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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税收政策法规解读1、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税前扣除工资及附加政策汇总增值税优惠政策简明汇总咨询问题汇总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苏地税发200619号、宁地税发200612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原先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第二条已作了明确,即: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
2、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l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财税地字198728号)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国税发2
3、005173号文件在需要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设备设施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与前述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表述更为明确。它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该规定取代了财税地字198728号文件的前述规定。在新规定下,中央空调设备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不会对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定方法产生影响,总体上将会使房产税税负保持不变或者增加。此外,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所作的一项重要补
4、充规定是: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也就是说,在更换应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后,新的计税原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新的计税原值原计税原值(更换的新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值被更换的易损零配件的价值)被更换的旧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原值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是指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账面净值。2、“零配件”是指单位价值标准为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相关配件。3、扣减原来相应设
5、备和设施的价值,应由其在该纳税年度结束后15日前,随同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时申报,提供房产税扣减房屋附属原设备和配套设施申报备案表(见附表)和原始发票(或入帐决算书、审计决定书等)复印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予以扣减。另外,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的上述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税,也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同样也应执行上述规定。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苏财税20066号,宁财税200686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在1986年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中曾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
6、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但是自2006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5181号文件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财税2006181号文件的规定,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这一定义与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屋”的定义基本是一致的。财税2006181号文件对于地下建筑同样按照自用和出租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1) 出租
7、方式下的计税方式与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同。(2) 在自用方式下,允许先将房屋原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即为会计账簿中“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原价)乘以一定比例(具体折算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江苏省工业定为50%,商业定为70%)求得房屋计税原值,然后按照现行的房产税计税方法对房屋计税原值减除30%后求得计税余值,按照计税余值的1.2%计征房产税。用下列公式表示自用的地下建筑:l 工业用途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50%(1-30%)1.2%。l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70%(1-30%)1.2%。将房屋原价
8、乘以一定比例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实际上是减征了一定比例的房产税。需要注意的是:出租的地下建筑在计征房产税时,是没有这样的减征优惠的。另外,财税2005181号文件还规定: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同时省局规定地下建筑的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税前扣除工资及附加政策工资及其附加税前扣除政策的概述一、工资及其附加税前扣除政策的基本内容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9、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二、工资税前扣除的制度1、标准计税工资制度。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人,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财政部将根
10、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限额作适当调整,各地可据此相应调整计税工资标准。2、提成工资工资制度。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有些地方仍在在执行这一工资制度,南京市已将过去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改按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3、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包括原来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制度和“两低于”工资制度。4、百元工资含量工资制度。凡实行百元工资含量方式计提工资的企业,其百
11、元工资含量的确定,必须报主管地税部门、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从1996年起南京市百元工资含量方式已逐步纳入“工效挂钩”范围。5、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南京市根据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不同,对事业单位工资规定了不同的办法。对于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是:7:3,差额拔款单位的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是6:4,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是5:5。经这人事局的批准,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等,
12、与行政单位的基本工资一致。6、实际支付税前扣除工资制度。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7、利润比例税前扣除奖金制度。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奖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的8%。掌握的三个条件:(一)税前利润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良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二)奖金已实际发放;(三)奖金扣除的最高比例没有超过税前利润的8%。标准计税工资企业所得税标准计税工资制度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每月可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和允许计提计税工资的人数计算每月可税前扣除的工资。在执行标准计税工资制度中应当注意的政策要点为:工资薪金支
13、出内容、计税工资人数。一、工资薪金支出内容1、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2、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支出项目: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
14、各项支出、7)独生子女补贴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3、工资薪金支出中需要把握的支出项目1、交通费。2、通讯费。3、防暑降温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4、出车补贴。5、劳动保护支出。6、股权奖励。7、支付旅游费用。8、车辆等实物奖励。二、计税工资人数1、应计入计税工资人数的人员。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2、不应计入计税工资人数的人员: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
15、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3、计税工资人数中应注意的几个事项1)劳动合同在确定计税工资人数中的作用。2)缴纳社会保障性费用在确定计税工资人数的作用。3)计税工资人员的凭据(检查常遇到的问题)。4)内退人员能否作为计税工资人数。5)临时人员的计数。期货经纪机构临时招聘工作人员所支付的费用,无论采用取提成佣金方式或是以工资名义支付,均属于人员工资费用,纳税人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凡超过当地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纳税调整。摘自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0月9国税发(1997
16、)158号通知工效挂钩工资制度一、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基金分为老基金结余和新基金结余。老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7年度(含)以前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结余,
17、这部分基金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新基金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8年度(含)以后每年将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当年实际发放数的部分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结余。老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新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二、工效挂钩工资的种类目前工效挂钩制度计算效益工资办法有三种,系数挂钩办法、定率挂钩办法、两低于挂钩办法。(一)系数挂钩办法主要是指由有关部分指准实行的老工效挂钩办法。这种方法是给工资基数确定一个系数(南京市多年来从0.3到1),以控制可税前扣除的效益工资。从过去给的系数的大小来看,系数的作用是为了稳定税前扣除的效益工资。并非计算出来的效益工资
18、应可以在税前扣除,劳动部门(国资委)确定的系数工效挂钩方案中,效益工资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0%(25%)的部分可以全部作为效益工资,10-25%(25-45%)的部分,最高可提取50%,25-40%(45-60%)的部分,最高可提取30%,40%(60%)以上的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1、制定系数工效挂钩方案的机构1)国资委。各级国资委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这部分企业是有国资委文件列举名单。2)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制定事业单位的工效挂钩方案。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除国资委制定方案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2、允许实行系数工效挂钩工资制定的条件对新
19、办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为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户;(2)上年度盈利;(3)人均工资水平高于960元;3、系数工效挂钩工资制度中的有关指标1)效益工资。企业根据某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间的效益状况和一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出的扣税前扣除的工资增减量,金额上也等于本年可税前扣除工资与工资基数之间的差额。当效益增长时,效益工资为正数,效益下降时,效益工资为负数。2)实现效益。是指未扣除效益工资前利润。3)工资基数。计算效益工资的基数一向情况下为上年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即上年税前计提工资总额,加上动用的以前年度新老基金金额,如果上年允许计提的效益工资没有全额发放,部分转为新基金结余的,应扣
20、除转为新基金结余的部分。工资基数一般不应调整。但发生以下情况的,工资基数可进行调整:(1)当年招用人员的。(2)当年改组改制,企业分立减少人员或合(兼)产增加人员的。(3)政策性调整工资的。工资基数调整的金额=人员变化数*按人员调整前的工资基数计算的人均工资。工效挂钩制定方案部门调整工资基数不符合规定的,增加的工资不能在税前扣除。4)效益基数。已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定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完成的利润为计效益工资的效益基数。新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定的企业,以上年实际实现利润数为效益基数,上年实现利润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数为效益基数。效益基数原则上不进行调整。4、稳定系数工效挂钩办法税前扣除
21、工资的措施。实行工资挂钩工资制度后,由于工资与企业效益挂钩,税前可扣除的工资可能会因效益下降,大大降低。这儿主要指系数挂钩办法。为解决这个问题,南京市对实行系数挂钩办法的企业,如果效益下降,造成工资总额下降,最高下浮幅度不高于工资基数的20%。对于实行两低于挂钩办法的企业,如果效益下降,造成工资总额下降,人均工资不低于960元/月。对于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企业效益下降的,企业可将政策变化造成效益下降的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政策造成效益下降的计算方法和效益下降的金额,经税务人员审核后,可将由政策影响而形成的效益下降金额,视同企业实现的效益,计算效益工资。(二)定率挂钩办法如果企业当年实现的效益
22、超过效益基数,企业可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效益工资,如果企业当年实现的效益低于效益基数,企业工资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下浮动。南京市劳动局和国资委定浮动比例为5%(+或-)。(二)两低于挂钩办法即企业当年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效益总额增长速度,人均工资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企业,由出资人或行使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制定工效挂钩方案,主要是指股东会议或股东大会,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目前由于无法获得劳动生产率数据,南京市地税局选用了效益总额控制工资总额增长的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2号)后,省局对两低于工资制度作
23、了以下掌握意见:1、实施的时间、条件。自2006年度起(适用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持续生产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查帐征收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在符合“两个低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条件下,允许税前扣除。采用“两个低于”工资扣除标准的纳税人,凡不按集体协商工资办法执行的,则应按计税工资办法执行。2、两低于工资制度中的指标。凡符合规定条件实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支出均应按“两个低于”标准税前扣除。为简化操作,“两个低于”工资扣除标准以工资总额增长率和经济效益增长
24、率为计算指标。工资总额指标为“实际发放的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工资薪金支出”,增长率计算公式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100%;经济效益指标为“利润总额(会计利润)”,增长率计算公式为:(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基数)经济效益基数100%。初次实行“两个低于”工资扣除标准的纳税人,其初始工资总额基数的确认按企业上年的工资实际发放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数的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人数平均数=112月数字加权平均);非本地外来人员就业人数的确定,凭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济效益基数可以选择上年度利润总额或前三年利润总
25、额的平均数。以后年度分别以上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数为工资基数,以上年度利润总额为效益基数。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其工资总额可维持上年基数。亏损企业亏损额的减少不得作为经济效益增长指标。3、适用两低于工资办法企业的纳税调整。采用“两个低于”工资扣除标准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支出应按照“两个低于”原则和实际发放原则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总额增长率如高于经济效益增长率,则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应扣减至工资总额增长率等于经济效益增长率,扣减额作为纳税调整增加。扣减额计算公式:当年扣减的工资=工资基数*(工资增长率-经济效益增长率)4、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企业因成建制划入、划出而发生的人数变动,可按规定相应
26、调增、调减工资总额基数(原实行工效挂钩的,可按其工挂基数确定;原实行计税工资的,可按初次实行“两个低于”协商工资的初始工资总额基数确定)。5、其他。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仍按原工效挂钩办法执行。6、省局关于两低于和原实行的工效挂钩办法还应当明确的问题。一是对于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企业,按两低于办法计算的可税前扣除的工资大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不可以作为新基金结余,在以后年度使用。二是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改按计税工资办法的,未使用完的基金结合,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四、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程序1、申办或制定工效挂钩工资方案。符合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企业向为其确定工效挂钩工资方案的部门申
27、办工效挂钩工资方案,或者由其行使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工效挂钩方案。2、申报备案。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将工效挂钩方案和上年度会计报表报税务机关备案。3、效益工资清算。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交申报表前,将工效挂钩企业计提效益工资清算表和“二低于”工资清算表提交给税务管理员审核。税务人员根据企业工效挂钩方案和效益工资的计算规则,审核企业效益工资计算的准确性。4、申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企业根据确定的效益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比较,实际发放数大于工资基数和效益工资之和的,大于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如果有新老工资基金结余的,动用的新基金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动用的老基金不能税前扣除。实际发放数不大于工资基数
28、和效益工资之和的,可全额申报税前扣除,结余的效益工资可作为新工资基金结余,作为以后年度效益工资税前扣除。五、工效挂钩工资的计算1、系数挂钩效益工资的计算:效益工资计算公式:本年实现效益效益基数效益基数+工资基数挂钩系数效益工资= 工资基数挂钩系数公式的推算:工资增长率效益增长率工资基数挂钩系数+效益工资工资基数挂钩系数工资增长率=100%本年实现效益-效益工资效益增长率效益基数= 100%本年实现效益-效益工资工资基数挂钩系数+效益工资效益基数工资基数挂钩系数 当工资增长率等于效益增长率时,效益工资最大,即本年实现的的新增效益全部用于发放工资。(工资基数挂钩系数+效益工资)效益基数=工资基数挂
29、钩系数(本年实现效益-效益工资)效益工资效益基数+工资基数挂钩系数效益基数=工资基数挂钩系数本年实现效益-工资基数挂钩系数效益基数效益工资(效益基数+工资基数挂钩系数)=工资基数挂钩系数(本年实现效益-效益基数)本年实现效益效益基数效益基数+工资基数挂钩系数效益工资= 工资基数挂钩系数 例:某企业是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2004年平均职工人数为100人,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360万元,其中效益工资60万元,会计利润为80万元,新工资基金结余40万元,老工资基金结余10万元。2005年由新增加人员10人,实际发放并已税前扣除工资528万元,会计利润200万元。国资委审定该企业2005年挂钩系数为1
30、。该企业其他方面不需要纳税调整,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解:效益基数=80+60=140工资基数=110(36010012)12=396实现效益=200+(528-396)=332332140140+3961效益工资= 3961=142142396100%=30%45%可提取的效益工资=39625%+(142-39625%)50%=120.5在动用新老工资基金前可税前扣除的工资限额120.5+396=516.5516.5实际发放数528,其中11.5万元应动用新老基金结余来抵补2005效益工资不足的部分。可动用的老基金结余为10万元,企业首先应用老基金结余,但不能税前扣除。仍有
31、1.5万元不足的部分,以新工资基金结余抵补,并可以在税前扣除。该企业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在会计利润200万元的基础上调增老基金抵补效益工资的10万元的金额,即210万元。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1033%=69.3(万元)(二)定率挂钩效益工资的计算例:某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实行定率挂钩办法计算效益工资,挂钩比率是5%。2004年该企业实现利润100万元,税前扣除工资40万元,2005年实现利润99万元,已发放工资44万元,。计算该企业2005年可计提的效益工资。解:该企业效益基数为100万元,实现效益99+(44-40)=103,实现效益大于效益基数。可计提效益工资1005%=
32、5问题是企业扣减了效益工资后,实现的效益只剩下98万元,又小于企业效益基数,企业要不要扣减2万元的效益工资,以使实现效益不低于效益基数。下面的例子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例:某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实行定率挂钩办法计算效益工资,挂钩比率是5%。2004年该企业实现利润100万元,税前扣除工资40万元,2005年实现利润97万元,已发放工资40万元。计算该企业2005年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解:该企业本年实现效益小于效益基数,应当扣减税前扣除工资。扣减金额:1005%=5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工资金额;为40-5=35同样一个问题,纳税人扣除了效益工资后,实际的效益为102万元。纳税人是不是可以因为此时的效益
33、超过了效益基数再计提2万元的效益工资?在处理这两个问题中,应当按照同一个逻辑。如果在前一个例子中可以计提了效益工资后为维持以前的效益基数,而扣减效益工资,那么在后一个例子中,企业也可以因为扣减了效益工资后,实现的效益又超过了效益基数,企业也可以因此而补提效益工资。企业在后一个例子中补提效益工资显然是违背政策的,所以在前一个例子中,企业也不应扣减效益工资。目前定率挂钩的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对工效挂钩的要求有一定的差异,不符合两低于的原则。(三)两低于挂钩办法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职工集体协商,实行两低于挂历钩办法。该企业2004年平均职工人数为100人,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为360万元,其
34、中效益工资60万元,会计利润为180万元,新工资基金结余40万元,老工资基金结余10万元。2005年由新增加人员10人,实际发放并已税前扣除工资528万元,会计利润50万元。该企业2005年其他方面不需要纳税调整,计算该企业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解:效益基数=180+60=240工资基数=110(36010012)12=396实现效益=50+(528-396)=182182240240+396效益工资= 396=-332005年可税前扣除工资=396-33=36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8-363=165应纳所得税额:50+165=21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1533%=70.95(万元)
35、工资附加税前扣除政策一、政策内容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根据国务院
36、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中移动职工教育经费从2003年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暂按照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5%计算。工效挂钩企业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按企业当年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发放数提取,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37、。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培训费用,首先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超过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培训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优惠政策(一) 农业产品1、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1)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暂行
38、条例)(2)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052号文)(4)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
39、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纳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纳税范围为:(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
40、科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莱、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三)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四)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各
41、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五)园艺植物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六)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
42、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七)油料植物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莱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揽仁、棕榈仁、棉籽等。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八)纤维植物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茼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九)糖料植物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十)林业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
43、、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十一)其他植物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
44、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一)水产品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
45、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国。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三)动物皮张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四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