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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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反思和重构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制度是 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上市公 司治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科学化、 民主化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总体来看,我 国上市公司的大局部独董德才兼备、诚信勤 勉、临渊履薄、勇于担当,在保护中小股东 权益、制衡控制权人(包括控制股东、实际 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内部控制人)、弘扬企业 家精神、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改善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 司可持续健康开展、服务国企公司制改革、 转变民营上市公司的家族人治模式、吸引国 际资本、促进中概股公司海外融资、优化资 本市场生态环境、加速中国资本市场全球化、 助推实体经
2、济高质量开展等方面功不可没。 但独董制度毕竟系舶来品,与中国特色市场 经济土壤的无缝对接尚需时日。目前,由于 独董制度不健全,独董自律规范缺失,独董 应有作用尚未充分显现,监管者、裁判者和 公众对独董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也有待深化。月8日欧洲公司(SE)条例第38条、法 国商法典第225-57条和意大利民法典 第2380条都允许公司自由选择双层制或单 层制架构。在法国,假设公司未作选择,自动 适用单层制架构。独董和监事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并存模 式是历史的产物。我国1993年公司法将 监事会规定为公司法定机关时,未同步引入 独董制度。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亦未提 及独董。中国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19
3、99年 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率先要求境外 上市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占董事会 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独董。中国证监 会从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 的指导意见到2022年独董规那么的一贯 立场是强调独董的法定必设地位。独董制度 是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市场化和法治化改 革的产物。假设无独董制度,断然不会出现我 国数百家中概股公司通过海外上市获得巨额 融资的奇迹。理性自治乃法治社会之基。法治社会 建设实施纲要( 2020 2025年)强调“坚 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公司治理模 式的优劣应接受市场的检验。开明睿智的立 法者不宜独断乾纲,
4、包揽公司治理模式的选 择权,而应允许公司理性自由选择。在全球 化和数字化时代,公司可自主自选单层制、 双层制或混合制,也可独创自己的治理模式。 基于对公司理性自治的尊重,2021年公司 法(修订草案)实质上采取了自选制。如 第125条第2款允许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 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公司不设监事会。 据此,只要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由半数以 上独董组成,公司就不必设立监事会。从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制度设计 看,假设上市公司章程选择不设监事会,独董 在公司治理中承载的使命比现行法律框架下 的独董更光荣,责任也更艰巨。现行制度项 下的独董和监事会职责将合二为一。草案虽 然允许独董取代监事会,但
5、未对等允许监事 会取代独董、只设监事会而不设独董。与现 行公司法第122条相一致,公司法(修 订草案)第140条要求上市公司设独董, 洋溢着对独董制度的青睐和独董优于至少不 逊于监事会的态度。一些企业界人士对公司法(修订草案) 以独董制度吞并监事会的制度设计选项颇有 微词。笔者在2022年1月14日参加中国企 业改革与开展研究会主办的公司法(修订 草案)专题研讨会时,有企业家代表认为 非专职独董难以承当专职化监事会对董事会 和经理层的监督职责,理由是:第125条第 1款虽要求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 计进行监督并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但 因审计委员会多数成员并非执行董事而是独 董,因而审
6、计委员会无力取代监事会。这种 观点主张维持独董和监事会的并存模式。基于理性自治,公司治理自选模式应保 持全面的开放性。公司可沉着选择单层制、 双层制、混合制或第四种模式,并不拘泥于 循规蹈矩的既定模式。我国目前的独董和监 事会二者并存模式仍是公司自治选项。只要 公司财力足以负担并存模式的运行本钱、且 章程将独董和监事会的职责边界划定清楚,二者亦能相得益彰、相互补充、互为椅角, 形成监督合力,消除监督盲区,降低独董和 监事履职风险。公司章程也可借鉴德国模式, 将监事会提升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监事会 有权任免董事会的成员。为预防独董制度被 悬空,建议立法者规定双层制模式下的独董 制度自动转化为独立
7、监事制度。无论从我国 资本市场的历史经验看,抑或从路径依赖的 改革逻辑看,独董仍将是上市公司治理不可 或缺的制度资源。只要立法者和章程具有“庖 丁解牛”的工匠精神,独董制度和单层制、 双层制、混合制均可无缝兼容、有机衔接、 同频共振。一言以蔽之,独董在我国未来公 司治理架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显,不 应也不会淡出历史舞台。(三)独董作为董事会民主决策参与者、公司合规监督者和专业顾问的三重角色平衡独董的角色定位究竟为何?为不辱使命, 独董既要发挥参与决策、影响决策、设置议 题、把控方向的领导力,又要行使合规监督 职责,还要发挥咨询顾问作用。就决策而言, 独董既有董事一票表决权,又有特定重大事
8、项的前置审议决定权,更有股东会和董事会 的议题设置权。独董规那么第22条要求上 市公司在独董法定职权外,赋予独董六项特 别职权: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董事前认可;向 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 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 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 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前两项事项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董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可见,独董并非没有决策实权。 遗憾的是,很多独董迫于控制权人的情面而 违心弃权。建议新公司法载入上述六项 独董职权。笔者建议立法者同步明确独董的监督者 和顾问职责。独董有权监督公司经营和治
9、理 的合规性和妥当性,并在自身专业技能范围 内为提升公司业绩献计献策。在监督者与顾 问之间,前者是第一位的,后者是第二位的。 前一角色使独董收获来自被监督者(如内部 董事和高管)的敬畏,后一角色使独董获得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感恩。监督者与顾问的角 色并不必然矛盾。“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独董不应只满足于监督角色,公司有理由期 待独董的珍贵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创造价值。 不同产业、公司和职业的思维方式有共同规 律可循。独董不应只扮演顾问角色,因为公 司可聘用一流专业顾问,而顾问角色并非我 国引进独董制度的初衷。(四)独董信托义务的权利人:独董到底是谁的“看门人”独董不是断线风筝。要回答独董是谁、 从
10、哪里来、到哪里去的三大哲学追问,必须 在法律关系坐标图上明确独董究竟系谁的受 托人、代理人,对谁的核心利益负责,唯谁 马首是瞻。传统公司法认为,包括独董在内 的全体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独 董规那么第5条要求独董“对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依法依规 依章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深意有:其一,独董要维护的公司整体利 益不简单等同于大股东等控制权人的利益。 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都蕴含于公司利益之中, 不允许大股东利益凌驾于中小股东利益之上。 其二,独董的履职重点是要关注中小股东权 益不受损害。这是由于大股东从不缺乏利益
11、 代言人。在控制权的魔法棒之下,多数董事 和高管会沦为大股东的“自己人”。就股东群体内部的利益关系而言,独董 既是公司的受托人和代理人,更是在公司治 理过程中长期缺位的公众股东的受托人和代 理人。公司利益和公众股东利益是一致的。 大中小股东之间既有冲突,也有合作,更有 公约数。睿智理性的独董应善于画大股东群 体的同心圆,提取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约 数,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商誉。 独董要警惕控制股东和实控人滥用控制权和 资本多数决原那么的道德风险,坚决抵抗控制 权人滥用“大河不满小河干”“股东利益服 从公司利益” “股东近期利益服从股东远期 利益”的话术霸凌和盘剥公众股东的陷阱。“控制股
12、东高于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做法违 反股东平等原那么,更践踏核心价值观。任何 人都不得以强调独董对公司的信托义务为由, 变相否认和悬空独董对中小股东的信托义务, 割裂独董和中小股东间的信托和委托代理关 系。就股东群体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 系而言,独董既是公司及其股东的受托人和 代理人,又是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受托人和代 理人。习总书记屡次强调企业界和企业家群 体的社会责任:“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 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任何企业 存在于社会之中,都是社会的企业。”因此, 公司利益不简单等同于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机 械叠加,或股东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和。 从公司内部的股东中心主义角度看,股东是
13、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人,因而公司是股东的公 司。从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者角度看,非股 东利益相关者也是公司的权利人,因而公司 是社会的公司。公司社会责任和股东中心主 义携手同行,并行不悖。股东价值的提升意 味着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社会道义担当能力的 双重提升,也意味着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公共利益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多赢共享和 包容普惠。独董不能仅定位于中小股东的代 言人,而应拓宽视野,对公司的股东和所有 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公约数负责,对公司 长远利益负责,对公司生存权和开展权负责。 实践中,有些控制权人一方面以股东利益最 大化名义损害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以利益 相关者名义侵害股东权益。因此,独董要警
14、 惕成为“两面人”,既不对股东利益负责, 也不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双重道德风险。(五)独董功能的有限性独董虽是上市公司治理的标配制度,但 独董并非包医公司治理百病的灵丹妙药。平 心而论,独董也是凡夫俗子,不是先知先觉 的圣人和公司治理的承重墙,不能予以神化。 从公司内部治理体系来看,除了董事会,还 有股东会、监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法定 代表人、工会、职代会乃至党委会。独董仅 是董事会的外部非执行成员之一而已,无力 撼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功能。从公司外部监 管体系来看,除了证监会,还有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保 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审判
15、机关和仲裁机构。这些 机构享有的公权力(行政权、检察权、监察 权和裁判权)和社会权(自律监管权)对公 司治理的强大威力远非独董所能比较。从市 场自愈功能看,控制权收购市场、独董责任 保险市场、股东维权积极主义行动和第三方 独立评价体系也都有助于促进公司治理现代 化。因此,不能让独董承受不能承受之重。为缓解独董压力,降低独董履职风险, 建议完善我国独董制度的相关配制度。独董 在公权力、自律监管权和市场力量推进治理 现代化的过程中不能袖手旁观,而应积极参 与、内外联动、同频共振,共同打造24小时 全天候、360度全方位、跨市场、跨地域、 跨部门、跨产业的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 缝对接的公司协同治理
16、体制和机制。(六)支撑独董制度的现代公司治理体 系独木难以成林。独董要慎独慎微,保持 定力,自觉成为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装 中敢于说真话的小男孩;也需要公司治理体 系的全面现代化。独董制度本质上是股东间 接民主机制,属于代理制度的范畴。为表达 资本市场的人民性、缩短代理链条、降低代作为坐在火山口上的高危职业新贵,独 董虽津贴微薄,却一直处于信息披露制度的 镁光灯之下,随时面临着巨大的声誉和法律风险。在未得到监管者、控制权人、中小股 持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一旦股价表现不佳或 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独董就有可能成为千夫 所指的“替罪羊”,陷入流汗流血又流泪的 尴尬境地。笔者曾在2001年警示独董的高危 职
17、业风险,在2002年主张独董不能“花瓶化”。 这些挑战和隐忧至今仍未消失。东和全社会的理解、同情、信任、尊和支一石激起千层浪。2021年11月12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55326名投资者诉康 美药业股份公司及其董监高证券虚假陈述责 任纠纷案中判令三名独董(江某、李某和张 某)在康美药业债务24. 59亿元人民币的10% 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名独董(郭 某和张某)在康美药业债务的5%范围内承当 连带清偿责任。因两造均未上诉,该判决现 已生效。判决的巨大冲击波迅速聚拢了舆情 关注,触发了数十名独董的应声辞职潮,激 发了立法者、监管者、裁判者、上市公司、 理本钱,建议弘扬股权文化,厚植
18、股东中心 主义价值观,激活股东直接民主治理机制。 公司营利性为股东中心主义提供了价值目标, 人民主权思想为股东中心主义提供了哲学基 础。股东主权、股东平等、关怀弱者、股东 民主、股东诚信和多赢共享共同构成股权文 化的六大内涵。建议夯实股东大会的权力中 心地位,确保公司最终控制权掌握在全体股 东之手。建议推进股东大会的数字化、网络 化、普惠化、透明化、民本化(草根化)和 诚信化改革,确保股东大会成为公司最高决 策中心。要警惕董事会中心主义或总经理(总 裁)中心主义等内部控制人理论的诱惑。建 议立法者鼓励公众股东在法治理性的轨道上 直接依法有序行使自益权(财产权)和共益 权(治理参与权)。独董为公
19、众股东行权呐 喊助威,贡献智慧,也会实现与股东直接民 主机制的同频共振。市场有眼睛。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之源, 也是公司治理活力之源。建议激活上市公司 控制权市场,规范和引导收购人和目标公司 管理层非合意的“敌意”收购,依法确认损 害公众股东选择权、外部收购人财产权益和 目标公司核心利益的反收购措施(如焦土计 划)无效。建议鼓励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积 极参与公司治理,成为捍卫股权价值的中间 市场力量。建议优化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市 场的自由公平竞争机制,消除低价倾销的潜 规那么,明确中介机构老实守信、勤勉尽责的 权利人
20、、受益人和被代理人是公众股东(而 非上市公司或其控制权人),理顺委托代理 关系,根除中介服务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 逆淘汰现象。独董要善于通过征集表决权和 发表独立意见等方式引领市场各方凝聚共识, 支持独董为正义直言。法律有牙齿。建议立法者将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第55条和食品平安法第148 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资本市场,完 善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全面确立资本 市场侵权责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大幅降低投资者举证负担,积极探索律师事 务所主导的、以风险代理收费为核心的市场 化团体诉讼(集体诉讼)制度,允许和鼓励 以美国“浑水公司”为代表的针对恶意欺诈 公司股票的市场做空机制。建议立法
21、者鼓励 投保机构持续为保护公众投资者权利而提起 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和公司 决议效力之诉(包括不成立确认之诉、无效 确认之诉和撤销之诉)。独董出具的证人证 言对于投资者维权诉讼是无价之宝。市场会失灵,监管不应失灵。上市公司 及其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侵权、 违约、背信、违法和犯罪屡禁不绝的主要病 灶在于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本钱、守信本钱高 于守信收益、维权本钱高于维权收益的残酷 现实。为促进公司治理法治化和诚信化,建 议监管部门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 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温度。既要激活 市场准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监管 和行政处分等法定权限,也要致力于优化稳 定透
22、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 公司治理现代化和可持续健康开展无缝对接。 事先事中监管要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源头 治理。事后处分要恪守法治,精准公平,罚 当其过,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监管包括行 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只有失信本钱高于失信 收益、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本钱、维权收益高 于维权本钱,才能惩戒失信、填平损害、激 励维权、警示市场、教育全社会和抚慰公众 心理,优化老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 包容普惠、内安外顺、上下和谐的公司治理 生态环境。而独董是连接公司治理和行政指 导的金色桥梁。监管者越能听到独董的声音, 监管的精准性越强。二、独董的独立性保障机制的变革 (一)独立性是独董的核心价值
23、“人格独立”是独董的生命线。在实践 中,一些独董缺乏独立性的“缺钙”现象一 直遭人诟病。这折射出独立性作为公司治理 市场资源的稀缺性,也反映出随波逐流、和 光同尘的危害性。独立性是独董的核心价值 和首要品德,也是独董区别于其他董事的本 质特征。美国少数学者质疑董事独立性价值, 认为董事会内部的真正独立性会降低董事间 的信任度,阻碍董事交流沟通,弱化董事会 作为高效团队的能力(包括监督能力)。理 由是信任源于董事间的亲密而非对抗的合作 关系。但主流学说坚持将董事会独立程度作 为公司善治标准之一。独董的独立性注定了天降大任于斯人, 注定了立法者、监管者和公众投资者对其寄 予保护公众投资者、制衡控制
24、权人之厚望。 作为企业家群体中鹤立鸡群的精神贵族,独 董要敢于抑强扶弱,对控制权滥用者横眉冷 对,对一盘散沙、嗷嗷待哺的公众股东雪中 送炭;要善于登高望远,提取大小股东和公 司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公约数,保持董事 会推进公司行稳致远的发动机功能。缺乏独 立性的独董不敢旗帜鲜明地与失信违约背信 侵权作斗争,也不愿满腔热忱地与执行董事、 控制权人和公司利益相关者共商利益共赢之 道。因此,强化独董的独立性是激活独董功 能的基础工程。(二)独董独立性的内涵丰富独立性并非仅系独董在不受外在因素干 扰下自由履职的简单文字标签,而是由一系 列独立指标予以度量的道德境界。独立性意 味着人格独立、思想独立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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