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及其扩张(律师收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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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相对性及其效力扩张一、合同相对性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定的”含义是指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受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是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合同相对性的效力扩张现代市场
2、经济迅速发展以来,伴随经济的繁荣、社会格局的变换,出于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合同的社会功能也发生了相应的调整,而不再完全拘束于传统的合同相对性之中,合同相对性的效力在现代各国司法中发生了扩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租赁权的物权化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民法理论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基于这一规则,租赁合同具有对抗买卖合同的效力,将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权利扩张至房屋买受人,实现了合同主体的扩张.(二)披露制度的确认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
3、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这一披露制度的确立也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三)债的保全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债务人为逃债而隐匿、低价转让乃至无偿赠与财产,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乃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而根据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得干预债务人的行为自由,更不得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间的合同关系主张权利,此种情况不仅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还直接影响了交易过程的安全,为维护债的安定,维护诚
4、实信用的交易基础,坚持合同相对性和债的利益间的平衡,现代法律创设了债的保全制度.所谓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该制度的意义在于突破了债权人的权利局限于合同内容及只能向债务人主张的传统,而赋予了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干涉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利于债权实现的行为的权利.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债权人作为债务人与他人合同的第三人,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对抗该合同当事人,突破了合同权利仅能由缔约人享有这一限制。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
5、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明确肯定了代位权制度。法律在特殊情形下,赋予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合同关系的干涉权利,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正当的减少损害债权时,允许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请求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代位权制度已突破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相对性原则。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攫黯寸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源于罗马法上的废黝罢权。根据废黝罢权,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将会减少债务人现有财产,从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且债务人
6、具有故意,第三人也明知债务人实施该行为具有加害债权人的故意,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即是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关于撤销权是否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学说上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撤销权为债权之一种权能,而不是请求权,且只能向债务人行使,因此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首先,在债务人与其相对人的合同关系中,债权人是第三人,此时其享有的是法律赋予的请求撤销权,而不是合同上的权利。其次,从合同法第24条的解释规定来看,在撤销权诉讼中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第三人,这说明了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而言,而不是第三人,虽然诉讼可能会对第三人的利
7、益造成间接上的影响。撤销权与代位权不同,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代替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直接主张请求权,其行使的是合同赋予的保障债权不受损害的权利。可见,债权人撤销权虽然从表面上对债的相对性进行了突破,但是在表象背后,可以看到它与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一致性.三、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
8、担责任。建设工程合同在我国合同类型中属于有名合同,依据现行合同法第26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虽然涉及不同主体构成的多重法律关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交叉,合同相对性原则仍应是合同关系的理论基石.但是,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等现象的急剧增多,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与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尖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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