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2023年最新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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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法2022年最新版 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下文是WTT搜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立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效劳。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立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撤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且为实现工
2、程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立有关的效劳,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第三条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立工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施行监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
3、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立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施行监视。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施行监察。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标准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效劳。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视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展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制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
4、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视部门。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工程,由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工程时作出认定;其他工程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作出认定。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展招标的特殊
5、情况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展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可以自行建立、消费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工程投资人依法可以自行建立、消费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效劳,否那么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躲避招标。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才能,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
6、房城乡建立、商务、开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施行监视管理。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获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获得招标职业资格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制定。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答应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工程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
7、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展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
8、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出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本钱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顿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展。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
9、员的规定。第十九条资格预审完毕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展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展审查。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展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缺乏3日或者15
10、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原那么,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1、,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挤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躲避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根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承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工程的投标,也不得为该工程的投
12、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局部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效劳全部或者局部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效劳属于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范围且到达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展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效劳的金额。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准确拟定技术规格的工程,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展招标。第一阶段
13、,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二条招标人
14、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工程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异的工程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工程的详细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给商;(六)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
15、挤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违背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
16、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承受结合体投标。招标人承受结合体投标并进展资格预审的,结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结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结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工程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结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
17、无效。第三十九条制止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局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挤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结合行动。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工程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
18、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互相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制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
19、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别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答应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工程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誉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
20、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方法。详细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开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工程外,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展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展。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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