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逼客购物”现象的相关立法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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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人员“逼客购物”现象的相关立法完善【摘要】:p 对于导游人员“逼客购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与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逐利心理、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模糊等原因不无关系。文章将立足于相关立法,分析p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会的法律关系、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以及处分力度来规制导游人员的行为。【关键词】:p 逼客购物;深层次原因;立法完善基于社会、历史和自身的原因,我国导游人员队伍建立出现了许多与蓬勃开展的旅游业格格不入的问题。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令人堪忧,以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违规行为,使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不信任和反感指数显着上升。笔者认为“逼客购物”中的“物”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实体普通的有形物体
2、;二是无形的潜在消费。所以笔者认为“逼客购物”即导游人员采取强迫或者诱导性的方法使旅游者承受某种实体或者无形的消费的行为。、明确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的法律关系导游分为两种,“专职导游”和“社会导游”。专职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旅行社应当与专职导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即所谓的三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等。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旅游业的改革使得导游人员大局部从业者成为自由职业者即社会导游,其与旅行社处于为难的法律关系中。“社会导游”是指获得导游资格,并办理了导游证,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活动,所效劳的旅行社不固定,有多家旅行社的人员。社会导游与旅行社的法律关系非常模糊,到底是
3、劳动法律关系还是合同法律关系?本文所讲的导游人员即指社会导游。假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那幺合同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15种合同。根据导游人员挂靠在旅行社下,承包旅游团,对照合同关系只可能是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对照上述法条,一、导游人员和旅行社显然不存在留置权问题;二、承揽合同的一方是以承揽人的身份对承揽的内容负责,而导游人员对外是以旅行社的身份对旅游者负责,显然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不是承揽合同关系,不应当用合同法来调整.假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一般不签订标准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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