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11-12条 检察机关、政府部门等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的衔接 权威理解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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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112条 检察机关、政府部门等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权威理解与适用目录第十一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 1第十二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的衔接】 7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一书 第154;74页 的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
2、行)第十一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 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 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的规定。【条文理解】一、支持起诉制度的立法及开展情况支持起诉,是指由国家和社会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给予道义上的支持以及法律和物质上 的帮助,鼓励其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J该条规定即是支持
3、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支持起诉被认为起源于前苏联的社会支持起诉制度。这种社会支持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是,“社会主义国家不成认私权的存在,国家干预或社会干预的范围不受民事权利主体的意 志局限”。由于这一理论基础已经被否认,目前世界上几乎没有国家保存前苏联这种没有 私权理念下的支持起诉制度。但国家干预、社会干预的理论在一定的社会现实背景下仍有其 合理的因素。当代社会存在的民事主体之间诉讼能力的不对等和不平衡问题,容易使本来的 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失去平衡,此种情形下采取一定的国家和社会干预有助于重新衡 平诉讼主体间的力量。2据此,借助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民事主体间的诉讼以外在支持, 在世界许多国家
4、和地区的立法或司法中得到表达。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21条规定: “检察官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诉讼或者作为共同当事人参与诉讼。”第422条规定:“在法律 专门规定的案件中检察官可以作为主要当事人提起诉讼J美国那么设有“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制度。当一项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会邀请州、联邦政府、检察机关等就 该案的处理发表意见。在俄罗斯等国,当法院通知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时,检察机关应当参加 诉讼并就该案出具书面意见,由法庭宣读该书面意见,各方当事人可以就该意见进行辩论。 3机制,在案件立案审查阶段,由法院协调当地党政、环保部门及时妥善处理纠纷。万州区人 民法院与区环保局签订
5、了三峡库区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与司法“哑铃型”互动机制,同 时探索建立了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该禁止令制度有别于贵阳、昆明、无锡等地法院正在实 施的性质上属于行为保全的禁止令,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 立即停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 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 其性质类似于环保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执行申请,但是以禁止令的形式出现。该制度法律依 据是否充分,实践中是否会出现不良后果,有待进一步研究,但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6、要加强与相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协调,积极推动 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尤其是在 证据的采集和固定方面要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刑事、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要充分 利用司法建议这一手段,对环境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环境执法部门、企业等环境主体在环 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反应,从而有效推进环境治理进程。同时,还要积极探索 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环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行政 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商事调解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形成化解环境纠纷 的整体合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能在于以诉讼的方式
7、,制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分配 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平衡相关主体的利益。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人民法 院通知后,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污染者承当了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 求得以全部实现,已经到达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和追求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效 果,理应主动撤回起诉。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做了与第十二条配套的程序设计,即因负有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全部实现时,原告可 以申请撤诉,如果原告出于各种原因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包 括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事实及结果,判决原告所主张的
8、请求已无 事实依据等)的基础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国的支持起诉制度始建于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十三条就此作出 了专门规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原文保存了该项规定,只是将条文序号调整为第十五 条。支持起诉,表达了依靠社会力量维护国家法制的思想,故也被称为社会干预原那么。它有 助于提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关心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民事权益,积极同民事违 法行为作斗争,伸张正义,保护弱者,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虽然我国支持起诉制度建立的较早,但机关、社会团体与企业事业单位真正支持起诉的 案例并不很多,以至于多年来一直处于人们的质疑和剖析之中。学者在不同的时
9、期先后指出, “由于这一原那么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具体条文保证其贯彻实施,因而各地在审判实践中不仅 适用不多,甚至没有适用。“支持起诉原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存在已逾二十年。不幸的 是在这二十余年里,支持起诉原那么几乎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也成 为民事诉讼实践中一项被闲置、被遗忘的法律条文。”有学者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支持起诉原那么,学术界有太多的批评意见,除了指出它并不是诉讼法律原那么外,还认 为该规定过于简单和含糊。因此,该制度的理论与现实困难是不容忽视的,这需要立法的修 改与革新。还有学者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支持起诉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需要 解决:第一,立法对支持起
10、诉的条件、方式、程序、支持人的诉讼地位、支持人对受害人是 否具有保护义务等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不便操作;第二,是否进行诉讼取 决于受害方,支持起诉以当事人提起诉讼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的 法律功能便无法实现;第三,对支持起诉人能否参与诉讼以及如何参与诉讼未作明确规定。 基于对支持起诉原那么的反思,学界亦提出了一些改革方案,主要表现为废弃论和完善论 两种不同的观点,前者认为应当废除支持起诉原那么,后者主张要完善支持起诉原那么。持废弃 论者认为,支持起诉反映的价值取向与处分原那么代表的诉讼理念相冲突,己经丧失了其在民 事诉讼法中继续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且我国
11、已经存在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 所谓支持起诉已经有了可以替代的制度安排。9持完善论者那么认为,支持起诉所倡导的鼓 励和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同各种侵犯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从而弘扬正义、扶助弱势 群体的立法理念仍具有现实意义的,故主张在保存支持起诉的大致精神的前提下对其加以完 善。10支持起诉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从该制度形成至今,也确实在一些涉 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对于该项制度我们要继续保存,并在立法 上改变其原那么性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11在学界研究反思的同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就发挥支持起诉作用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 特别是随着我国环境污染、生态破
12、坏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纠纷和环境诉讼越来越多。在各 种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相对于作为排污方的企业来说,往往处于弱 势。加之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事实往往较为复杂,举证比拟困难,鉴定费用高, 对于支持起诉的需求已经与日俱增。对此,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做出了积极的回应,检察机关、 环保部门、公益组织等越来越多地开展了对环境受害人、环保组织提起诉讼的支持工作并取 得了很好的效果,从实践的角度为完善支持起诉制度提供了支撑。环境立法亦有了新的开展。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 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13、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 军是各类环保组织,但从中华环保联合会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联合成立的课 题组于2013年就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困难所进行的调研情况看,目前我国 环保组织诉讼能力总体上较低。除了资金的保障程度不够以外,绝大局部环保组织工作人员 的法律业务能力比拟低。调查说明,尽管73%被调查的环保组织都有法律专业人员,但是其 大局部都是志愿者,而非从事环境法律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投入到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时间 和精力难以保证。而且,调查还显示有48%的环保组织没有专门的法律业务部门。环保组织 对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
14、了解不够,也可以作为环保组织法律业务能力缺乏的佐证。调查 显示接近60%的环保组织对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并 不了解。12因此,当前的环境公益诉讼中也亟须充分发挥支持起诉制度的作用。二、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根据学界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结合环境公益诉讼的需求,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细化了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支持起诉制度,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 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J本条规定 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关
15、于支持起诉的主体范围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只是原那么规定了支持起诉的主体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以至于学界和实践中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从规那么层面来看,法律 并没有限定支持者与被支持者之间必须具有保护关系,因此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单位均可支持起诉。13有的认为,有权支持起诉的,只能是对权利主体负有保护责任的机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例如妇联、消费者利益协会、对受害主体负有保护责任的主管部门 等。14我们认为,支持起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和发动各种社会力量同侵犯民事权益 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这与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公众参与原那么精神是一致的,对环境公益诉讼支 持起诉的
16、单位范围不应加以限定。因此,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支持原告起 诉的,法院予以准许。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支持起诉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认识。否认的观点认为,检察 机关支持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违背了平等保护的原那么,将会破坏诉讼结构的平衡,造 成诉讼权利义务上的混乱。有学者还以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将支持起诉的机 关限定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由,主张检察机关对于因水污染导致的环境污染民事诉讼支持 起诉的法律依据缺乏。15肯定的观点那么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的“机关”当然 包括检察机关,这种解释
17、不仅符合文义规那么,同时还有实践的支持。16检察机关作为宪法 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有国家财政作后盾,而且有丰富的法律专业人才,能居于公正立 场支持受害的社会公众或单位提起诉讼,其支持起诉意见不仅具有专业性,公正性、可信度 也要大得多。1刀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支持公益诉讼亦得到了有益的探索,尤其是在近期立案或判决的 环境公益诉讼案中,检察机关已经成为原告的有力支持者。2014年12月25日,中华环保 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判决 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该起诉讼得到了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的支持。2014年12月30日,赔 偿数额超过1.6亿元的江苏
18、省泰兴“天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 宣判,创下全国环保公益诉讼案赔付额之最。该案一审系由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起诉 6家企业,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二审出庭发 表了意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日受理的原告自然之友等提起的环 境公益诉讼案件,支持起诉单位系福建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我们认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司法救济或 社会救济的重要途径,尤其是在其他单位怠于支持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对于维 护环境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诚如学者所言,“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建
19、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既符合现行立法规定,也切合时代的开展需要。” 18故本司法 解释特别申明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也是一支重要的支持起诉的力量。除了各级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包括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事、渔政渔港 监督、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公安、工信等主管部门,以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这些部门都要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均可以通过履行自身职责,利用自身的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优势,通 过提供环境监测和环境损害鉴定等方面证据的便利,来实现
20、对环境诉讼(包括私益诉讼和公 益诉讼)原告的支持和帮助。19此外,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比方律师事务所、媒体、科研院所、环保 社会团体等也可以发挥支持起诉的作用。对于公民个人能否成为支持起诉的主体,亦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公民个人不 能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20也有观点认为,支持起诉的方式主要有精神鼓励、物质援助和 法律帮助,公民个人也完全可以做到这些;21并且立法设置支持起诉的目的在于调动一切 社会力量扶助弱者,个人支持起诉自然不应被排除在外。22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过程中, 也有建议提出公民个人可以作为支持起诉的主体,还有人提出“10人以上或30人以上自然 人是否也可以作为支
21、持起诉人”的问题。总体而言,肯定说的观点有其道理,公民个人参与 支持环境公益诉讼亦符合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原那么的精神。但鉴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规定支持起诉的主体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此本司法解释没有涉及公民 个人、包括数个公民共同支持起诉的问题。实践中,热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公民可以依法 通过其他渠道、运用多种方式参与到环境公益事务之中。(二)关于支持起诉的具体方式对于支持起诉的具体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加以明确,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以 列举加兜底的方法,明确支持起诉的方式可以是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 证等。条文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相关主体支持起诉的方式,但又
22、未将支持起诉的方式局限 于此几种形式,有利于相关主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更好地创新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学界一般认同的支持起诉方式主要有物质帮助和法律帮助,也包括予以相应的精神鼓励, 即通过宣传政策法律、解除思想顾虑等,启发、鼓励符合条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23 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常用的支持起诉方式包括以下几种:L提供法律咨询。为促进诉讼的顺利进行,支持起诉主体可以就起诉书的制作、举证、 质证、法庭辩论预案的制作、是否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等为被支持人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参 考意见建议。2 .协助调查取证。为弥补被支持人调查取证上的困难,支持起诉主体可以自己名义进行 调查取证,并在送交支持起诉意见书
23、时一并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时将该类证 据提交各方诉讼当事人进行质证,经质证确认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3 .提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的表现形式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意见书一般应当包 括支持起诉机关、案件来源、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支持起诉的事实与理由等。被支持起诉方 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支持起诉主体可以建议人民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此外,根据实践做法,支持起诉的方式还包括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对自身提交 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推荐诉讼代理人、代交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支持起诉主体当庭发表的 支持起诉意见不只限于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的支持起诉意见书,还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在法 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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