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欺凌防控规定的法律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从业查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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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117-129条】逐条权威解读提示与声明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郭林茂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 的局部内容;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0 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本法第十一条在原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报告制度,并对 义务主体和应当强制报告的情形作了规定。规定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能促进有关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条文解读一、关于违反强制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
3、工 作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 规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即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 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些违法行为属于不作为,依据本条 进行处理的前提是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既包括因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形或 者危险情形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后果,也包括因这些侵害情形或者危险情形在社会 上造成恶劣影响。二、违
4、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处分主体是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主要是考虑到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规定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主体比拟多,除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外,还有密切 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特别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情况比拟复杂,有的是政府设立的, 有的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有的有上级主管部门,有的没有上级主管部门。对没有上级主管部 门的单位,本条将处分权限赋予该单位,由本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单位不履 行强制报告义务,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由于单位的行为是通过有实际行为能力、执行能力 中小学扩大到所有学校。同时,原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这类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本次 修订
5、明确了个人违法吸烟、饮酒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丁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发现他人在其管理 的上述场所中吸烟、饮酒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本条对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行为,也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本条对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对在学校、幼儿 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 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制止上述行为的场所管理者,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其中, 责令改正与责令限期改正类似,都是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 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
6、具有事后救济性。责令改正与责令限期改正不同的是, 责令改正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条中的违法行为相比照拟轻微,同时也容易改正。因此, 本条的处分措施规定为“责令改正”,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防止对未成年人的进 步侵害。此外,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涉及不同领域,卫生健康部门对于个人违法吸烟、饮酒 行为负有监管职责,教育部门对于学校负有监管职责。因此,本条规定由卫生健康、教育、 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8条、第23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
7、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撤消营业执照、撤消相关许 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未按规定招用、使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对原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进行了修改,与原法相比,增加规定了营业性娱乐 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 年人的法律责任。条文解读一、有关违法情形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本法第六十一条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 网上网服
8、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是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 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 危险作业;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 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 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本条对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
9、,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 者撤消营业执照、撤消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由于本条规 定的违法主体涉及不同领域,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管,例如文化和旅游部门对营业性娱 乐场所等负有监管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就业负有监管职责。因此,本条规 定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 予以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8条、第23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 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10、障、市场 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营业执照、撤消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从业查询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 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为防止未成年人 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因此,在本条中相应地规定了违反这
11、些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文解读一、有关违法情形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本法第六十二条对密切接触未成 年人单位的员工入职查询、定期核查、禁止问题员工从业的义务作了规定,具体如下:一是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 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二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 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三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通过入 职查询发现应聘者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四是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通过每年定期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
12、述行为的, 应当及时解聘。本条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本条对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撤消营业执照、 撤消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条规定了 “双罚制”,除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进行处分外, 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由上述人员的任免机关或监察机 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决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
13、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此外,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涉及不同领域,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监管,例如教育 部门对学校、幼儿园等负有监管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就业负有监管职责。 因此,本条规定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违 法行为予以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8条、第23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 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 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
14、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消 相关许可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规定信息处理者未经同意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或者 未履行更正、删除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提示义务、未履行预 防沉迷网络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等的
15、法律责任。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 订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 因此,在本条中相应地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文解读一、有关违法情形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 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分别对信息处理者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产 品和服务提供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网络欺凌防治等义务作了规定,具 体包括:(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 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16、规定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 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3)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 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4)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 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5)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 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 理等功能。(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 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7)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网络游戏服务提 供者应当要求未
17、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 或者游戏功能;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8)网络直 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 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 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9)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 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 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18、,防止信息扩散。(10)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 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 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11)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 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12)网络服务提供者 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 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本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 责任。二、法律责任本条对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19、、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 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缺乏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 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相关许可证。其中,责令关闭网站与责令 停产停业相类似,属于行政机关针对信息处理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网络运营者采取 的特殊停产停业方式。另外,本条规定了 “双罚制”,除对信息处理者、
20、网络产品和服务提 供者等网络运营者进行处分外,行政机关还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由于本条规定的违法主体涉及不同领域,公安、网信、电信等部门对信息处理者、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都负有监管职责。因此,本条规定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行政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8条、第23条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立法背景本条是对原法第六十
21、一条进行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损害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条文解读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有关部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职责。例如,本法第六条第一款中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 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和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第十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 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 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 保护工作,维护未成
22、年人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等履行职责,不得怠于履行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履行职责。本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渎职行为具体 包括:1 .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 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情形。2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规定决 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情形。3 .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23、上的便利和权力,为了私情或 牟取私利,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处理或枉法决定,或者利用职务包庇、隐瞒、掩 饰违法行为,致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依照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 权益的,应当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 度,决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5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 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
24、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 规定。立法背景本条对原法第六十条进行了修改,增加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条文解读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同一违法行为,依法可能同时应承 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条第一款对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 任作了衔接性规定,第二款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治安管理处分和刑事处分作了衔接性规定。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 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人身权利所造成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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