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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依国内之通说无效民事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间的分野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如是那么为民事法律行为否那么即为无效民事行为。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内容希图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行为合法性并律行为应具的特征。换言之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发生的追求特定法律结果的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它包括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的是行为行为的特征是既无意思要素又无法律上的目的如侵权行为行为人在施行行为的过程中并不含有主动设定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种排除当事人意思的直接责任。就本
2、文而言笔者使用的无效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概念上是同一的均指不能实现当事人目的的民事行为。结合我国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的规定看无效民事行为首先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其次又是一种不合法因此不能产生预法律后果的行为。从法律性质来讲无效民事行为属不完全具备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民事行为。民法通那么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1、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施行的;2、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依法不能施行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犯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背指性方案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目
3、的的。这一规定涉及两个方面:一为意思表示不包括行为才能的欠缺又一为民事行为的内容违背了法律秩序的要求。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构成作了适当修正其变化有:第一取消了合同应遵守指性方案的规定;第二将原属无效民事行为的不损害利益的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行为调整为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第三在的认定上规定只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中强迫性规定的行为方属无效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不是认定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全部法律中非属强迫性规定的也不能用于民事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无是民法通那么还是合同法对于不同的民事行为隐含着不同确实定效力的或途径有的民事行为如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行为只需从角度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来认定而有的民
4、事行为不仅是的认定其次也有法律价值的判断譬如何为损害公共利益在问题得到确认后还必须从公共利益的构成方面来作出认定。另外一个法律终究是否为强迫性规定也关系到性质的先行确认。相对而言民事行为的性质在认定上要简单些但在法律价值的判断上假如没有详细法律规那么的直接明示那么要困难的多。在个案中即便困难再多民事行为的性质最终都必须得到确认。关键是怎样的或才能保证结的准确。如前述问题应由当事人举证以完成证明裁判者的义务主要是就行为的法律价值作出定并使之产生法定而非当事人意定的法律后果。对行为法律价值的判断有三:一是看是否违背法律的强迫性、制止性此类在表述上有“应当、“必须、“不得、“制止等字样;二是看法条中
5、是不是有否认当事人意思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3条:“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即为否认该条所列行为法律效力的;三是从救济途径看赋予当事人解除权、撤销权、变更权、补正权的不属无效行为而赋予当事人赔偿恳求权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援用第一种时需要将一般的义务性和强迫性予以区别对于违背义务性但目的不是否认当事人的自有意思而是引导其行为符合法律行为之构成的不能认为行为无效。如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通常仍宜认定为有效合同这是因为除非合同书本身承载着法定的功能法律合同形式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产生证明力的作用但无意削减成功交易的时机因此区分义务性和强迫性应立足于法的内在意图。总之民事
6、行为与法条相违时并不定然无效而民事行为不与法条相冲突的也不是生效的唯一限制性前提当民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那么(公共利益)时同样不具有生效的可能。这意味着对某些民事行为还需要用通行的道德作出评价受道德的影响类似于易中的赠与行为、不考虑被抚养人利益将全部财产赠与别人或由别人继承的行为等被认为是违背公序良俗故而无效的行为。假定一个民事行为已被确定为无效行为它是否仅有绝对无效、完全无效的法律后果呢?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可撤销假如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的、绝对的、完全的、彻底的不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无效民事行为将不是否有人提出主张也不经历多长时间都不应形成当事人预的法律效果(超过时效间的除外)。但情况却并非如
7、此。仍以优先购置权为例按照法律规定物的所有人即先卖义务人出卖标的物未将与第三人达成的买卖条件及时先买权人并为之保存购置时间的出卖人即使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且交付了标的物先买权人仍有权恳求宣告该买卖行为无效。然从先买权的行使条件看只有先买权人提起诉讼且同意按出卖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价格条件买受标的物才会导致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这就意味着在此场合下所谓的民事行为无效是附条件的而不是当然的、绝对的从而与理上坚持的无效民事行为应有的法律后果相冲突。再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例这种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假如行为人在施行恶意串通行为后第三人因情势发生了有利于己方的变化不欲主张该行为无效的
8、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人显然不得以存在恶意串通的为由主张其行为无效假如法律支持其主张将使行为人实际受益。这种情况似乎说明第三人还可对无效民事行为予以追认。可见法律在规定某些民事行为无效时并未否决其生效的可能性。由此将产生两个疑问或矛盾。其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是统一的某些无效民事行为有生效之余地其原因是否在于法律把不应对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也归入到无效民事行为之中呢?其二无效民事行为似应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不能简单地认为无效民事行为一律当然地、自始地、绝对地无效。就第一个问题各国民法几乎都把恶意串通行为规定成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很难律对某些民事行为的性质界定有误。假设此那么应肯定第二种认
9、识的相对合理性即对于某些无效民事行为应赋予可撤销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从理上探源有所谓的“双重效果学说认为无效行为可撤销具有实益。受该学说影响有的学者提出当事人之间恶意通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仅可以主张无效而且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恳求撤销该恶意通谋行为。国内学者王利明认为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成认“无效行为可撤销并不妥当理由是:第一所谓无效是指法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永久无效因此不存在可否撤销的问题否那么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第二两者的法律效果根本一样都使合同法律效力消灭殊无并存的必要。第三无效的合同一般都具有性不存在可履行性假如成认无效行为可撤销当事人如不行使撤销权岂非意味着该无效合
10、同对当事人有拘谨力该合同可以履行?第四合同无效为绝对无效我国法律不存在相对无效制度因此任何人都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也应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但是上述反对理由未能对详细事例作出合理解释不能答复何以只有认诺了购置条件的先买权人才可主张合同无效以及最初权利受到损害的第三人事后对恶意串通行为认可时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何以不得主张合同无效。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在于不是否有人提出主张该行为从未产生过法律上的拘谨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其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在有人行使撤销权后民事行为失效的法律后果才溯及至行为成立之时。故此假如成认无效民事行为具有无效和可撤销的双重法律后果将无法明确民事行为在成立时的性质其确有难以协
11、调的逻辑悖。有鉴于此在笔者看来虽然某些无效民事行为实际可用的救济方式的本质是行使撤销权但为了维持无效民事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确实定性和唯一性彻底解决问题的途径有二:一是尽可能地缩小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把现行法律规定的某些无效民事行为归并至可撤销行为之中从而实现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间的完全别离。行为性质的判断基准为公共利益和公法凡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违犯公法规定的属无效民事行为;凡损害别人私益且不违背公法规定的属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非经受害人或者利益承受人主张撤销为成立时即有效的行为。二是成认民事行为的相对无效将无效民事行为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就某些不涉及公共利益、不违背公法规定的民事行为只向有
12、利益关连的人赋予无效宣告恳求权其别人那么不得主张该项权利也无权主动宣告民事行为无效。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可转化我国法律只成认无效民事行为可补正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尚未获得预售证的买卖合同无效但卖方在诉讼中得以补办预售证的买卖合同有效。此即为无效民事行为可补正的适例。但对无效民事行为是否可得转化为他种合法的民事行为法律未有规定。理见解认为民事行为无效时为贯彻私法自治原那么应在一定条件下使该民事行为转化为其他行为使之生效。这种见解的合理性可通过事例加以证明:甲与乙签订互易合同一份乙应交付的标的为值100万元的房屋一幢履行时双方发现房屋并非乙所有且乙也是不知情的受骗者。如因乙对房屋无处分权而否决合同
13、的效力那么甲只能要求返复原物但对买卖中的增值局部甲难以行使恳求权或因存在举证上的困难而无法主张权利。这种结果对于甲和乙都是不公正的会导致双方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假如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可转化甲和乙面临的结果将大不一样乙可以通过给付100万元的货款获得货物的所有权甲也能获得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利润这一结果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原意。无效民事行为的转化在、德国的民法中均有规定。地区民法12条规定:“无效之法律行为假设具备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认为当事人假设知其无效即欲为他法律行为者其他法律行为仍为有效。德国民也规定:“假如无效的法律行为具备另一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且可以认定当事人假如知其为无效即有意为
14、此另一法律行为时此另一法律行为有效。从法条内容可知无效民事行为的转化是对当事人意思的重新解释和推定立足于当事人订立合约时的意思和目的。何谓当事人的真意判断时除考虑订约时的特殊情形外(应由当事人举证)也需借鉴一般人的认知才能只有在当事人和一般人均可认知的范围内转化后的民事行为才是合理的和可承受的。两者不一致时应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如甲乙二人作成买卖合同一份乙应向甲交付名车一辆后因名车发生权属之争致合同无效在转化当事人意思时得知同种名车的值为70万元但当事人均称因乙需交付的名车曾发生过重大车祸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的价值为50万元。就此案例显然不应以一般人认知的70万元价格来转化当事人的意思。无效
15、民事行为的转化受相应条件的限制:第一被转化的行为必须是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如系当事人无行为才能等原因导致民事行为不能成立的无转化的根底;第二转化前后的两种行为具有经济目的上的同一性和可置换性转化当事人意思的过程表达出前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第三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排除转化假设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如行为不生效不得转化其意思内容的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向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转化。无效民事行为的转化是对当事人自治意思的尊重也是对民事行为效率的保证尤其在当事人无异议的场合其积极功能更为显著。结:我国法律无效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缺乏灵敏性而表现得过于单一没能完好地贯彻意思自治原那么。因此适当地成认民事行为无效的相对性引入无效行为的追认、可转化等救济方式可使我国的民事行为制度趋于更加合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内容总结(1)浅析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无效民事行为的界定依国内之通说无效民事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两者间的分野在于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2)4、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其二无效民事行为似应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救济方式不能简单地认为无效民事行为一律当然地、自始地、绝对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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