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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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对策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干脆投资(FDI)流入国之一。而在其起到投资拉动、技术提升等正面作用的同时,投资者由于受利益最大化和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驱使,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税带来的税收流失现象日趋严峻。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23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企一半以上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尽管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但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每年避税达300亿元以上,而2023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年累计共入库932.5亿元。避税数额为全部涉外所得税收
2、入的35.4%。而据中国官方保守数字估计,跨国企业凭转让定价这一手段,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特殊是其中涉外企业国际避税现象特别突出,虽然严格来讲,它并不违法,但这无疑违反了立法目的和税法精神,损害了国家利益。实行相应措施,主动防范涉外税收流失已成为当务之急。一、我国涉外企业避税的详细方式在涉外税收流失中,主要涉及的是偷逃税和避税,避税导致的税收流失不但数额很大,更由于其非违法的特性,使其活动更具隐藏性和困难性,也因此成为涉外税收的监管难点。我国涉外企业避税主要的问题在于国际避税,本文所指的避税问题主要是指涉外企业的国际避税。所谓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长和发展,是指跨国
3、纳税人以合法的方式,利用各国税收法规的漏洞和差异或利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缺陷,通过变更其经营地点、经营方式以及人和财产跨越税境的流淌、非流淌等方法来谋求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规避税收负担的行为。由于各国执行的税法和政策不同,就会出现税境小于、等于或大于国境的不怜悯况。改革开放以来, 国际避税问题在我国从无到有, 从少到多, 经验了一个不断发展和改变的过程, 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 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 政治的稳定、投资环境的改善、法制的完善、政策透亮度的增加等因素, 吸引了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来中国投资。然而, 随着国际化和跨国公司的迅猛发展,跨国纳税人来自国际逃税和避税的潜在收益也随之
4、增加,因而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峻。但是由于偷逃税在各国国内法中均属于违法行为,很多跨国纳税人意识到逃税行为一经败露,对其损害将远远大于逃税收益,因而更多的以合法方式规避税收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使得避税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困难化,国际避税活动规模也越来越大。(一)利用转让定价(Multinational Transfer Price)进行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让价格,是指关联企业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而不是独立各方在公允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的价格,在这里是指跨国公司管理当局从其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动身, 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
5、销产品和供应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价格,是外资企业中最常见、最大量、最隐藏的避税方法。它的实质是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成本和费用进行国际避税, 从而达到税后总利润的最大化。转让定价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高进低出转移利润。有些外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而且缺乏独立的国际购销渠道,往往由外商掌控购销权。外商在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结算中多采纳内部定价,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动身,压低产品的出口价格,抬高进口原材料、机器设备的价格,把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关联公司,使我国应得的财政收入外流,也使中方利益受损。2.利用境外贷款业务转移利润。一些涉外企业的资金支持来源于其境外母公司,通过母公司或境外其他
6、关联企业对境内公司供应高利息的贷款,这就增加境内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使其利润从境内转移到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造成税收流失,并损害中方利益。还有些外商有意把企业的资本额定得低些,或者对其应投入的权益资本投入不到位,而以较高的贷款利率向企业供应运营资金,加大企业税前列支费用,达到避税的目的。3.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中压低加工费。在实践中,这些状况多见于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外销产品的定价大多是以原材料进口价格为基础加上加工费,而加工费率低,极易造成企业亏损,转移利润。4.通过虚列、高报境外劳务费,或以专有技术运用费、服务费、专利权运用费等名义,在税前列支大量费用,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向境外转
7、移利润。(二)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税法政策中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不够系统和详细,可操作性较差, 为涉外企业进行国际避税供应了条件。如税法中规定,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供应劳务, 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 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然而, 税法并没有正常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增加了税务部门实际操作的难度。而且, 我国不采纳引力原则, 即外国企业在我国有常设机构, 但从我国取得的收入与上述机构无关, 则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 因此, 很多外国企业就利用在我国设立办事处但却不通过办事处而干脆在我国选购物资或销售商品等方式避
8、税。再如, 我国关于防止资本弱化的资本金管理制度, 税法中并没有予以明确, 这就可能会产生避税漏洞; 另外, 我国同很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劳务、特许权运用费等的规定存在较多漏洞, 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须要。(三)利用税收实惠政策避税。我国为了吸引外资, 引进先进技术,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法中规定了各种实惠政策, 诸如减免税实惠、亏损弥补、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等, 外商投资企业往往就利用这些税收实惠政策进行避税。如我国税法规定: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 从起先获利年度起, 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实惠;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 允许用下一个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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