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指导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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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惠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那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 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 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 主委员会指导规那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 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三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 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 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2、日常活动进行监督 和指导。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未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物 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织召开业 主大会会议,研究决定需全体业主共同决策的事项。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应当在 账户设立或变更后十五日内,应当在公共区域公示该共有资金基 本账户。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公示以下情况:(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 费用的情况;(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
3、业主公开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联系方式, 并至少每年向全体业主通报一次工作情况。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大 会、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所有会议资料,并有权就物业管理事项 向业主委员会、监事会或者监事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监事会 或者监事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印章时,应当提供经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的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公安机关准予刻制的,应当在 业主委员会印章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并按照该规定执行。尚未制定管理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 对印章和档案负有保管和依法、正当使用的责任
4、。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四)业主清册;(五)物业服务合同及其他专项服务合同;(六)有关业务往来文件;(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A)业主共有资金收支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报表等财务资料;(九)共有物业及其使用、管理相关档案;(十)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管理规约、印章管理制度、停车 场管理制度、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十一)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
5、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未能履行职责时, 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未能履行职责时,由社区居民委员 会或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候补委员可列席会 议,不具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 员签字,并妥善保管会议记录;在作出会议决定之日起三日内, 将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予以公示。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一)因物
6、业转让等原因丧失业主身份的;(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任职期间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或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 到行政处分的;(五)本人因其他原因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 会提出辞职的;(六)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约定的其他情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委员职务终止情况通告全体业主,业 主委员会逾期不公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 正,逾期不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 料、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
7、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 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 议决定终止或者恢复其职务:(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劝阻后拒不改 正;(二)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或者一年内五次请假缺席业主委 员会会议;(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 业服务的企业任职;(四)因违法违纪接受调查且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业主委员会未依照前款规定作出中止职务决定的,由街道办 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由街道办事处作出中止
8、相应 人员职务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 候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第三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 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为后期开发物业预留业主 委员会委员名额。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 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筹备组业主代表以及增补的委员从新一期物业的业主中产生。 增补委员的名额可根据新一期物业投票权数占前一期物业投票权 数的比例计算,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不得超过十五 人。物业管理区域还有后期未开发的物业的,应当为后期开发的 物业预留相应名额。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有以下情形之一,街道办事处、乡
9、镇 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但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业主大会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涉 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二)业主自行管理期间存在平安生产、消防平安隐患;(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四)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 者共有资金的,未按照规定筹集、使用、管理维修资金或者共有 资金;(五)阻挠、阻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拒不执行业主大会 决定;(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或者擅自使用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七)违
10、反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八)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将业主共有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业主共有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九)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 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红包礼金、减免收费、停车便利等利益;(十)违规泄露业主信息;(十一)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 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十二)拒不执行街道办事处、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本物业管 理区域的整改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有关裁判;(十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由业主委员会从候 补委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委员
11、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七日,在公示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全部候补委员递补后仍缺员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业主委员会终止履行职务,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换届小组, 换届小组组织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向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业主委员会换 届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 方法组建并开展工作。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应当与现任 业主委员会进行资料、印章、档案等交接,并组织对现任业主委 员会进行任期审计。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有关物品或经审计存在违法问题
12、的,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换届小组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议事规那么、工作 经费,选举程序及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产生方法等换届选举有关 事宜参照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中业主代表不应确定为新一届业主委员 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小组成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保管 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 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换届小组。换届小组应在业主委员会到期前组织完成换届选举工作,业 主委员会到期时业主大会仍未到达召开会议有效条件,可延长换 届选举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三十六条 新一届
13、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换届小组应当在新一届业 主委员会完成备案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上届业委会移交的资 料和审计报告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保管存档,并自行解散。第四章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七条因物业服务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客观原因致使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好业主共同财产清算及 返还工作,并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注销手续,公告其印章 作废。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 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当民事责
14、任。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 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业主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村) 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 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社会治理职责和自治管理职责,支 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四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在社区党委 的指导下,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 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 地支持。第四H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系会议。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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