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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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1986年2月7日现将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执行。原劳动部一九六二年公布的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试行办法和对蒸汽锅炉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试行情况证明,锅炉登记和司炉工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是确保在用锅炉安全运行的两项重要措施,对两个办法的规定,各级劳动部门和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应严格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附:1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2锅炉
2、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3两个办法的修改说明.附件一: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1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60)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锅炉使用登
3、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1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
4、006(5)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第四条 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第五条 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第六条 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第七条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
5、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第九条 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 附 则第十条 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录 锅炉使用登记证(参考格
6、式)编 号-(填锅炉使用单位名称):-你单位一台(填锅炉型号、名称)(第 号-炉),按照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准予登记使用,特发此证。-劳动局(章)年 月 日锅炉登记表(参考格式)使用单位-(章)年 月 日设备概况-|锅炉 型号 | |用户锅炉编号| | 名称 | | | |-|-|-|-|制造厂名 | |制造日期 | |-|-|-|-|安装完工日期| |投入运行日期| |-|-|-|-|设计工作压力|(平方厘米)|许可使用压力|(平方厘米)|-|-|-|-| 额定出力 | |介质出口温度| |(或供热量)| | | |-|-|-|-|水处理方法 | |锅炉用途 | |-|-|
7、备 | | 注 | |-|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 | 主 管 部 门 章 | 年 月 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意见 |-| |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章| 年 月 日|-| 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 |-| |-| 锅炉事故记录 |-|日 期|事故原因及损坏情况摘记|经办人|-|-|-| | | |-| 锅炉移装记录 |-|日 期|移装工程验收报告摘记 |经办人|-|-|-| | | |-| 锅炉检修、改造记录 |-|日 期|检修、改造内容摘记 |经办人|-|-|-| | | |-锅 炉 登 记 卡(正面)(参 考 格 式)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 使 用 单 位 |
8、 | 主 管 单 位 | |-|-|-|-| | | 联 系 人 | | 地 址 | |-| | | | 电 话 | |-|-|-|-| 型号 | | | | 锅炉 | | 用户锅炉编号 | | 名称 | | | |-|-|-|-| 制 造 厂 名 | | 制 造 日 期 | |-|-|-|-| 安装完工日期 | | 投入运行日期 | |-|-|-|-| 设计工作压力 |(平方厘米)| 许可使用压力 |(平方厘米) |-|-|-|-| 额 定 出 力 | | 介质出口温度 | | (供热量) | () | | |-|-|-|-| 水处理方法 | | 锅 炉 用 途 | |-|-| 备 | |
9、注 | |-|-| | | | | | | | | 定期检验日期 |-|-|-|-|-|-|-| | | | | | | | |-锅炉事故、修理及变更摘记(锅炉登记卡反面)-| 日 期 | 摘 记 内 容 |-| | | | | | |- 附件二: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并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
10、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第三条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四条 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第五条 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
11、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第六条 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第七条 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1理论部分(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4)各种热工仪表、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9)锅炉常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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