年度评价结果一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各司其责,相应的管理和有关政策参照办法的第五章执行。第十三条 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当地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印发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浙经贸技术2008273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 本办法
10、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解释。 附件:1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2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3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4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产值与结算收入、利润、市场、技术来源等。2企业在行业中的发展水平。3企业在行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2企业
11、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知识产权建设等。5企业及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三、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意见。附件二:浙江省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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