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之分析1936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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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之分析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开展城化进程加快、拆迁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城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利益纠纷渐渐浮出水面。有些是几年前发生的买卖行为有些甚至是十几、几十年前的买卖行为;购置者中有本村或外村村民也有的是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出卖方中有的仍在农村生活有的本身也已经成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规定杂乱、理解各异导致在理中判决千差万别笔者在此尝试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作一讨。一、目前处理该问题的现状。目前人民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对其效力的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一、合同有效。理由是?合同法?规定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方为无效;?合同法
2、解释?进一步规定人民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我国对农村房屋买卖至今未进展专门立法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亦未作制止性规定。二、合同无效但不返还。理由是出卖方的行为本身可以视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放弃而法律并不制止这种放弃行为;另外?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其中“不能返还是指上的不能返还“没有必要返还是指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使用扩张解释来理解“没有必要返还能更好的倡导老实信誉原那么维护交易平安保障农村环境稳定。三、合同无效互相返还但反悔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赔偿处理原那么是不诚信
3、者不得益。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历史演变。1982年时制定过?村镇建房用地理?该第四条规定“严禁买卖、出租和转让建房用地;第十四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消费队申请报公社理睬批准;确实需要占有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级人民批准。批准后由批准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5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4条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社员迁居并撤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消费队收回统一按排使用。从上述规定看当时的法律制止建房用地的直接买卖并不制止房屋的买卖只是规定了房屋的买卖需要经过有关申请、审查、批准。但该于198
4、6年被?土地理法?明废止。1986年的土地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1988年未修改)“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审核后报级人民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批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999年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有关解释:1963年?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规定“社员的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消费队集体所有一律不能
5、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使用长不变。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林、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消费队所有。1984年?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假设干问题的?那么认为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村镇建房用地理?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处理。1991年全国法工委给浙江的回复中称不宜将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按?土地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行为予以处分。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加强土地转让理严禁炒卖土地的?中规定:“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居民。2004年12月24日?
6、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理的?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理制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浙江高级1992年纪要:“买卖农村的私有房屋如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有关手续。可见(1)以上法律只是制止或限制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但没有直接制止或限制农村房屋的买卖和租赁。(2)村民出卖房屋的后果是不能再审批宅基地。即便到1999年第二次修正的土地理法后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加强土地转让理严禁炒卖土地的?及?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理的?也才有相应的规章对此进展制止但上述规章均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三、
7、上述现状及立法演变笔者认为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以有效认定为原那么无效认定为例外;在1999年前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均应作有效认定。对其理由作如下阐述。(一) 从法律原理层面进展分析。首先?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在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农村房屋买卖无效程度上适用的是第五种情形即“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这里只强调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除此外难以作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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