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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学者上书全国人大建议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7月5日上午,一份由15位国内法学、人口学学者联名签署的修法建议书,正式寄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该修法意见书请求立法者全面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废止生育审批制度,废止社会抚养费制度。这份建议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人口学者李建新,经济学博士、携程旅游网董事长梁建章等五人发起,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十位学者副署签名_。“参与此次上书的人有法学学者、人口学者、经济学者,还有企业家,虽然专业不同、背景不同,但我们却共同在关注计划生育问题,陕西安康冯建梅
2、被强制引产事件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契机。”参与此次上书的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建新说。上书学者认为,20_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已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且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中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取消生育审批制度明确生育权为基本人权建议书指出,计划生育是中国1978年宪法及1982年宪法确立的基本国策,也是中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_1年12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自20_2年9月1日起施行,此后计生工作进入“有法可依”阶段。但是,在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有些相
3、当严重。一方面,一些地方的立法内容违反宪法与法律的原则或精神;另一方面,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权、违法行政的现象。如几年前媒体报道的河北昌黎“中国计划生育第一案”以及最近发生的“陕西安康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等均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建议书认为,生育权具有普遍性、道德性、重要性,体现了其作为基本人权的内涵和价值,是对公民自主权和家庭权利的尊重和保护。20_4年,中国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更为保障生育权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然而,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控制人口数量,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生育审批制度,对超生家庭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超生父母给予经济乃至职务处分,这是对公民生育权
4、的不当限制,也不符合中国宪法中的人权保护条款。因此,确认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废除现行的生育审批制度,既体现了宪法尊重人权的基本精神,又能与现行的行政许可法相吻合。建议书还认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违反生育限制为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规定,同样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同时废除。全国人大应对地方计生条例实施合法性审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各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了不少授权性规定。比如,该法第18条就规定,二胎及二胎以上的生育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对此,建议书认为,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中的授权规范具有局限性。实践中,各地对晚婚晚育、生育
5、数量和生育间隔的具体规定具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公民生育权基于户口、身份和地域原因的不平等。而且,一些地方制定的具体政策严重背离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利。因此,建议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启动对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合法性审查,对违反宪法、立法法等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应做出相应处理,以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议书指出,适当的人口与生育政策对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或许具有积极意义,但以控制人口数量为宗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条款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也不符合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议书认为,在完全尊重公民生育权和家庭权利的前提下,以公民的生殖健康权保障为核心,形成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公民自由而负责任地进行生育,应当是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基本精神。这需要强调政府的服务职能,禁止强制堕胎,禁止任何以计划生育为名进行的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这不仅是建设法治社会与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减少当前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不合法、不公平问题的需要,更有助于中国顺利完成计生政策的历史性转型。”建议书最后呼吁。截至目前,上书学者还未收到任何回应,“但全国人大肯定会给我们一个答复。”李建新表示。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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