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564044860774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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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端一、课程程特点及及答题技技巧(一)课课程特点点第一点点法规规是必必考科目目第二点点法规规是无无理而言言第三点点法规规是过过关基础础(二)答答题技巧巧第二点点 原原文才是是答案第第一点 答案案就在题题中 第第三点 排除除法找答答案二、考考试大纲纲基本本要求安安全生产产法中中:立法法目的、适适用范围围、安全全生产法法所构建建的基本本法律制制度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保障障安全生生产的基基本条件件和要求求主要负负责人的的安全生生产职责责从业人人员的人人身保障障权利和和安全生生产义务务负有安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管理职责责的部门门及其监监督检查查人员的的职责对对安全生生产中介介机构的的规定生生产安全全事故
2、应应急救援援和事故故调查处处理的规规定安全全生产违违法行为为的法律律责任矿矿山安全全法中中:适用用范围,矿矿山建设设安全保保障的规规定,矿矿山开采采安全保保障的规规定,矿矿山企业业安全管管理的规规定;消消防法中中:关于于火灾预预防、消消防组织织、灭火火救援的的规定,消消防安全全违法行行为应负负的法律律责任;道路路交通安安全法中中:道路路交通事事故处理理的规定定,道路路交通安安全违法法行为应应负的法法律责任任;安安全生产产法规及及相关行行政法规规中:有关安安全生产产的基本本要求、主主要内容容和法律律责任;注册册安全工工程师执执业资格格制度暂暂行规定定和注注册安全全工程师师注册管管理办法法中:有关
3、安安全生产产部门规规章的基基本要求求、主要要内容和和法律责责任。三、各章章节重点点内容回回顾第一一章 安全生生产法律律基础知知识(一)法法律规范范法律规规范由33个要素素构成:假定、处处理和制制裁。假假定是指指适用法法律规范范的必要要条件。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出现,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制裁是指对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法律规范这3个组成部分密切联系并不可缺少,既可以把各个部分规定在一
4、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二)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外国人侨居法院地国,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关于地域的效力这是指法在什么地
5、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在国家主权管辖的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如驻外使领馆、领海及领空外的船舶和飞机。凡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有效,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
6、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3.关于时间的效力这是指法律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主要有3种情况:一是自法律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规定生效时间。三是规定法律公布后到达一定期限时生效。法的时间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法律一般只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通常不具有溯及力,这是当今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惯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出于某种需要,也可以对法的时间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规定。(三)法法的特征征法与上上述社会会规范不不同,法法是一种种特殊的的社会规规范,这这表现在在法具有有下列特特征:11.法是是由特定定的国家家机关制制定的22.法是是依照特
7、特定程序序制定的的3.法法具有国国家强制制性4.法是调调整人们们行为的的社会规规范(四)法法的分类类按照其其法律地地位和法法律效力力的层级级划分(1)宪宪法宪法法是国家家的根本本法,具具有最高高的法律律地位和和法律效效力。宪宪法的特特殊地位位和属性性,体现现在4个个方面:一是宪宪法规定定国家的的根本制制度、国国家生活活的基本本准则。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三是宪法的制定与修改有特别程序。四是宪法的解释、监督均有特别规定。(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法
8、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9、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
10、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五)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对法律适用机关进行监督。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是指适用法律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前提。3.公民民在适用用法律上上一律平平等依照照我国宪宪法的规规定,一一切公民民都平等等地享有有法律规规定的权权利,平平等地承承担法律律规定的的义务。(六)安安全生产产工作的
11、的主要内内容(七)安安全生产产法的的基本原原则1.人身安安全第一一的原则则2.预预防为主主的原则则3.权权责一致致的原则则4.社社会监督督、综合合治理的的原则55.依法法从重处处罚的原原则第二章 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安全全生产法法(一)生生产经营营单位是是生产经经营活动动的基本本单元11.各类类生产经经营企业业(1)依法设设立的生生产经营营企业。(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二)生生产经营营单位主主要负责责人的66项职责责(1)建立健健全本单单位安全全生产责责任制(2)组组织制定定本单位位安
12、全生生产规章章制度和和操作规规程(33)保证证本单位位安全生生产投入入的有效效实施(4)督督促、检检查本单单位的安安全生产产工作,及及时消除除生产安安全事故故隐患(5)组组织制定定并实施施本单位位的生产产安全事事故应急急救援预预案(66)及时时、如实实报告生生产安全全事故(三)安安全生产产管理机机构和安安全生产产管理人人员的配配置(一一)高危危行业的的生产经经营单位位必须配配置安全全生产管管理机构构或者专专职管理理人员安安全生产产法第第十九条条第一款款规定:“矿山山、建筑筑施工单单位和危危险物品品生产、经经营、储储存单位位,应当当设置安安全生产产管理机机构或者者配备专专职安全全管理人人员。”
13、(二)按照从从业人员员的数量量,配置置安全生生产管理理机构或或者安全全生产管管理人员员安全全生产法法对此此又分两两种情况况分别作作出规定定,一是是强制性性规定必必须配置置机构或或者专业业人员的的,即除除矿山、建建筑施工工和危险险物品生生产、经经营、储储存单位位以外的的其他生生产经营营单位,其其从业人人员超过过3000人以上上的,应应当设置置安全生生产管理理机构或或者配备备专职安安全生产产管理人人员。二二是选择择性规定定,即从从业人员员在3000人以以下的,可可以不设设专门机机构,但但应当配配备专职职或者兼兼职的安安全生产产管理人人员,或或者委托托具有国国家规定定的相关关专业技技术资格格的工程程
14、技术人人员提供供安全生生产管理理服务。(四)生生产经营营单位主主要负责责人、安安全生产产管理人人员安全全资格的的规定生生产经营营单位有有关人员员必须具具备法定定的安全全资质条条件。安安全生产产法从从3个方方面对此此作出了了规定:一是生生产经营营单位的的主要负负责人和和安全生生产管理理人员必必须具备备与本单单位所从从事的生生产经营营活动相相应的安安全生产产知识和和管理能能力;二二是危险险物品的的生产、经经营、储储存单位位以及矿矿山、建建筑施工工单位的的主要负负责人和和安全生生产管理理人员,应应当由有有关主管管部门对对其安全全生产知知识和管管理能力力考核合合格后方方可任职职;三是是生产经经营单位位
15、的特种种作业人人员必须须按照国国家有关关规定经经专门的的安全作作业培训训,取得得特种作作业操作作资格证证书,方方可上岗岗作业。(五)从从业人员员安全生生产培训训的规定定(一)生产经经营单位位应当对对从业人人员进行行安全教教育和培培训法律律将对从从业人员员进行全全员安全全教育和和培训,设设定为生生产经营营单位的的一项重重要义务务,必须须按照有有关规定定对新招招收录用用、重新新上岗、转转岗的从从业人员员进行安安全教育育和培训训,并要要求考试试合格,保保证从业业人员的的安全专专业知识识和安全全技能与与其从事事的作业业要求相相适应。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地
16、开展教育和培训,保证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质量。(二)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一是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作业。二是学习有关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知识。三是学习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的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有的生产经营单位虽对从业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培引人但是培训质量不高,未经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从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质量,安全生产法要求从业人员不但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还要经过考试合格才能确认其具备上岗
17、作业的资格。从业人员只有经过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作业。(六)爆爆破、吊吊装等作作业现场场安全管管理的规规定安安全生产产法对对此提出出两方面面要求:一是生生产经营营单位进进行爆破破、吊装装等危险险作业,应应当安排排专门人人员进行行现场安安全管理理。二是是确保操操作规程程的遵守守和安全全措施的的落实。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反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现场人员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和安全责任,各司其职,密切协同,保证万无一失。(七)生生产经营营项目、场场所、设设备发包包或者出出租的安安全管理理安全全生产法法规定定: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不得得将生产产经营项项目、场场所、设设备发包包或者出
18、出租给不不具备安安全生产产条件或或者相应应资质的的单位或或者个人人。生产产经营单单位应当当与承包包单位、承承租单位位签订专专门的安安全生产产管理协协议,或或者在承承包合同同、租赁赁合同中中约定各各自的安安全生产产管理职职责;生生产经营营单位对对承包单单位、承承租单位位的安全全生产工工作统一一协调、管管理。(八)发发生重大大生产安安全事故故时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主要要负责人人的职责责安全全生产法法除了了将“及及时、如如实报告告生产安安全事故故”列为为生产经经营单位位主要负负责人的的职责外外,对发发生重大大生产安安全事故故时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主要要负责人人应有的的职责单单独作出出了规定定,一是是生产经经
19、营单位位的主要要负责人人应当立立即组织织抢救,尽尽量减少少人员伤伤亡和财财产损失失,防止止事故扩扩大。二二是必须须坚守岗岗位,积积极配合合事故调调查,不不得在事事故调查查处理期期间擅离离职守。(九)从从业人员员的人身身保障权权利(一)获获得安全全保障、工工伤保险险和民事事赔偿的的权利安安全生产产法中中:第四四十四条条规定:“生产产经营单单位与从从业人员员订立的的劳动合合同,应应当载明明有关保保障从业业人员劳劳动安全全、防止止职业危危害的事事项,以以及依法法为从业业人员办办理工伤伤社会保保险的事事项。生生产经营营单位不不得以任任何形式式与从业业人员订订立协议议,免除除或者减减轻其对对从业人人员因
20、生生产安全全事故伤伤亡依法法应当承承担的责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下列4个问题: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补偿金。4.从业人
21、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有危险、危害的因素,直接接触这些危险因素的从业人员往往是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所以,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对本单位安
22、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人,他们对安全生产情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有的竟然对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
23、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法律赋予从业人员享有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十)从从业人员员的安全全生产义义务(一一)遵章章守规、服服从管理理的义务务安全全生产法法第四四十九条条规定:“从业业人员在在从业过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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