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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财政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资金出借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 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 (财办201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各种对外借款,适用本办 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借款”,是财政部门按照一定 审批程序将财政性资金临时借垫给县级预算单位使用、并在 规定期限内收回或列支的经济行为的统称,具体包括财政借 款和预拨经费两种形式。财政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将财政资金临时借垫给县级预 算单位使用,到期需要收回的资金。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 以后各月列支
2、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出 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 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第二章借款审批第四条财政借款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同意,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办理财政借款。抢险应急救灾、处 置重大突发事件由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批准办理后报县政府 常务会议备案。第五条财政借款对象仅限于纳入县级管理的预算单位 (不含企业),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给企业。第六条财政借款仅限用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应对社会 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第七条财政借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预拨经费应 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预拨下一年经费的还款期限 最长为预拨年度
3、的下一年年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 期限的,必须在借款到期前30日内,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 批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三章办理程序第八条借款单位必须就借款事宜向县政府常务会议提 交书面报告,说明借款的事由、金额及期限,并就还款的资 金来源及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论证说明。第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批准的借款事项,经常务副 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局具体办理财政借款出借手续、监督 资金使用和回收等事项。各类上级规定的专项财政借款,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 批准后,其办理流程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财政借款实行协议管理,由县财政局与借款单位 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具体
4、内容应包括借款 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资金用途、还款来源、回收保 证、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一条财政借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流程进行资 金拨付,借款单位应将资金直达至最终收款人,不得将资金 转入其他账户。借款指标年终不予结转,由此导致实际借款 金额小于借款协议约定的,以实际借款金额为准。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全县财政借款台账,对财政 借款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借款单位的财务状况、预算来 源和收支进度等情况,督促借款单位积极落实还款资金来源, 规避财政资金风险。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定期统计和分析财政借款情况,对账 务管理混乱、财务风险较大的借款单位和逾期未收回借款拟 定处理建议,及
5、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四条借款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归还财政借款, 县财政局在借款到期前15日,及时履行催收程序,督促借 款单位还款。对已到期尚未收回的财政借款,县财政局应根 据借款协议和相关规定,通过抵扣预算指标等措施回收借款。第十五条因借款主体已经消亡或经审查确无偿还能力, 造成借款无法收回而形成呆账、坏账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 审计局提出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按规定核销, 并按照账销案不销的原则建立备查账薄。第十六条财政借款的借贷双方应加强账务核算管理,确 保相关账目真实、准确、完整,并定期核对。预算单位由于 合并、分设、隶属关系调整,县财政局应与被撤销单位和存 续单位做好债权债务的确认、移交和账务处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借款单位应根据借款协议使用和主动归还财 政借款。对违反借款协议的,由县财政局按照借款协议追究 其违约责任,并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一)对不按借款协议规定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县财 政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财政局直接收回其相关借 款。(二)对未能按期归还财政借款的,县财政局按照借款 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对恶意 骗取财政资金或因失职、渎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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