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的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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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性赔偿制度中赔偿金额的问题研究摘 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赔偿原那么与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不同,其存在问题饱受争议。惩罚性赔偿具有多重功能包括赔偿、惩罚和遏制等。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赔偿,因此,其赔偿数额确实定非常重要,为符合损害赔偿的本质要求,赔偿数额应当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在其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之间,应当有所标准。如此,才能让惩罚性赔偿更为合理,可以实际解决司法活动中的问题,实现自身的价值。【关键词】:p 】: 惩罚性赔偿;功能;比例关系;限额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815320_03-0049-04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一直以来都受到学
2、者的争议,但是许多国家都将其纳入了民法体系中,我国最早在1994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表达了这一制度,而后也不断在其他民法单行条例中得以表达,因此我国是赞同这一制度的存在的。然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适应的过程中会因其独特的原那么和功能而衍生出很多新的问题,而这其中,赔偿数额的问题是理论中之关键之所在,赔偿数额确实定无论是对受害方还是加害方都有着重大的意义。为了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在赔偿数额问题上达成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初衷以及实现其功能是首要任务。基于此,本文从现行的法律出发,以经典的案例以及现实情况来解析赔偿数额中详细数额确认方法。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存续的合理性之辩惩罚性赔偿
3、是由“赔偿”和“惩罚”构成的,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制裁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1。因此,其赔偿的范围超过甚至远远超过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其与一惯的民事赔偿制度具备的弥补损失的功能相差甚远,这是惩罚性赔偿饱受争议的重要原因。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合理性众所周知,民法调整的主体是具有平等性的,一旦遇上纠纷,产生损害赔偿问题时其赔偿的原那么为“填补原那么”,而非为了惩罚加害人。学者曾世雄认为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那么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损害,俾于赔偿之结果,有如损害事故未曾发生者然2。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该原那么除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还需要额外的赔偿,其赔偿的范围超过甚至远远超过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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