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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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 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 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 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 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 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研事业 费的预算拨款额度。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 管理:(一)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 直
2、辖市会同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向全国招标,保证 所有投标单位的同等权利,保证项目指标达到国家计划要求。凡 列入“七五”计划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当实行招 标,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积极进行试点, 取得经验迅速推广。(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 技三项费用或其他财政拨款,应当根据项目的预测经济效益和偿 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凡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 力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全部或部分偿还投资。承担单位是 企业的,应当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该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归还; 是科研单位的,用该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凡没有偿还能力的项 目,可
3、在合同中规定免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 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经主持项目的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并 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可以减免。(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由主持项目的部门或省、自 治区、直辖市委托银行监督使用,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回收应该 偿还的资金。回收的资金,一半上交中央财政,一半留在主持项 目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用于国家的重大科技项目, 并将项目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备案,财政部门不予冲抵按计划 应拨的经费。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 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 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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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关于 科学技术 拨款 管理 暂行规定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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