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doc 22)iwbe.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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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关于印发中央企业业经济责任任审计实施施细则的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国国有资产监监督管理委委员会国务务院国有资资产监督管管理委员会会文件国资资发评价200667号-关于印发发中央企企业经济责责任审计实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各中央企业业:为为做好中央央企业经济济责任审计计工作,规规范经济责责任审计行行为,提高高经济责任任审计质量量,根据中央企业业经济责任任审计管理理暂行办法法(国资委令令第7号),我们制制定了中中央企业经经济责任审审计实施细细则,现现印发给你你们,请遵
2、遵照执行。工作中有有何问题,请请及时反馈馈。国务院院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理理委员会二二六年一一月二十日日中央企业业经济责任任审计实施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为做好中央央企业(以以下简称企企业)经济济责任审计计工作,规规范经济责责任审计行行为,提高高经济责任任审计质量量,根据中央企业业经济责任任审计管理理暂行办法法(国资资委令第77号),制制定本实施施细则。第二条条开展企业业经济责任任审计的主主要目的是是为适应出出资人监督督工作需要要,加强对对企业负责责人的责任任监督,建建立与完善善企业负责责人经济责责任的审计计认定制度度,客观评评价企业负负责人任职职期间的经经营业绩与与经济责任任,为企业业负责人的
3、的任用、考考核和奖惩惩提供参考考依据,促促进企业加加强和改善善经营管理理,保证国国有资产安安全和国有有资本保值值增值。第三条条企业经济济责任审计计的主要任任务:(一)财财务基础审审计。在对对企业风险险与内部控控制进行了了解测试的的基础上,对对企业资产产、负债和和经营成果果的真实性性、财务收收支的合规规性,以及及企业资产产质量的变变动状况和和重大经营营决策等情情况进行审审计,以全全面、客观观、真实地地反映企业业的财务状状况和经营营成果。(二)企企业绩效评评价。在财财务基础审审计的基础础上,采用用企业绩效效评价指标标体系,通通过定量和和定性相结结合的评价价方法,从从企业的盈盈利能力、资产质量量、债
4、务风风险、发展展能力等财财务绩效与与管理绩效效角度,对对企业负责责人任职期期间企业的的经营绩效效进行全面面分析和客客观评价。(三三)经济责责任评价。根据企业业财务基础础审计结果果和绩效评评价结论,综综合考虑企企业发展基基础、经营营环境等方方面因素,对对企业负责责人任职期期间的主要要经营业绩绩和应当承承担的经济济责任进行行评估,对对企业负责责人任职期期间履行工工作职责情情况得出较较为全面、客观和公公正的评价价结论。第四条条在企业经经济责任审审计工作中中,财务基基础审计范范围应当遵遵循重要性性原则,并并充分考虑虑审计风险险,纳入经经济责任审审计范围的的资产量一一般不低于于被审计企企业资产总总额的7
5、00%,户数数不低于被被审计企业业总户数的的50%。下下列子企业业应当纳入入经济责任任审计范围围:(一一)资产或或者效益占占有重要位位置的子企企业;(二)由由企业负责责人兼职的的子企业;(三三)任期内内发生合并并、分立、重组、改改制等产权权变动的子子企业;(四)任任期内关停停并转或者者出现经营营亏损、资资不抵债、债务危机机等财务状状况异常的的子企业;(五五)任期内内未经审计计或者财务务负责人更更换频繁的的子企业;(六)各类金融子企业及内部资金结算中心等。第五条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财务基础审计应当充分利用企业近期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利用企业内部与外部审计成果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6、(一)在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环境及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适当评估,以合理确信内部审计结论的可靠性。(二)在利用外部中介机构审计成果时,必须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信所引用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三)在审计企业资产状况时,可以借鉴相关年度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工作成果。当审计结果与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四)利用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成果时,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可以在给予必要审计关注的基础上直接利用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应当注意与被审计企业及有关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相互沟
7、通配合。第二章工作组织第六条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可采用直接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等方式。第七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经批准发生合并重组、托管等情况的企业,国资委可视情况直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或者委托重组企业、托管企业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组企业或者托管企业受托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工作标准、方法、程序需按照国资委统一规定和要求执行,审计结果应当报国资委确认。第八条国资委直接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可以聘请具
8、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审计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具体实施审计。国资委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推荐、国资委核准、邀请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并根据已确定的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要求,与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书。第九条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国资委派出工作人员会同配合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等组成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项目组一般下设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第十条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组长为审计项目的具体组织者,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由国资委派出;审计项目副组长分别
9、由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二)负责审核财务审计方案和绩效评价工作计划;(三)负责带领审计项目组(含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正式进驻企业,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四)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协调并解决有关重要事项和问题;(五)负责组织访谈、与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六)负责组织审核和修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第十一条财务审计组。财务审计组主要由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组成,组长由社会中介机构(或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担任。财务审计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有关财务效益
10、状况、资产质量、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遵守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审计;(二)组织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并对财务审计报告承担责任;(三)组织协助绩效评价工作(为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基础数据、相关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协助准备专家评议工作,协助草拟绩效评价报告);(四)协助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五)协调处理财务审计组与绩效评价组的工作关系。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组。绩效评价组主要由委托方工作人员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及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委托方专业人员担任。绩效评价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被审计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二)组织专家对企业经营及管理状况进行定性评议;(三)综合财务审计结果和
11、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估,得出评价结论;(四)配合组织与被审计企业沟通或征求意见,接收有关群众来信和接受群众访谈;(五)组织草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六)协调处理绩效评价组与财务审计组的工作关系。第十三条财务审计组和绩效评价组组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关领域的中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执业(技术)资格,或者具备较丰富的企业财务管理或财务审计工作经验和经历;(二)熟悉被审计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审计项目组具体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分为准备、实施、报
12、告三个工作阶段。第十五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确认任务、业务培训、进驻企业、审前调查、收集资料、修改完善审计方案等。(一)审计项目组在开始实施审计前,应当对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落实对企业进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评价的工作任务和责任。(二)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了解被审计企业的行业特征、企业特点,学习和掌握财务基础审计、绩效评价和经济责任评价等工作要求和相关专业知识。(三)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四)开展审前调查,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1.
13、财务审计组在本阶段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初步测试,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控制环境、内部控制状况和主要业务流程、接受外部审计及其他各种审计检查等基础情况,了解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发生的重大经营活动和其他重要情况,评估被审计企业的财务审计风险,确定财务审计的重点内容和具体工作范围。2.绩效评价组在本阶段应当了解被审计企业的基本组织状况与基本财务状况,了解被审计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任期目标、任期工作表现、职工中的口碑、任期内工作职责及完成情况等个人基本情况,并与企业监事会沟通,就审计方案征求监事会意见等。(五)被审计企业在实施现场审计前,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项目组
14、提供相关资料。1.企业应提供的财务审计资料主要有:(1)任期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及有关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2)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批准文件等;(3)企业的管理情况,主要为以文字形式描述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如内部财务核算制度、业务操作规程、授权与权限制度、费用开支审批办法等;(4)重大事项,包括重大诉讼、重大违纪事项、重要会议记录等;(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原因说明等;(6)企业有关财产损失审批及税务部门批准处理的文件,税务部门出具
15、的完税证明、银行对账单等外部资料;(7)在财务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2.企业及企业负责人应提供的绩效评价资料主要有:(1)任期内企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2)任期内企业经营目标及目标实现情况;(3)任期内企业管理绩效评议指标完成情况;(4)企业负责人任期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中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一步改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与建议等;(5)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资料。(六)财务审计组根据审前调查情况,修改完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并将修改后的审计工作方案或计划经审计项目组长同意后,报国资委备案同意后组织落实。
16、第十六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财务基础审计、企业绩效评价、经济责任评价等内容。第十七条财务审计组在开始现场财务基础审计后,主要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审计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符合性测试,识别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风险点,评价内部控制的水平,设计实质性测试的程序和范围。(二)审计人员根据对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了解、测试,明确实质性测试的重点与内容,并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范围有关的文件、盘点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函证等程序,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为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奠定基础。(三)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中,应当认真填写审计工作记录,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
17、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1.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企业提供基本情况和审计方案;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主审人员和财务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四)实行审计周报制度,财务审计组每周定期向委托方汇报审计进展阶段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情况。(五)财务审计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
18、审计结论,起草财务审计报告初稿。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组在开始现场审计后,主要应当完成以下工作:(一)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情况,向被审计企业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接收群众来信和访谈;(二)根据财务基础审计核实后的被审计企业财务数据,采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绩效进行评价,形成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论;(三)对被审计企业的领导班子、主要业务部门及重要子企业负责人开展访谈工作;(四)组织开展职工问卷调查;(五)准备专家评议资料,邀请有关评议专家对被审计企业的管理绩效进行定性的专家评议。专家评议一般采用专家评议会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1.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实际情况;2.财务审计组介绍
19、财务审计情况及结果;3.绩效评价组介绍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及评价结果;4.评议专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绩效评议参考标准,现场评议,独立打分;5.计算汇总评议打分结果;6.集体评议,现场形成专家评议结论。(六)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起草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初稿。第十九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审计项目组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初稿和绩效评价报告初稿,综合分析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起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二)审计项目组提交的经济责
20、任审计报告,经国资委同意后,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和财务审计报告初稿一并征求企业干部管理部门、相关监事会、企业及被审计人的意见。(三)由审计项目组组长组织当面征求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意见,审计项目组应将与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交换意见的情况整理形成书面资料。(四)在对各方面反馈意见进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依据合理意见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修改。(五)经对审计报告初稿修改后,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正式征求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的意见。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不同意见。(六)经过正式征求意见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再次修改
21、,财务审计组出具正式的财务审计报告,并报国资委;国资委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企业并抄送被审计人。第二十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国资委根据审计报告,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审计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为改进工作,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项目组应当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提交国资委。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分工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移交国资委和明确配合机构保管。(一)应当明确由配合机构负责保管的资料有:审计计划、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
22、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反馈、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等资料。(二)应当移交国资委保管的资料有:财务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企业及监事会等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批示等有关工作文件,以及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举报材料等。第四章财务基础审计第二十三条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第二十四条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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