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题—上海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231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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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方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装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平安监督管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催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平安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药品平安“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本市食品平安信用体系建设的假设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
2、责本市食品药品平安重点监管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要求,将本市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法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直属执法单位以下简称市局直属执法单位和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要求,及时报送拟列入食品药品平安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以及拟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和重点监控措施。第三条公布原那么食品药品平安重点监管名单应当按照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予以公布。第四条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情形符合以下情
3、形之一,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平安重点监管名单,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依法采取相关限制措施或者重点监控措施:一在申请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二在食品、保健食品、化装品的生产、经营,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伪造生产记录、购销记录且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检验报告、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的;三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经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
4、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且情节严重的;六未按食品平安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七在药品的生产过程中,违法改变生产工艺、药品处方,违法添加违禁物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在化装品的生产过程中,违反化装品卫生标准,使用禁用物质或者超过限量使用限用物质的,并造成人体严重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九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撤消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十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
5、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撤消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十一在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撤消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许可证的;十二在行政处分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成心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十三因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装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分的;十四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装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药品
6、平安事件,或者具有主观成心、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被撤消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的和其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分而被禁业限制的,应当纳入食品药品平安重点监管名单。第五条对生产经营者的相关限制措施对于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县分局对其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该生产经营者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
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药品的临床试验申请。对于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生产经营者,已取得食品药品相关行政许可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县分局除撤消或撤销其相关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外,该生产经营者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被依法撤消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依法撤销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8、限内不受理该行政许可的申请。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限制该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纳入食品药品平安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对生产经营者的重点监控措施对于本方法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可实施以下重点监控措施:一增加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的频次,所在辖区的区县分局每两月进行一次以上检查,并追踪整改情况;二增加产品监督抽验的频次;三责令企业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四根据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整改情况,加强复核检
9、查的频次。第七条对责任人员的相关限制措施与建议对列入食品药品平安重点监管名单的相关责任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相关限制措施:一对于本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撤消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县分局不予受理其作为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人员的申报;二对于本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执业
10、药师的注册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县分局不予受理其作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的申报;三对于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执业药师管理有相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执业药师的注册申请。对于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且符合本方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作为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负责人进行申报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县分局将建议该生产经营者更换相关负责人。第八条不得聘用重点监管名单人员的承诺与审查本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县分局提出行政许可或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关于本单位未
11、聘用重点监管名单人员的承诺书?附件1,承诺其未聘用已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国家药品平安“黑名单,并被采取相关限制措施的人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县分局在受理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时,除要求申请人提供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外,应当同时对照国家及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外网的专栏信息进行审查,对已被纳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重点监管名单或国家药品平安“黑名单的申请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本方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区县分局应当依法撤消其许可证,或书面告知原发证部门撤消其许可证。第九条拟重点监管名单的提出市局直属执法单
12、位和区县分局应及时将拟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查处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案件查处的处室应当及时予以必要的协助与指导。第十条事先告知市局直属执法单位和区县分局应当在案件审查讨论时,提出列入食品药品平安重点监管名单的处理意见,在依法送达?行政处分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向拟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附件2。当事人收到?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陈述申辩的,市局直属执法单位和区县分局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于
13、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者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行政处分决定中一并明确禁止或限制其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当事人因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分的,由作出一审刑事判决的法院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跟踪案件审判情况,并应在得悉刑事判决生效后及时送达?重点监管名单纳入事先告知书?附件3。当事人申请陈述申辩的,区县分局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涉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或区县分局移送并判决的刑事案件,移送单位应当将案件审判信息及时告知一审刑事判决的法院所在地的区县分局。第十一条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审核市局直属执法单位和各区县分局在行政处分决定生效3个工作日内,或者区县分局向刑事违法当事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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