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深化中小微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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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深化中小微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的指导意见(皖银保监规12022) 1号)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 合肥分行,徽商银行,省联社,各城商行合肥分行,新安银行,合肥 科技农商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银保监会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金融供给质量,更好匹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 周期,稳定企业融资预期,减少经常性贷款周转,降低综合融资成 本,现就辖内银行业深化中小微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提出以下 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 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
2、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款。本意见适用于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下同) 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以及授信期限1年至3年、单次贷款期限相对 较短、但承诺符合条件的企业确保续贷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以下简 称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机构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应坚持 以下原那么:(一)坚持自主创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那么,结合本行 实际,自主创新、积极探索,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建立符合 不同类型客户资金需求的产品体系,合理采取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优化服务渠道。(二)坚持需求导向。准确分析企业的用款需求,科学匹配贷款 期限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提供符合企业实际的服务模式,减少企业 贷款
3、周转,降低综合融资本钱。重点加大对制造业、农业、科创领域 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三)坚持风险可控。统筹开展与平安,完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业务体制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严格落实贷款“三查”,有效把 握客户真实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不因贷款期限变长而弱化风险管 理,增加整体风险。(四)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内控制度要 求,确保各项创新在依法合规的框架下进行。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等导向。防止利用政策挪用低本钱 信贷资金进行“套利”、脱实向虚等违规行为,确保信贷资金真正流 入实体经济。二、优化服务模式各银行机构要在继续做好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础
4、上, 积极探索优化服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中期贷款内嵌年审制服务模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 至3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内嵌年审制,如年审未触发 特定条件,那么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使用贷款资金。该模式下,银行机构应在贷款合同中合理设置年审标准,如企业 基本面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那么保持合同继续有效。应针对违规使用 贷款等情形,设定中止条款和标准。如要提前终止合同,那么应符合合 同约定并与借款人充分沟通。同时,应科学设定分期归还贷款本金比 例,积极探索长短资金搭配等更为灵活的服务方案,稳定贷款资金使 用额度,合理匹配生产经营周期,优化贷款服务。(二)中期授信内嵌预审
5、制服务模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 至3年的具有约束力的流动资金授信合同或协议,单次贷款期限1年 (含)以内,在授信合同中内嵌预审制,如企业基本面未发生明显负 面变化那么确保续贷。该模式下,银行机构应在授信合同或协议中合理设置预审标准。 在贷款到期前,对仍有融资需求的,经企业申请,银行机构应及时开 展预审。如企业基本面较前次贷款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应同意按原 借款条件续贷,并在贷款到期日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担保 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三)循环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 期限1至3年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有 效期内,允许屡次提取、循环使用,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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