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调研报告(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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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调研报告(范文)为深入了解近年XX省平安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以 及平安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 位的落实情况,XX省总工会对XX省平安生产法规的体系建 设及落实情况进行了调研。本次调研采取查阅资料、函询相关单位、发放调查问卷 的方式进行。通过查阅XX省近年出台的涉及平安生产方面 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文本、立法说明及相关法律文 件解读等资料,掌握了 XX省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体系 建设情况,并从中有针对性地选取了局部有代表性的、职工 普遍关切的重点内容设计了问卷,通过问卷调查,初步掌握 了相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及面临的形势、存在的 问
2、题。调研基本情况XX省平安生产所依据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国家法律法 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两大局部,国家法律法规主要依 据的是平安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劳动法等。 XX省先后出台了XX省平安生产条例XX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方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方法等共计XX部地方性法规,其中XX省劳动平安 卫生监察条例(19xx修正)XX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一)具有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相适应并符合平安生产要求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二)生产厂房、储存仓库、燃放试验场的内外部平安 距离、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平安疏散条件、 消防设施以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平安设施符合烟
3、花爆 竹工厂设计平安规范(gb50161)的要求;(三)危险品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有火源区与禁 火区、生产车间与仓库(中转库或收发室)、危险工序与普通 工序应当别离;(四)(四)不得改变工厂设计方案规定的厂房、仓库的功能和用途;(五)(六)a级建筑物应设有平安防护屏障;a2级建筑物应单人单栋使用(七)a3级建筑物应单人单间使用,并且每栋同时作业 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2人;(八)c级建筑物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 5平方米;(九)工房按规定的用途进行标识;(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周边应有相应的防火隔离措施;(十一)生产区域应有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或警示标语, 危险工序现场应牢固张贴平安管理制度
4、和操作规程;(十二)具有保证平安生产和产品质量的设备、仪器和工艺装备;(十三)用于加工药物或与药物接触的设备应符合烟花爆竹劳动平安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十四)电器设备及机械加工设备中的电器局部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平安规范(gb50161)的要求;(十五)机械制造含高氯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 超过2台机组,制造硝酸盐引火线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4 台机组,机组间应当用实墙隔离,每栋工房定员1人,其他 工序(如机械造粒、混合、压药、筑药等直接机械加工药物 工序)的每栋工房内不得超过1台机组;(十六)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十七)严禁在
5、危险场所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和厂址、厂房、储存仓库等 设施的设计与测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当设计和测绘工作;(二)专业机构提供的文件、图纸、技术资料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三)设计图纸和测绘图纸应有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及 其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和审核单位及审核人的签章。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平安防护距离应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以下职业危害预 防措施:(一)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采取监控措施;(三)为从业人员定期
6、进行健康检查;(四)在平安区内设立独立的操作人员更衣室。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平安评价。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平安事故应 急救援组织,制订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 计平安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劳动平安技术规程 (gbll652)、烟花爆竹平安与质量(gbl0631)、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 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7、二)(三)(四)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各种平安生产责任制(复制件);平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五)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从业人员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复制件);(八)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报告;(九)厂区设计图纸;(十)公安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厂周边平安距离的审核意见。第十八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别 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
8、围的,应当即时出I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 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 料和平安生产
9、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 场进行审查。第二十条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 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 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 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平安生产 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平安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平安生产 许可证。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
10、年。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烟花爆竹生产企 业应当于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平安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 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 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方法;(二)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平安生产管理, 未降低平安生产条件;(三)接受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 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1、,应当向原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二)变更隶属关系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 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本 条第一款第(四(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五条
12、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平安生产许可 证变更手续。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 当按照本实施方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平安 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的, 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平安生产许可证, 换发新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分为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
13、平安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 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统一格式。第四章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经建成投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申请 平安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平安;不具 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平安保障措施;经 整改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 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第三十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定审查、颁发 平安生产许可证。平安生
14、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三十一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平安生产许可证:(一)超越职权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二)违反本实施方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 的;(三)不具备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颁发平安 生产许可证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 的。第三十二条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 其平安生产许可证:(一)终止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二)平安生产
15、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三)平安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消的。第三十三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 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 告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三十五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 会公布一次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情况。第三十六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烟花爆竹
16、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第三十七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 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的规定,对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 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方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平安生产许可证条 例和本实施方
17、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那么 第四H 一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方法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方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 时处理的;(五)在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烟
18、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的。第四十二条承当平安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 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缺乏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 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19xx修正)x部法规已经失效,现行地方性法规xx部; 先后出台了XX省工伤保险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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