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大全cztj.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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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合肥市人人民政府府令(200071311号)合合肥市城城市规划划管理技技术规定定已经经20007年112月55日市人人民政府府第1004次常常务会议议审议通通过,现现予发布布,自220088年1月月20日日起施行行。市长吴吴存荣二七七年十二二月十八八日合肥肥市城市市规划管管理技术术规定第一一章总总则第二二章建建设用地地第三三章建筑容容量第四四章建建筑间距距第五五章建建筑退让让第六六章建建筑高度度第七七章绿绿地第八八章建建筑停车车及地下下空间第九九章建建筑景观观第十十章附附则表一一各类类建设用用地适建建范围表表表二二建筑筑密度和和建筑容容积率控控制指标标表表三三建设设工程配配建机动动车位设设置
2、标准准附录录一名名词解释释附录录二计计算规则则附录录三高高层建筑筑日照分分析规则则第一章总则第一一条为为加强城城市规划划管理,保保证城市市规划的的实施,根根据及及有关法法规、规规范,结结合本市市实际,制制定本规规定。第二条本市行行政区域域内城市市详细规规划编制制、城市市规划管管理及各各项建设设工程均均应符合合本规定定,临时时建设、个个人自建建房除外外。第二章建设用用地第三三条城城市建设设用地,按按其主要要用途和和功能分分区的基基本原则则,依据据城市市用地分分类与规规划建设设用地标标准(GGBJ1137-90)分分类如下下:(一)RR-居住住用地;(二二)C-公共设设施用地地;(三)MM-工业业
3、用地;(四四)W-仓储用用地;(五五)T-对外交交通用地地;(六)SS-道路路广场用用地;(七七)U-市政公公用设施施用地;(八八)G-绿地(公公共绿地地、公园园绿地);(九)DD-特殊殊用地。第四四条居居住用地地(R),指指居住区区、居住住小区、居居住组团团和单位位生活区区等各种种类型的的成片或或零星居居民居住住生活聚聚居地用用地(商商品住宅宅开发、经经济适用用住房、廉廉租房建建设用地地)。居居住用地地包括住住宅用地地(R001)、公公共配套套服务设设施用地地(R002)、道道路用地地(R003)和和公共绿绿地(RR04)。(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
4、、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第五五条公公共设施施用地(CC),指指居住区区级及以以上的行行政、经经济、文文化、教教育、卫卫生、体体育以及及科研设设计等机机构和设设施的用用地,不不包括居居住用地地中小区区级、组组团级的的公共服服务设施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
5、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第六六条工工业用地地(M),工
6、工矿企业业的生产产车间、库库房、办办公用房房、少量量非经营营性宿舍舍及其附附属设施施等用地地,不包包括职工工住宅用用地,该该用地应应归入RR。(一)一一类工业业用地(MM1),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基本本无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二二)二类类工业用用地(MM2),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有一一定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三三)三类类工业用用地(MM3),对对居住和和公共设设施等环环境有严严重干扰扰和污染染的工业业用地。第七七条仓仓储用地地(W),指指仓储企企业的库库房、堆堆场和包包装加工工车间及及其附属属设施等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
7、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八八条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用用地(UU),市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市政政公用设设施及其其附属的的建筑(含含构筑物物,下同同)和管管理维修修设施等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和加油(气)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
8、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第九九条绿绿地(GG),市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公共共绿地和和生产防防护绿地地(包括括其范围围内的水水域)。(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C3;(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第十十条对对外交通通用地(TT),铁铁路、公公
9、路、管管道运输输、港口口和机场场等城市市对外交交通运输输及其附附属设施施等用地地。第十十一条道路广广场用地地(S),市市级、区区级和居居住区级级的道路路、广场场和停车车场等用用地。第十十二条特殊用用地(DD),军军事、保保密等特特殊性质质的用地地。第十十三条城市建建设用地地适建性性规定:(一一)各类类建设用用地的划划分和使使用性质质,应遵遵循土地地使用相相容性原原则,符合合经批准准的详细细规划规规定;(二二)尚未未批准详详细规划划的地区区的建设设用地,应应根据总总体规划划、分区区规划(开开发区总总体规划划)和本本规定之之表一各各类建设设用地适适建范围围表(以以下简称称表一一)进进行适建建性划分
10、分和使用用;(三三)需改改变已经经批准规规划所确确定的建建设用地地性质和和适建范范围,应应编制调调整规划划并按规规定程序序和审批批权限报报批获准准后方可可执行;(四四)成片片开发建建设的居居住区用用地,应应按规范范要求首首先做好好四类用用地平衡衡;(五)不不宜在底底层为大大型商业业、农贸贸市场的的建筑上上建设居居住建筑筑。严格格限制底底部小型型商业上上部住宅宅、办公公建筑。第十十四条合合肥市人均均建设用用地标准准按批准准的总体体规划执执行。第十十五条毗邻城城市道路路、河道道两侧进进行建设设的项目目,建设设单位必必须代征征、代拆拆上述道道路、河河道中心心线一侧侧内的用用地和建建筑(其其中应包包括
11、与道道路、河河道配套套的绿化化带)。第三章建筑容容量第十十六条新区建建设、旧旧区改建建应成片片开发,不不宜零星星建设。第十十七条成片开开发建设设(新区区)的居居住用地地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按按国家相相关规范范执行。建建筑密度度、容积积率按净净指标与与用地平平衡指标标换算。第十十八条其他各各类建筑筑基地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可可参照本本规定之之表二建建筑密度度和建筑筑容积率率控制指指标表(以以下简称表表二)执执行。第十十九条单个建建筑基地地的具体体建筑容容量,城城市规划划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可结合合现状周周边情况况、区位位、交通通、环境境和土地地价值等等因素进进行综合合分析后后确定,但但不应超超过
12、控制制指标的的30。第二二十条表二二适用用于类型型单一的的建筑基基地。对对混合类类型的建建筑基地地,其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应将将建筑基基地按使使用性质质分类划划定后,按按不同类类型分别别执行;对难以以分类执执行的建建筑基地地和综合合楼基地地,应按按不同性性质建筑筑的建筑筑面积比比例和不不同的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换算算建筑容容量综合合控制指指标。第二十一一条对对未列入入表二二的科科研机构构、大中中专院校校、中小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二十二二条建建筑基地地未达到到下列最最小面积积的,不不应独立立建设:(一
13、一)低层层居住建建筑10000平平方米;(二二)多层层居住建建筑、多多层公共共建筑220000平方米米;(三)高高层居住住建筑、高高层公共共建筑330000平方米米。第二二十三条条建筑筑基地未未达到前前条规定定的最小小面积,但但有下列列情况之之一,且且确定不不妨碍城城市规划划实施的的,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可可予核准准建设:(一一)邻接接土地为为既成道道路、河河道或有有其他类类似情况况,确实实无法调调整、合合并的;(二)因因城市规规划街区区划分、市市政公用用设施等等限制,确确实无法法调整、合合并的;(三三)农村村地区的的村镇建建设,因因特殊情情况,确确实难以以达到前前款规定定面积的的。第二
14、二十四条条原有有建筑的的建筑容容量控制制指标已已超出规规定值的的,除特特定必须须的公共共配套设设施外,不不宜在原原有建筑筑基地范范围内进进行扩建建、加层层。第二十五五条建筑筑基地在在核定指指标之外外为社会会公众提提供开放放空间的的,在符符合消防防、卫生生、交通通等有关关规定和和本章有有关规定定的前提提下,可可按下表表的规定定奖励增增加建筑筑面积。但但增加的的建筑面面积总计计应不超超过核定定建筑面面积(建建筑基地地面积核定建建筑容积积率)的的百分之之二十。 核定定建筑容容积率 每提提供1平平方米有有效面积积的开放放空间,允允许增加加的建筑筑面 FARR 积(平平方米) 小于22 2.0 大大于等
15、于于2 3.0核定定建筑容容积率由由城市规规划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按表表二和和本章的的有关规规定确定定。第二二十六条条因公公共交通通需要,建建筑之间间架设穿穿越城市市道路的的空中人人行廊道道,应符符合下列列规定:(一一)廊道道净宽度度不宜大大于6米米、廊道道下净空空高度应应不小于于5.55米,城城市支路路上穿越越跨度小小于166米且不不通行公公交车辆辆的廊道道下,净净空高度度应不小小于4.6米;(二二)廊道道内应不不设置商商业设施施。凡符合合前款规规定的廊廊道,其其建筑面面积可不不计入建建筑容量量控制指指标范围围。第二二十七条条建设设项目为为旧区改改建(城城中村改改造、危危旧房改改造)、经经济适用
16、用房等,在在满足建建筑退让让及间距距规定的的前提下下,其建建筑容量量由城市市规划行行政主管管部门根根据用地地环境条条件合理理确定。第四章建筑间间距第二二十八条条规划划编制单单位在编编制规划划方案时时,必须须遵守国国家有关关间距、日日照等标标准。第二二十九条条住宅宅建筑间间距应以以满足日日照要求求为基础础,并综综合考虑虑通风、采采光、抗抗震、消消防等因因素确定定。多、低低层建筑筑通过正正向获得得日照,遮遮挡建筑为多、低低层建筑筑的,应应采用间间距系数数法计算算建筑间间距且按按最不利利点确定定,不适适用日照照分析法法。第三三十条受受遮挡建建筑为违违法建设设、临时时建设,其其日照(间间距)不不予考虑
17、虑;规划划确定待待改造区区域内的的建筑物物,其日日照(间间距)可可不予考考虑。第三三十一条条住宅宅建筑应应确定一一面作为为主朝向向,其他他朝向为为次要朝朝向,次次要朝向向可不考考虑其日日照要求求。在不不影响相相邻单位位合法权权益的情情况下,可可增加另另一主朝朝向。主主朝向的的采光窗窗所在的的墙面为为日照计计算墙面面。有日照照需求的的建筑不不宜东西西向布置置。第三三十二条条遮挡挡建筑为为高层建建筑,且且受遮挡挡建筑为为住宅时时,应对对受遮挡挡的住宅进行日日照分析析,并应应结合本本章相关关规定确确定建筑筑间距。高高层建筑筑日照分分析规则则见附录录三。建设设单位及及设计单单位应当当对提供供的日照照分
18、析结结果的准准确性和和真实性性负相关关法律责责任。第三三十三条条两幢幢建筑夹夹角小于于或等于于30度度布置时时,其最最窄处间间距按平平行布置置建筑间间距控制制;大于于60度度布置时时,其最最窄处间间距按垂垂直布置置的建筑筑间距控控制。两两幢建筑筑夹角大大于300度小于于或等于于60度度布置时时,其最最窄处建建筑间距距按既非非平行也也非垂直直布置的的建筑间间距控制制。第三三十四条条多层住住宅之间间的间距距按下列列要求确确定:(一一)平行行布置时时:1、南南北向或或南偏东东(西)15度(含含15度度)范围围内的平平行布置置住宅,且且南侧建建筑高度度在188米以下下的(含含18米米),其其建筑间间距
19、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1.223倍(旧旧区改建建项目内内新建住住宅为11.2倍倍);南南侧建筑筑高度超超过188米,其其建筑间间距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1.226倍(旧旧区改建建的项目目内新建建住宅为为1.223倍)。2、南北向的南偏东(西)15度至45度(含45度)范围的平行布置住宅,其建筑间距可按第一款规定进行方位间距折减,折减系数为0.9。3、东西向(含东偏南、偏北45度范围内)平行布置且东西向采取日照的住宅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13米。(二)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1、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
20、的0.8倍,且应不小于13米;2、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不小于13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最小处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且应不小于13米。第三三十五条条高层层住宅之之间的间间距按下下列要求求确定:(一一)平行行布置时时:1、朝朝向为南南北向或或南偏东东(西)445度(含含45度度)范围围内的高高层住宅宅建筑平平行布置置时,间间距应不小于300米(旧旧区改建建为244米),并并应满足足以下要要求:建筑筑正向重重叠长度度为300米(含含30米米)以内内的,间间距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建筑正正向重叠叠长度为为30-40米米(含440米
21、)的的,间距距应不小小于南侧侧建筑高高度的00.4倍倍;建筑正正向重叠叠长度大大于400米的,间间距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55倍;22、东西西向或南南偏东(西西)455度至990度范范围内的的高层住住宅建筑筑平行布布置时间间距应不不小于较较高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且且应不小小于244米。(二二)垂直直布置时时(相对对的建筑筑山墙宽宽度大于于16米米的,其其间距按按平行布布置间距距控制):11、两幢幢建筑南南北方向向垂直布布置时(TT型或倒倒T型),间间距应不不小于南南侧建筑筑高度的的0.33倍,且且应不小小于244米;2、两两幢建筑筑东西方方向垂直直布置时时(H型型或半HH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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