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制度efl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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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一、格式条款()(2008年多选题、2010年判断题)【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2格式条款的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例题1判断题】在一份保险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2010年)【答案】【解析】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2008年)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
4、款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答案】BCD【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格式条款有效;(2)选项BCD: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解释】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解释】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解释】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不特定人。(4)表明经受
5、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解释1】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对方接受要约,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释2】(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2)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例题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
6、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在本题中,甲公司的广告包括了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构成要约;乙公司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
7、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解释3】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解释4】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例题1单选题】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答案】
8、B【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二)承诺()1承诺期限(1)承诺期限的起算(2007年单选题)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例题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2007年)A5月8日 B5月9
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答案】B【解析】(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2)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2承诺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解释】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
10、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实际履行原则(2007年单选题)(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解释】“对方接受”是判断合同是否处于实
11、际履行状态的关键。【例题1单选题】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份书面买卖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尚未将书面合同邮寄给乙公司时,即接到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来的货物,甲公司经清点后将该批货物入库。次日将签字盖章后的书面合同发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后,即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2007年)A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B乙公司签字盖章时C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发来的货物时D甲公司将签字盖章后的合同发给乙公司时【答案】C【解析】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例题2
1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C甲、乙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限截止到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该信函5月31日到达甲【答案】BC【解析】(1)选项A: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2)选项B: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13、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选项C: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特殊规定如下:(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011年单选题)(3)合同需要完成
14、特殊的约定或者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或者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4)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例题】郑某和张某拟订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郑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其后,张某于丙地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的履行地为丁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2011年)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答案】C 【解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15、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解释】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当然取决于损害的发生。第三节 合同
16、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1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2附条件的合同(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解释】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3附期限的合同(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界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17、;(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解释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解释3】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解释4】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于无效合同。【解释5】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
18、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2部分无效合同(1)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者解决争议的方式;(4)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者限制的责任条款。3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解释】(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
19、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2)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2撤销请求权(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2)胁迫、欺诈、乘人之危: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3撤销的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4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案例】甲、乙企业于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企业4月10日
20、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4月20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需要注意的是:(1)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2)该合同在4月30日被撤销后,自4月1日起无效。【例题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D在甲公司决定撤
21、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答案】ACD【解析】(1)选项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选项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3)选项C: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4)选项D: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四、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
22、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直接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中华考试网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解释】催告权中的相对人没有限制,但撤销权中的相对人必须善意。2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
23、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1)本人的追认权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解释2】只有“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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