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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法律法规常识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 2、从业人员要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5、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6、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
2、、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7、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整改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防护用品;有权对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建筑法) 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带、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9、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及四十五条) 10、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
3、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11、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及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12、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分报告或举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 1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4、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4、15、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 16、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17、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十四条) 18、项目技术人员应将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七条) 19、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
5、离危险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七条)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21、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2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童工,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劳动法十五条) 23、国家规定对女工进行四期保护(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内不得安排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劳动法) 24、1618周岁未成年不得被安排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作业。(劳动法六十四条) 25、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防治法五十条) 内容总结(1)施工法律法规常识 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2)有权对危及生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3)造成重大事故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职业病防治法五十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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