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15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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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文摘要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形式。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建立尽绵薄之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善意取取得概述述 (一一)善意意取得的的含义。关关于善意意取得制制度的适适用范围围,主要要有两种种观点:一种认认为善意意取得制制度仅适适用于动动产;另另一种认认为善意意取得既既可适用用于动产产亦可适适用于不不动产。(二二)善意意取得之之价值基基础善意意取得制制度,为为近代以以来大陆陆法系与与英美法
2、法系民法法一项重重要法律律制度。(三三)善意意取得的的理论基基础。就就实质来来看,善善意取得得制度,是是一种以以牺牲财财产的静静的安全全为代价价而保护护财产的的动的安安全的制制度。(四四)善意意取得制制度的理理论渊源源。一般般认为,善善意取得得制度是是近代以以来以日日耳曼法法的制度度设计为为基础,又又吸纳了了罗马法法上取得得时效制制度中的的善意要要件,从从而得以以产生发发展起来来的。二、动产善善意取得得的构成成要件 在我国国将要建建立的有有中国特特色的社社会主义义的民法法体系中中,应将将善意取取得制度度规定如如下构成成要件:(一)受受让人须须为善意意。善意意取得中中的“善意”系指行行为人在在为
3、某种种民事行行为时不不知存在在某种足足以影响响该行为为法律效效力的因因素的一一种心理理状态。(二二)受让让人须通通过有偿偿的法律律行为而而取得所所有权。(三三)受让让人须实实际占有有由让与与人转移移占有的的动产。(四四)客体体物须为为(以交交付为物物权的公公示方法法的)动动产。(五五)让与与人须为为无处分分权人。无无处分权权人是指指没有处处分财产产的权利利而处分分财产的的人。(六六)让与与人须为为动产的的占有人人。三、不动产产善意取取得 关关于善意意取得制制度是否否适用于于不动产产,各国国立法规规定不一一,并且且在理论论研究方方面,学学者亦存存不同见见解。主主要有否否定说和和肯定说说,否定定说
4、虽然然都反对对不动产产的善意意取得,但但其各自自反对的的理由并并不相同同;持肯肯定说的的学者虽虽然都承承认不动动产的善善意取得得,但其其对不动动产善意意取得的的依据存存在分歧歧。四、善意取取得的法法律效果果此章节中主主要包括括了以下下三点:让与人人与受让让人之间间。原所所有权人人与受让让人之间间。原所所有权人人与让与与人之间间。当前我国正正在制定定民法典典,善意意取得是是所有权权取得的的一种方方式,应应当规定定在物权权法中。善善意取得得制度是是适应商商品经济济发展需需要而产产生的一一项交易易规则,其其有助于于稳定社社会经济济秩序,维维护正常常的商品品交换,能能有利的的促进我我国社会会主义市市场
5、经济济的发展展。我国国现行的的民事基基本法民民法通则则虽尚尚未确认认善意取取得制度度,但在在我国司司法实践践中,却却承认善善意购买买者可以以取得对对其购买买的、依依法可以以转让的的财产的的所有权权。最高高人民法法院关关于贯彻彻执行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民法法通则若干问问题的意意见(试试行)第第89条条指出:“第三人人善意、有有偿取得得该财产产的,应应当维护护第三人人的合法法权益。”一、善意取取得概述述 (一一)善意意取得的的含义 善意取取得制度度是物权权法中的的一项重重要制度度,关于于善意取取得制度度的适用用范围,主主要有两两种观点点:一种种认为善善意取得得制度仅仅适用于于动产;另一种种认为善善意
6、取得得既可适适用于动动产亦可可适用于于不动产产。从理理论渊源源上看,善善意取得得制度仅仅适用于于动产;但从价价值基础础和理论论基础上上看,善善意取得得制度适适用于不不动产亦亦无不可可。动产产善意取取得,是是指无权权处分他他人动产产的让与与人将其其有权占占有的他他人的动动产交付付于买受受人,如如买受人人取得该该动产时时系出于于善意,则则取得该该动产的的所有权权,原动动产所有有权人不不得要求求受让人人返还原原物。不不动产善善意取得得,受让让人信赖赖登记证证书而与与无权处处分不动动产的让让与人交交易,如如受让人人取得该该不动产产时系出出于善意意,则取取得该不不动产的的所有权权,原不不动产所所有权人人
7、不得要要求受让让人返还还原物。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法律为何会作出这样的抉择呢?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 (二)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
8、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
9、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有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在此种情况下,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权利人选任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不当选择的不利后果的意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且交易越来越需要迅速快捷,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许多时间
10、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作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会防碍交易的正常进行。善意取得制度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确立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观点:(1) 取取得时效效说。时时效制度度,以时时间及时时间之经经过为其其构成要要素,而而善意取取得制
11、度度则与时时间及时时间之经经过没有有联系,所所以,时时效制度度与善意意取得制制度是两两种各自自独立的的制度。(2) 权权利外形形说。占占有人应应推定其其为法律律上的所所有者,故故受让人人有信赖赖之基础础。(3) 法法律赋权权说。善善意取得得是由于于法律赋赋予占有有人处分分他人所所有权的的权能。(4) 占占有效力力说。善善意取得得系由于于受让人人受让占占有后,占占有之效效力使然然。大多多数学者认认为善意意取得制制度的理理论基础础是法律律上承认认占有公公信力的的逻辑结果果,即赞赞成权利利外形说说。善意取得是是所有权权取得的的一种方方式,所所有权属属于物权权,物权权是一种种对世权权,物权权对世人人的
12、对抗抗是以对对方知情情为前提提的。因因此,物物权必须须具有向向世人公公开的手手段,这这就是占占有和登登记。动动产物权权的公示示方法为为占有;不动产产物权的的公示方方法为登登记。物物权的变变动以占占有和登登记为公公示方法法,当事事人如果果信赖这这种公示示而为一一定的行行为,即即使占有有和登记记所表现现的物权权状态与与真实的的物权状状态不相相符合,也也不能影影响物权权变动的的效力。占占有仅对对动产具具有公信信力,即即动产的的占有人人即被推推定为所所有权人人。第三三人正是是基于占占有来判判断无处处分权人人是所有有人,因因此信任任他应有有处分权权而为交交易行为为的。受受让人信信任的基基础是占占有的公公
13、信力。对对于不动动产,只只有登记记证书才才能表征征所有权权,标的的物的转转移占有有并不移移转所有有权,只只有经登登记取得得证书后后才发生生所有权权移转的的效力,但但是,不不动产交交易也会会因登记记错误、疏疏漏、未未登记等等原因发发生无权权处分问问题,若若不动产产交易中中第三人人取得不不动产时时出于善善意,从从保护善善意第三三人、维维护交易易秩序的的目的出出发,应应当允许许第三人人获得不不动产的的所有权权。 (四四)善意意取得制制度的理理论渊源源 一一般认为为,善意意取得制制度是近近代以来来以日耳耳曼法的的制度设设计为基基础,又又吸纳了了罗马法法上取得得时效制制度中的的善意要要件,从从而得以以产
14、生发发展起来来的。 在古代代,调整整无权转转让关系系的法律律有两种种不同的的立法原原则,即即罗马法法的“任何人人不得将将大于其其所有的的权利让让与他人人”的原则则;日耳耳曼法的的基于“以手护护手”观念,采采纳的“所有人人任意让让他人占占有其物物的,只只能请求求该他人人返还”的原则则。罗马马法的原原则侧重重对所有有权人的的保护,日日耳曼法法的原则则侧重对对受让人人利益的的保护。罗罗马法不不承认善善意取得得制度,即即使受让让人为善善意,所所有权人人也可对对其主张张所有物物返还请请求权。但但罗马法法并非完完全无视视受让人人的利益益,而是是规定善善意受让让人可主主张时效效取得。日日耳曼法法认为一一旦权
15、利利人将自自己的财财产让与与他人占占有,只只能向占占有人请请求返还还占有物物,如占占有人将将财产移移转给第第三人时时,权利利人不得得向第三三人主张张所有物物返还请请求权,而而只能向向转让人人请求赔赔偿损失失。善意意取得制制度虽源源于日耳耳曼法“以手护护手”的原则则,但二二者在制制度设计计上仍存存在差异异。日耳耳曼法“以手护护手”原则采采取的是是限制所所有权追追及力之之结构,而而且适用用时根本本无须区区分受让让人为善善意还是是恶意;善意取取得制度度采取的的是使受受让人取取得所有有权之结结构,其其目的在在于积极极地使受受让人取取得所有有权,而而非仅仅仅消极的的限制原原所有权权人之恢恢复请求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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