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合同法 (分则)lo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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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合同法关注技术合同与后面的专利的结合删除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分则)第一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1、所有权自交付“一交三转”所有权转移、孳息转移、风险转移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交付的时间:(1)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交付时间依生效时间定,物权法的简易交付)。交付地点:(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如订立合同时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点的,该地点为交付地;如不知道的,则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
2、交付地。交付前后标的物的风险责任(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2) 因买受人违约未能交付标的物的,应由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风险。(3) 出卖人出卖在途标的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4) 标的物没有约定地点或不明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5)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6)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
3、的物或解除合同,此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例如发票、说明书、保修单等),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8)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出卖人的义务 (1)出卖人就出卖的标的物,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买受人得知有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付款,但出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2)出卖人就标的物有质量负有瑕癖担保义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买受人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出卖人有包装标的物的义务3、质量检验期间 (1)约定期间的,
4、应在期间内检验,并将结果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合格 (2)没有约定的,应及时检验,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的,视为合格。但两种情况除外: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从其保证期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构成欺诈4、价款支付 地点: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地。 时间:先按约定,约定不明,应在收到标的物或单证时支付。5、合同解除 (1)主物解除,及于从物,从物解除,不及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的如一套餐具,风格一致,用料一致,互相配合发挥美化作用。如果一件不合格且不能
5、更换,应当一起退。,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卖给乙方10吨大米用于零售,分3批交货,第2批大米不符合质量,乙方可单就第2批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卖给乙方10吨煤,用于冬季取暖,分3批交货,第2批煤不符合质量,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方可就第2批和第3批解
6、除。第1批不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如甲方向乙方定制100套餐厅特殊桌椅,分3批发货,第1批符合要求;第2批不符合要求;第3批是否符合要求尚不知。因3批货是组合使用的,乙方可以就3批全部解除。6、特殊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2)凭样品买卖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买受人不知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
7、,该标的物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购买:未表示是否购买的;已无保留地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将标的物出租、出售等。 (4)招标投标买卖的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与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二、赠与合同总结: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总结(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3)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5)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人的义务: 1、增与
8、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的撤销:3、任意撤销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4、法定撤销是指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何种情况,赠与均可撤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
9、同约定的义务。5、撤销期限分为2类,时间不一致:赠与人: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的6个月内行使 总结一下撤销期限:章节撤销权撤销权的时效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破产法对破产企业放弃自己的债权等5种行为(1)如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清算组有权行使撤销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2)如该行为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则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合同法总则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 知道或
10、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九章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三、借款合同金融借款自然人借款性质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形式必须书面可以不是利息1、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额返还借款并计利息。2、借款人有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3、借款人提前返还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时返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
11、支付逾期利息。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四、租赁合同1、期限不超20年,超过不分无效,六个月
12、以上应定书面合同,未定为不定期2、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
13、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5.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7.因第三人主
14、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8.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定权利)4、解除合同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原因使租赁物毁灭,可要求减少或不付租金,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 (2)租赁期限约定不明,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前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 (3)租赁物危机承租人安全或健康,即使订立合同时知道,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五、融资租赁融资
15、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但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3、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支付,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4、期满租赁物归属:约定归承租人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价值超过欠付租金和其它费用的,承租人可要求部分返还。 没有约定,
16、归出租人。5、承租人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节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六、承揽合同1、与第三人的关系: 承揽人经同意可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要对其工作负责任,主要工作不经同意而交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共同承揽人对定做人承担连带责任。2、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
17、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4、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其他合同的随意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损失要赔偿;客运合同旅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如果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解除之。七、建设工程合同1、无效合同:(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超越资质但竣工前取得资质则有效(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2、无效合同工程竣工的处理: (1)验收合格,承包人可
18、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也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3、分包转包限制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但不能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单位也不能再分包法律禁止层层转包。总承包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4、合同的法定解除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1)承包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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