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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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福建省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开展,提升产品配 套能力和质量平安管理水平,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开展,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开展的假设 干意见(建标规2020) 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开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 60号)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 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开展的实施意见(闽建筑202120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按照福建省预制混凝土构件 工厂综合评价标准(DBJ/T13-406,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2、) 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工厂进行综合评价的,适用本方法。第三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工作应遵循实事求 是、科学严谨以及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第四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工作由福建省建筑 产业现代化协会(以下简称“省产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福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和设区市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省产业协会开展评价工作。序号人员姓名岗位分工职称岗位证书或职业 技能证书是否有 医社保证明备注三、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附件2-3预制构件供货量汇总表序号构件采购单位名称构件使用工程名称合同供货量 (nr3)近1年实际 供货量 (m3)备注累计
3、供货量备注:随表提供供货合同首页、尾页和显示供货量页面复印件,合同原件及近1年实际供货量证明现场审核时提供。附件2-4检测设备和仪器汇总表序号检测设备或仪器名称是否有 合格证校准或检定 证书编号备注备注:设备合格证、校准或检定证书应在现场审核时提供。附件2-5进场原材料质量保证资料与进场复检报告汇总表序号原材料名称规格进场数量合格证编号进场复检报告编号备注:合格证和进场复检报告应在现场审核时提供。第五条申请评价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书有效齐全;(二)至少配备1条自动化流水生产线,年设计生产能力不 小于5万立方米;(三)上年度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平安或质量责
4、任事故。第六条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一般 在第一季度组织申报,申报程序如下:(一)省产业协会发布评价通知,限期受理申报;(二)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填写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工厂 综合评价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向省产业协会提供申报材 料(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用A4纸按清单顺序装订;(三)省产业协会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书面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申报单位发出不予受理通知 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申报 单位发出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逾期未 告知的,视同符合要求。第七条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工厂综合评价由省产
5、业协会 组织专家组在工厂现场进行,评价时间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企业。第八条 专家组由3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从福建省建筑产 业现代化专家库中抽取,并推选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与 被评审企业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应回避。第九条专家组应对照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提交的申请材 料清单逐项审核材料原件,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填写福建省预制混凝土构件工厂综合评价得分表(评价标准 附录A)。评分表应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第十条 专家在评价过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与被评审企业存在利益关联而未主动申请回避;(二)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公平、公正 原那么;(三)违反规定透露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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