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题—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289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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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彦霍热中心卫生院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牧区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由锡林浩特市卫生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于每个考核周期当年12月上旬完成。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经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但应与乡村医生同期进行考核。第四条
2、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院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第二章 考核机构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七条 考核委员会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总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考核委员会在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卫生院的卫生管理和卫生技术人员组成,人数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占50%以上。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
3、际,制定考核工作制度、考核工作方案,规范考核工作。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九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核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第十条 业务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内容包括:(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占70%)。主要考评是否完成市卫生局及卫生院规定的乡村医生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计生卫生防病知识;协助卫生院根据有关规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执行传染病报告和防控,参与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有
4、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饮食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和学校卫生等工作;承担妇幼保健工作;进行一般常见病初级诊治与转诊工作,积极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及早发现孕妇,动员孕妇或追踪高危孕产妇到上级卫生院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鼓励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服务;协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各项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性任务应列为考评的重点内容进行考评。(二)业务水平考核(占20%)。考核内容应以实践技能考核为主,可根据需要组织理论
5、考核。考核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核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三)学习培训情况考核(占10%)。乡村医生应提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每年1次规范化培训的合格记录。第十一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委员会(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一)个人述职: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学习培训等内容;(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三)业务水平测试;(四)职业道德评议评定。第十三条 考核按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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