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专题—浅析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请求权并存2111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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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请求权并存的法律适用发表时间:2011年06月15日 关键词:人身损害赔偿 湖北-武汉 徐涛 327446830 摘要 目前,我国刚刚结束了面向全社会的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五年后首次修改意见的征求过程,其中,对“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不再认定为工伤”争议仍然很大,笔者认为,生命健康权是人权最基本的部分,从立法上予以充分保护,实现多途径救济才是对受害者基本人权最切实的尊重。先说一个案例:甲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肇事方全责,因此赔偿甲的亲属共计30万元。甲受雇于个体户乙,乙没有为甲购买工伤保险,而是购买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因此赔付甲10万元,乙
2、另行补偿甲的亲属5万元,连同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一起,同乙的亲属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了结此事。 甲的亲属在此次事件中到底应该获得多少赔偿?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内容的请求权同时出现时,是属于请求权竞合而选择适用还是请求权并存的同时适用?面对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以意外伤害保险代替工伤保险的作法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本文试进行一次粗浅解析。 首先,应对出现在本案中的几个请求权予以清理: 一、甲的近亲属具有对肇事方基于民事侵权关系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甲于车祸中死亡,其生命权被剥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
3、“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本案中,甲的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肇事者的赔偿请求权。 二、甲应享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本案中,甲是受雇于个体户乙的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基于甲乙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关系,乙应该为甲购买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当车祸事故发生后,甲的亲属享
4、有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三、甲的受益人享有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乙作为投保人,以甲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甲的受益人可以基于该保险合同关系,按合同内容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以上三个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在法律实践中常常引起很多混淆和争议,为此,有必要对这三个请求权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对比。 一、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冲突与适用。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由2007年11月9日社会与劳动保障部废止的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
5、伤保险试办法针对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曾作出规定“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由于两部法规同时适用的时间较长,实务中对基于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在长时间内都采取了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主的赔付,即对于工伤在经过第三人的赔付后,不能再要求工伤保险赔付或者工伤保险只是人身损害赔偿不足之下的补充,从当时立法意图来看,似乎是倾向对平衡社会资源。在四川省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2日颁布、至今仍然有效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中,仍然规定“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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