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汇编十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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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关于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汇编十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1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诞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居处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
2、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申请恳求:再审申请恳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料接着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担当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
3、、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供应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高校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
4、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接着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供应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托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
5、表人:*,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恳求1、恳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详细法律条文内容);其次款:(详细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三、详细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详细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6、第一款第*项,详细理由如下:综上所述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年*月*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3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二审上海市其次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申请再审事由: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领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峻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
7、的概念区分,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再审诉讼恳求:1、恳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2、恳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原劳动关系。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担当。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
8、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4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诞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诞生,汉族,农夫,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
9、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恳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恳求。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担当。事实和理由: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冲突。请留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务:(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明:X
10、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明: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从以上事务我们不难发觉其中的冲突和有违常理之处:假如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好像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务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务,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
11、索要未果的状况下,仍旧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反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务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务,周晓申于第(三)项事务之后接着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这四项事务之间相互冲突,违反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峻不符。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明。同时,被申
12、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务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务,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务的相互冲突,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5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居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居
13、处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2、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内容列明)申请理由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与依据如下: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详细理由与依据如下:综上所述: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年月日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6再审申请人:程跃,男,1967年3
14、月4日生,汉族,湖北监利县人,原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十堰市东城开发区李家边村,电话:132xxx再审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工发区百业路29号,电话:027-8428xxx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不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依法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事由:一、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生效的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款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
15、错误。再审诉讼恳求:1、依法撤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xx)茅民一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和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十民终(1)字第479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1995年1月至20xx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3、被申请人担当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xx年以后是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证据证明,因此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认为:原审诉讼过程
16、中,申请人供应证人王昌(班长),孔凡林(同事)证明申请人20xx年以前与被申请人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下属的商用车市场销售总部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供应的证据证明同一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从20xx年4月起与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并不能说明申请人也和十堰合美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14号)第1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负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未予举证,法院则应采信申请人的主见。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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