柑桔种植遭遇粉尘污染本案举证责任谁担53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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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柑桔种植植遭遇粉粉尘污染染本案举举证责任任谁担19992年年,小溪溪塔政府府开办了了凤凰山山柑桔场场。凤凰凰山柑桔桔场未办办理营业业登记手手续。119999年,凤凤凰山柑柑桔场的的部分柑柑农反映映碳素公公司坩埚埚厂的废废气、废废烟、粉粉尘对周周围的柑柑桔污染染严重。坩坩埚厂系系由碳素素公司租租赁耐火火材料厂厂的厂房房、设备备所组建建,于119999年4月月投产。同同年100月8日日,夷陵陵区环境境监理站站、夷陵陵区农业业环境保保护站组组成调查查组对凤凤凰山柑柑桔场进进行调查查,并作作出关关于“石石墨矿公公司坩埚埚厂”污污染凤凰凰山柑桔桔场柑桔桔的调查查报告。该该报告称称:“石石墨碳素素公司坩坩
2、埚厂在在生产过过程中排排放的废废气、粉粉尘,造造成凤凰凰山柑桔桔场扇形形范围内内柑桔受受到严重重污染,严严重污染染和轻污污染共计计损失柑柑桔产量量10113288公斤,损损失金额额810062.40元元”。坩埚埚厂在119999年4月月正式组组建并投投产前,未未制作建建设项目目的环境境影响报报告书,也也未经环环境保护护行政主主管部门门批准,其其防治污污染的设设施亦未未经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验验收合格格。直到到20000年44月188日,碳碳素公司司坩埚厂厂方才委委托宜昌昌市环境境保护研研究所对对其坩埚埚厂项目目作出建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影响报告告表。该该报告表表称:“坩坩埚厂在在正常生生产的
3、情情况下,项项目排放放的大气气污染在在周围造造成的地地面浓度度均可控控制在相相应的环环境质量量及保护护农作物物的标准准限值内内,对区区域的农农作物尚尚未构成成危害”。同同年9月月26日日,夷陵陵区环境境保护局局在致区区委、区区信访办办的“关关于凤凰凰山柑桔桔场与恒恒达石墨墨公司坩坩埚厂污污染纠纷纷调解处处理的情情况说明明”中又又称:“区区环境监监测站所所做的监监测是受受市环科科所委托托所做的的一种环环境监测测,不是是市、区区环境保保护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所做做的监督督性监测测,这只只能反映映20000年44月7、88、9三三日的污污染情况况,不能能反映此此间以前前的情况况,也不不能反映映此期间间以
4、后的的情况”。其其后凤凰凰山柑桔桔场的有有关人员员多次要要求两被被告赔偿偿污染损损失8110622.400元,耐耐火材料料厂和碳碳素公司司均拒绝绝赔付。故故酿成本本案诉讼讼。被告告耐火材材料厂辩辩称:靠靠近凤凰凰山柑桔桔场的坩坩埚厂不不属我公公司所有有,被告告也不具具备被告告法人主主体,请请求法院院驳回原原告的诉诉讼请求求。被告告碳素公公司辩称称:我公公司不具具备被告告主体,且且坩埚厂厂并未造造成环境境污染,不不应进行行赔偿,请请求法院院判决驳驳回原告告的诉讼讼请求。宜昌昌市夷陵陵区人民民法院经经审理还还查明:19999年,原原恒达公公司碳素素分公司司租赁耐耐火材料料厂的厂厂房组建建了坩埚埚厂
5、,同同年4月月建成投投产。220011年月11月177日,由由股东恒恒达公司司、石墨墨公司在在原恒达达公司碳碳素分公公司的基基础上成成立了碳碳素公司司,同年年3月11日注销销原恒达达公司碳碳素分公公司,其其债权债债务由碳碳素公司司承继。【裁裁判要点点】宜昌昌市夷陵陵区人民民法院认认为:原原告未对对坩埚厂厂排放的的废气、废废烟和粉粉尘进行行科学的的监测和和鉴定,也也未对柑柑桔的损损失进行行科学的的鉴定。虽虽然同年年10月月8日,夷夷陵区环环境监理理站、夷夷陵区农农业环境境保护站站组成调调查组对对凤凰山山柑桔场场进行了了调查,并并作出关关于“石石墨矿公公司坩埚埚厂”污污染凤凰凰山柑桔桔场柑桔桔的调
6、查查报告,但但该调查查报告并并不是鉴鉴定结果果,对于于报告中中估算的的810062.40元元损失,没没有国家家和行业业标准,其其损失来来源和依依据没有有说服力力。另外外,20000年年4月118日,对对于坩埚埚厂是否否造成污污染,在在原、被被告共同同举出并并认可的的建设设项目环环境影响响报告表表中,其其结论为为“坩埚埚厂项目目排放的的大气污污染物在在周围所所造成的的地面浓浓度均可可控制在在相应的的环境质质量及保保护农作作物的标标准限值值内,对对区域内内的农作作物尚未未构成危危害”。原原告既未未提供科科学的证证据证明明坩埚厂厂造成了了环境污污染,也也未提供供鉴定部部门对柑柑桔损失失的技术术鉴定书
7、书。因此此原告因因举证不不力,其其请求本本院难以以支持。据据此,宜宜昌市夷夷陵区人人民法院院于判决决:驳回回小溪塔塔政府的的诉讼请请求。小溪溪塔政府府不服一一审判决决,向宜宜昌市中中级人民民法院提提起上诉诉称:一一审判决决认定事事实和适适用法律律错误,本本案应适适用举证证责任倒倒置原则则,上诉诉人已在在一审中中举出了了证明其其受损事事实的证证据,被被告应举举证证明明其没有有排污行行为,以以及证明明其排污污行为与与损害结结果之间间不存在在因果关关系。但但被告所所举建建设项目目和环境境影响报报告表不不能证明明这一点点。故请请求二审审法院予予以改判判,支持持上诉人人的诉讼讼请求。宜昌昌市中级级人民法
8、法院根据据上述事事实和证证据审理理后认为为,上诉诉人小溪溪塔政府府所提供供的关关于“石石墨矿公公司坩埚埚厂”污污染凤凰凰山柑桔桔场柑桔桔的调查查报告和和“关于于凤凰山山柑桔场场与恒达达公司坩坩埚厂污污染纠纷纷调解处处理的情情况说明明”两份份证据,足足以证实实其柑桔桔场受污污染并遭遭受8110622.400元损失失的事实实。被上上诉人耐耐火材料料厂和碳碳素公司司所举220000年4月月18日日的建建设项目目环境影影响报告告表这这一证据据,不足足以否认认其坩埚埚厂在119999年4月月至100月期间间排污行行为的存存在,也也不足以以否认排排污行为为与损害害事实之之间因果果关系的的存在。坩坩埚厂未未
9、依法制制作建设设项目的的环境影影响报告告书,未未经环境境保护行行政主管管部门验验收和批批准即擅擅自生产产,其开开办人碳碳素公司司对排污污行为存存在明显显的过错错。为排排污行为为的生产产者提供供厂房、设设备的耐耐火材料料厂没有有行使监监督管理理的责任任,亦存存在过错错。因二二上诉人人所举证证据不足足以否认认侵权的的事实,根根据最最高人 民法院院关于适适用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问题的意意见第第七十三三条三项项的规定定,其应应承担举举证不能能的法律律后果。故故本院认认定,坩坩埚厂所所排放的的废气、烟烟尘、粉粉尘等对对凤凰山山柑桔场场的柑桔桔造成污污染,致致使柑桔桔场损失失8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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