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187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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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月日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年月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年月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章总则则第
2、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行政区域域内的一一切单位位和个人人,必须须遵守土土地管理理法律、法法规和本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人民政府府必须贯贯彻十分分珍惜、合合理利用用土地和和切实保保护耕地地的基本本国策,加加强对土土地管理理工作的的领导,对对本行政政区域内内的土地地要全面面规划,合合理开发发、利用用和保护护。第四条省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统一一负责全全省土地地的管理理和监督督工作。市市(地)、县县(市、区区)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负
3、责责本行政政区域内内土地的的统一管管理和监监督工作作。 第二章章土地地所有权权和使用用权第五条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六条下列土土地属于于农民集集体所有有:(一)农农村和城城市郊区区的土地地,除法法律规定定属于国国家所有有的以外外;(二)年开始始,农村村实行固固定土地地所有权权时,确确认属农农民集体体所有而而未经国国家依法法征用的的土地;(三三)法律律和国家家有关规规定属于于农民集集体所有有的荒山山、荒地地、林地地、牧地地、水域域、滩地地等;(四四)农村村居民使使用的宅宅基地、自自留地、自自留山、自自留塘、饲饲料地等等;(五)乡乡镇企业业,乡(镇镇)、村村公共设设
4、施、公公益事业业建设使使用的集集体所有有土地;(六六)经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批准准,调换换给农民民集体所所有的原原国有土土地;(七七)其他他依法属属于农民民集体所所有的土土地。第七条依法实实行土地地登记发发证制度度。依法法登记的的土地所所有权和和使用权权受法律律保护,任任何单位位和个人人不得侵侵犯。集体体土地所所有者、集集体土地地用于非非农业建建设的土土地使用用者、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者者,应当当依法申申请土地地登记。依法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集体土土地所有有权和使使用权,由由县(市市、区)人人
5、民政府府登记,核核发集集体土地地所有证证和集集体土地地使用证证,确确认所有有权和使使用权。第九条单位和和个人依依法使用用的国有有土地,由由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登登记,核核发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证证,确确认使用用权。其其中,省省直机关关使用的的国有土土地,由由省人民民政府登登记,核核发国国有土地地使用证证,确确认使用用权。具具体登记记发证办办法由省省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会同省省直有关关部门制制定,报报省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执执行。军队队管理使使用的国国有土地地,按照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定由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登记发发证。第十条确认林林地、草草地、水水面、滩滩涂的权权属,分分别依照照中华华人民
6、共共和国森森林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渔业法法、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草原法法的规规定办理理。第十一条条土地地登记和和颁发土土地证书书后发现现有错登登、漏登登或有违违法情节节的,原原登记发发证机关关应当依依法更正正,收回回或注销销原发土土地证书书,换发发新的土土地证书书。第十二条条土地地所有权权和土地地使用权权争议的的处理,依依据土土地管理理法第第十六条条的规定定执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未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7、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直接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依法登记发证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后,又发生民事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三条条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确认土土地权属属时,可可以将土土地利用用现状调调查和和城镇镇地籍调调查有有关成果果资料作作为证据据。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处处理土地地权属争争议时,争争议各方方均不能能提供可可以采信信的证据据的,可可以根据据土地利利用状况况和公平平、公正正、合理理的原则则,确
8、认认土地权权属。第三章章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第十四条条各级级人民政政府应依依法编制制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土地用途布局,在规划期内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土地资源条件,提出土地利用方向与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种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区域布局,制定土地用途管制措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市(地)级规划和本地土地资源状况,落实市(地)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
9、用指标,划定土地利用区。重点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等,明确各土地利用区的土地用途与使用条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落实县级规划确定的各项土地利用指标,并划定土地利用区,根据县级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第十五条条编制制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按按下列程程序进行行:(一)拟拟定方案案。广泛泛收取资资料,组组织有关关专家和和技术人人员,提提出拟选选方案。(二)论证。召集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论证。规划草案选定后,应当公布,征询对规划的意见。(三)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修订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
10、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四)批准。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条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的审批批权限按按土地地管理法法第二十十一条、土土地管理理法实施施条例第第八条的的规定执执行。乡(镇镇)土地地利用总总体规划划批准后后,乡(镇镇)人民民政府应应当在接接到批准准文件之之日起三三十日内内予以公公告。第十七条条各级级人民政政府编制制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应应遵守下下列原则则:(一)严严格依据据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控控制建设设用地总总量,保保护耕地地;(二)以以土地供供应引导导需求,合合理、有有效地利利用土地地;(三)优优先保证证国家和和省重点点建设项项目、基基础设施施
11、项目用用地;(四四)保护护和改善善生态环环境,保保障土地地资源的的可持续续利用。第十八条条县级级以上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会会同有关关部门,根根据本行行政区域域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国国民经 济和社社会发展展计划、国国家产业业政策及及建设用用地和土土地利用用的实际际情况,提提出本地地下一年年度的土土地利用用年度计计划建议议,经同同级人民民政府审审查后,于于第三季季度前报报上一级级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第十九条条县级以以上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应当当将上级级下达的的农用地地转用计计划指标标、耕地地保有量量计划指指标和土土地开发发整理计计划指标标逐级分分解,拟拟定实
12、施施方案,经经同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下达。第二十条条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一一经批准准下达,必必须严格格执行。没没有农用用地转用用计划指指标或者者超过农农用地转转用计划划指标的的,不得得批准新新增建设设用地。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二十一一条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健全土土地调查查、统计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的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土地等级评定和
13、调整结果,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涉及土地勘测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勘测,也可依法委托其他具有勘测资质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二二条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应建立立土地管管理信息息系统,对对土地利利用现状状进行动动态监测测。第第四章耕地保保护第二十三三条各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应当把耕耕地保护护、土地地利用等等工作列列为政府府主管领领导任期期内的年年度考核核和离任任前考核核内容。第二十四四条省人民民政府应应当确保保本行政政区域内内耕地总总量不减减少。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应当当制定开
14、开垦耕地地计划,并并组织落落实。补补充耕地地超过应应开垦指指标的,由由上级人人民政府府从耕地地开垦费费中给予予适当补补助。新增增建设项项目占用用耕地后后,个别别市、县县确因后后备资源源匮乏,新新开垦的的耕地不不足以补补偿所占占耕地数数量的,必必须报经经上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进进行易地地开垦,并并核减本本行政区区域内开开垦耕地地的数量量。第二十五五条非农业业建设项项目经批批准占用用耕地的的,土地地使用者者应当制制定耕地地开垦方方案,报报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同同意,负负责开垦垦与所占占耕地数数量、质质量相当当的耕地地。没有有条件开开垦的,必必须缴纳纳耕地开开垦费。开开垦耕地地的数量量或质量量经验收收
15、不合格格的,应应当缴纳纳相应的的耕地开开垦费。耕耕地开垦垦费的征征收、使使用和管管理由省省人民政政府另行行制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一征地后供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用地单位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村庄和集镇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承担开垦耕地的义务。第二十六六条设设区的市市人民政政府、地地区行政政公署应应落实省省人民政政府下达达的划定定基本农农田的指指标。县县级人民民政府应应根据经经济发展展计划和和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划划定基本本农田。第二十七七条新新建砖瓦瓦窑(厂厂)及取
16、取土用地地,应利利用荒丘丘、荒坡坡、荒废废地和高高岗薄地地,并与与土地开开发、整整理、复复垦相结结合。申请请新建砖砖瓦窑(厂厂),应应当拟定定土地开开发、整整理、复复垦方案案,经县县(市、区区)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审核核同意,报报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府审批。现有的砖瓦窑(厂)没有取土用地的,应当关闭;有取土用地的,应当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逐步实施。第二十八八条违反土土地管理理法第第三十七七条第一一款规定定闲置耕耕地的,应应当缴纳纳闲置费费。闲置置费的标标准,按按照闲置置土地所所在县(市市、区)耕耕地征用用前三年年平均年年产值
17、的的四倍计计收。闲置置费由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土地地行政主主管部门门征收;闲置费费应缴财财政专户户用于土土地开发发、整理理、复垦垦,不得得挪作他他用。第二十九九条县县级以上上人民政政府应加加强对未未利用土土地的开开发利用用和管理理,按照照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在在保护和和改善生生态环境境,防止止水土流流失、沙沙化、盐盐渍化、土土壤污染染的前提提下,合合理开发发未利用用土地。第三十条条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府组织编编制的土土地开发发、复垦垦与整理理规划和和年度计计划,报报上级人人民政府府批准后后实施。经经批准的的规划和和年度计计划需要要调整的的,由原原制订机机关报上上级人民民政府批批准后调调
18、整。编制制土地开开发规划划和年度度计划应应与农、林林、水等等规划相相协调。第三十一一条开发未未确定使使用权的的国有荒荒山、荒荒地、荒荒滩用于于农、林林、牧、渔渔业生产产的,谁谁开发,谁谁使用。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二百公顷以上四百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用于农、
19、林、牧、渔业生产的,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签订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开发的国有土地,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开发者相应补偿。第三十二二条建建设工程程取土应应与土地地开发、整整理、复复垦相结结合。确确需在耕耕地上取取土的,必必须在县县(市、区区)人民民政府土土地行政政主管部部门批准准的范围围内进行行。建设设单位或或施工单单位应当当在申请请取土时时提交复复垦方案案。批准准取土后后,建设设单位或或施工单单位应当当制定取取土方案案,并与与国有土土地使用用者、集集体土地地所有者者和使用用者签订订取土合合同,约约定复垦垦条款。建建设单位位或施工工单
20、位应应将土地地复垦费费用列入入工程概概算,专专户储存存、专项项列支,用用于土地地复垦,并并接受当当地县(市市、区)人人民政府府土地行行政主管管部门的的监督。其他土地的复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第五章建设用用地第三十三三条建建设占用用土地应应当符合合土地利利用总体体规划和和土地利利用年度度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按项目供地。具体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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