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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资料汇编(2011年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1年7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PORATION LIMITED SHENZHEN BRANCH目 录第一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绍1第一节 历史沿革1第二节 公司宗旨1第三节 基本职能1第四节 组织架构1第五节 业务概况2第二章 证券登记4第一节 证券登记概述4一、证券登记的概念4二、证券登记的作用4三、证券登记的分类4四、证券登记的模式6五、证券登记业务要点6第二节 证券初始登记7一、首发登记7
2、二、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7三、配股登记8第三节 证券变更登记9 一、集中交易变更登记9二、非交易变更登记9第四节 证券退出登记10第五节 股票转板登记11一、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股票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11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12第六节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12一、D字头账户12二、实物股票13三、待确认股份登记及红利申领13第三章 股份管理15第一节 股份性质管理15一、股权分置时代的股份性质分类15二、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性质分类15第二节 股东类别标识管理16一、股份持有人类别登记的必要性16二、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的分类16三、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登记
3、的途径16四、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登记的修改17第三节 限售股份管理17一、高管股份管理17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登记19三、股东追加承诺股份限售登记21四、垫付对价偿还21五、限售股转托管23六、个人限售股转让征税管理23第四节 股权激励股份管理28一、现状与基本模式29二、法规介绍29三、业务流程30第四章 证券登记相关服务33第一节 权益分派33一、规则介绍33二、网上办理流程34三、网下办理流程36四、注意事项36第二节 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37一、证券持有人名册发送37二、证券发行人数据查询38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数据查询39一、规则介绍39二、网上办理流程39三、注意事项41第五章 发
4、行人E通道介绍43第一节 发行人E通道定义43一、历史沿革43二、平台特点43第二节 数字证书使用介绍44一、用户名与用户密码44二、数字证书44三、用户登录46四、用户及数字证书管理46第三节 发行人E通道业务功能47一、权益分派业务47二、解除限售业务48三、非公开发行业务48四、不定期持有人名册查询业务48五、定期持有人名册查询业务48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数据查询48七、股份托管分布信息查询49八、股本结构查询49九、高管信息查询49十、股份冻结数据查询49十一、限售/非流通股明细数据查询50十二、股东大会业务50第四节 发行人E通道未来发展50附录51第一节 登记存管业务收费标准51第二
5、节 登记存管业务咨询电话53第三节 相关法规、业务规则及指南下载地址5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PORATION LIMITED SHENZHEN BRANCH5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AND CLEARING COPORATION LIMITED SHENZHEN BRANCH第一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介绍第一节 历史沿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6、法组建。公司总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是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的股份。中国结算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上海、深圳两个分公司。中国证监会是中国结算的主管部门。2001年3月30日,按照证券法关于证券登记结算集中统一运营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组建成立。同年9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正式成立。从2001年10月1日起,中国结算承接了原来隶属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全部登记结算业务,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架构已经基本形成。第二节 公司宗旨中国结算的宗旨是,建立一个符合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要求,具有开放性、拓展性
7、特点,有效防范市场风险和提高市场效率,能够更好地为中国证券市场未来发展服务的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第三节 基本职能按照证券法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履行下列职能:l 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l 证券的存管和过户;l 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l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l 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l 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l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节 组织架构图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架构图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组织架构第五节 业务概况截至2010年年末,深市证券账户总
8、数为10000万户。其中,A股账户7986万户,B股账户100万户,基金账户1914万户。截至2010年年末,深市登记存管的证券总数为1653只。其中,股票1351只,基金118只,债券108只,权证38只,资产证券化产品3只。截至2010年年末,深市登记存管的股票股本总数为5181.52亿股、基金总规模为1190.55亿份,债券总量为7.8亿张,权证总量为27.94亿份,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为0.11亿份。第二章 证券登记第一节 证券登记概述一、 证券登记的概念从概念上看,证券登记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登记机构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从而确认证券权属状态的行为。具体来讲,对证券登记可以从主、
9、客体两个方面来理解:(一)证券登记的主体证券登记的主体是证券发行人或其委托的证券登记机构,境外一般称为登记处或过户处。从证券登记的起源来看,证券登记最初是由证券发行人自己来完成,即使在目前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条件下,仍然有大量股份公司(特别是非上市公司)自己办理股份登记。而由专业的证券登记机构来完成此项工作,一方面是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和专业分工不断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证券登记机构代理证券发行人进行证券登记,成为沟通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的桥梁。(二)证券登记的客体证券登记的客体是持有人名册,也称证券登记簿,就股份公司而言,也称股东名册。持
10、有人名册是证券登记的直接结果。发行人的持有人名册内容至少包括持有人名称或姓名、持有证券数量、持有状态等。在证券市场早期,持有人名册基本都是采用纸面形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开始采用无纸化的电子簿记登记方式,这一现代模式有效提高了市场效率,节约了作业成本。二、 证券登记的作用证券登记的作用是对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及权属状态予以确认,这也是证券登记公示效力的重要体现。持有人名册有法律上的严肃性,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错误的情况下,持有人名册的记录是证明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法律依据。三、 证券登记的分类(一)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和转板登记1、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对因发行而增加的
11、证券做出的权益记载,具体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初始登记(IPO登记)及股票增发登记、配股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基金募集登记、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国债”)发行登记以及基金扩募登记等。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又称“过户登记”)是对因交易、协议转让、继承、行政划拨、司法强制执行等造成的证券在不同持有人之间的转移做出的权益记载。变更登记又包括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以下简称“非交易过户登记”),其中因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而引起的证券登记行为称为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因协议转让、行政划拨、司法扣划、继承等非证券交易所集中交
12、易行为引发的证券登记行为称为非交易过户登记。在实物股票情况下,变更登记需要过出方背书后向过入方交付实物股票,过入方还需前往证券登记机构,由证券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过户处理,必要时还需签发新股票;在无纸化情况下,变更登记一般只需要在簿记系统中进行账户登记余额处理和更新证券持有人名册,不存在实物股票的流转。3、退出登记股票、债券等证券退出交易所市场之后,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中国结算办理退出登记手续,中国结算向其移交证券登记资料。4、转板登记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后,股票终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上市。退市公司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本公司登记、托管。退市公司应保证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在
13、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进行有序转让。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或报价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后,挂牌公司、代办机构应积极联系中国证券业协会、深交所及本公司办理退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报价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手续。在办理完成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报价股份转让系统)的终止挂牌手续后,公司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规定及要求重新办理公司全体股东的证券登记存管业务。(二)直接登记和间接登记证券登记按证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的关系区分,可以分为直接登记和间接登记。直接登记,又称“直接持有”
14、,是指证券持有人的证券直接登记于本人名下,证券持有人可以直接对发行人主张权利。间接登记,又称“间接持有”,是指证券持有人的证券登记在商业银行、经纪人等名义持有人名下,证券持有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名下的权益拥有人,只能通过其名义持有人间接地向发行人主张权利。四、 证券登记的模式我国的证券登记以直接登记为主,间接登记为辅。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证券登记在其实际持有人名下,证券账户的开立人与证券的受益人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一些以名义持有人进行
15、登记的情况。例如,B股市场的境外投资者持有的B股,有一部分是登记在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代理人公司等名义持有人名下。五、 证券登记业务要点(一)发行人应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中国结算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中国结算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二)发行人申报制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初始登记等登记数据应由发行人提供给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据此进行登记。(三)形式审核制度中国结算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四)登记系统记账单位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
16、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张)。(五)登记内容中国结算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第二节 证券初始登记一、 首发登记首发登记指登记系统首次记录某只证券的持有人信息。发行的证券(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基金、债券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须到本公司办理首发登记手续。首发登记包括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部分)发行的股份登记和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网下发行部分)发行的股份登记。目前,各类证券的发
17、行方式有:1、A股首次公开发行基本采取网上公开发行和网下配售的方式;2、A股增发基本采取非公开发行(网下认购方式)、公开增发(网下配售和老股东优先配售)的方式;3、公司债发行采取网上挂牌分销、公开增发(包括老股东优先配售)、网下配售、网下认购等方式;4、国债、企业债发行主要采用网上挂牌分销和网下认购的方式;二、 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一)业务指南上市公司办理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进行相关准备工作。(二)业务办理流程增发股份性质:01-指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个人、基金、QFII;03-指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
18、增发股份限售信息:限售期限按月计算,限售起始日必须大于电子数据的提交日。 表1: 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流程 T日:业务受理日日期工作内容注意事项负责单位或部门T日受理上市公司申报资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申报表须提交原件并加盖公章登记存管部T日-T+3日检查网下配售数据上市公司确认预登记名册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股东名称、股东性质、证件号码、持股数量、托管单元、限售情况等信息)与其申报是否一致上市公司T+3日前核对无误后出具预登记证明资料:1、增发登记证明2、前十大股东名册3、股本结构表(未到账)增发登记费用到账,收费标准参见附录第一节登记存管部上市公司办理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注意事项
19、:1、本公司完成的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只是预登记,在收到深交所上市通知书之前,实际股份尚未到达投资者证券账户上。2、非公开发行证券预登记后,本公司提供的前十大股东名册包含预登记股份的股东及股份,提供的股本结构表也包含非公开发行股份(注明新增股份未到帐)。三、 配股登记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向原股东按一定比例配售该公司新发行股票的行为。(一)业务办理流程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登记业务,需根据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2010年版)进行相关准备工作。表2: 配股登记业务流程 R日:权益登记日日期工作内容注意事项负责单位或部门R-3日受理上市公司申报资料上市公司根据指南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登记存管部R日向
20、股东派发配股权证根据配股方案于R日收市后为投资者登记配股权证登记存管部R日-R+5日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股东在认购期内认购配股股东R+6日10:00前如有网下认购配股的,上市公司需申报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1、配股网下认购股份登记申请表含余股2、上市公司查收配股登记费划款通知上市公司R+6日向上市公司出具配股登记费划款通知登记存管部R+7日后提交验资报告原件上市公司R+7日后出具前十大股东名册注意款项到账,收费标准参见附录第一节登记存管部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登记注意事项:1、配股失败的,本公司于R+7日将认购资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认购股东所委托的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利息由保荐人垫付。2、配
21、股过程中产生不足1股的零碎股,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第三节 证券变更登记证券变更登记分两大类:集中交易变更登记和非集中交易变更登记。一、 集中交易变更登记A股、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简称“LOF”)和债券(公司债除外)等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二、 非交易变更登记(一)协议转让业务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证券交易所和本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业务指南:具体业务操作请参照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或咨询本公司客户服务部办理。收费标准参见附录第一节。(二)质
22、押登记业务本公司采取证券质押登记申报制,对质押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业务指南:具体业务操作请参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或咨询本公司客户服务部办理。收费标准参见附录第一节。(三)司法过户及司法冻结业务本公司协助执法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证监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统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股份过户,股份冻结、续冻、解冻,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在本公司办理。第四节
23、证券退出登记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在深交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本公司登记存管部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在结清与本公司的债权债务或就债权债务问题达成协议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本公司将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等证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持有人名册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代码、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股份数量、股份托管机构、限售情况、司法冻结状态、质押登记情况、未领现金红利金额等内容。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
24、退出登记手续的,本公司可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将其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送达该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视同该股票发行人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股票发行人提供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的公告。至此,退出登记手续完成。第五节 股票转板登记一、 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股票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后,股票终止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退市公司仍然是合法存续、公众投资者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发行的全部股份继续由本公司登记、托管,退市公司应保证其向
25、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进行有序转让。终止上市的公司将退出主板系统,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登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代办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在暂停上市后,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指定一家证券公司作为代办机构,为其提供终止上市后股份转让代办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做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时,未能依法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二)办理退市移交手续代办机构应在交易所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材料到本公司登记存管部办理股票退市移交手续。终止上市决定后的2
26、0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股份确权手续,第45个工作日股份开始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三)办理退市股份转板登记代办机构在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股份转让的批复后,应首先向深交所相关部门申请核准证券简称、编制证券代码,并为投资者办理股份确认手续;其次,代办机构应于股份转让日(T日)前5个工作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登记,提交相关登记托管材料。本公司自受理上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登记,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由代办机构送深交所相关部门。未经代办机构确认登记的股份,由代办机构继续进行股份登记确认工作。从“深本实B”退市开始,深市主板退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转板登记手续,
27、又进一步作了简化,分两种情况进行:一是原股份托管在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券商”)的投资者及非流通股持有者,不需到代办券商处办理转板确权和信息申报手续,由代办机构根据本公司移交的退市登记资料,以及深交所最新的交易单元名单等相关信息,进行股份托管单元编码及名称的变更,为投资者直接办理转板登记手续;二是原股份托管在不具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的投资者,维持现有申请流程,仍需办理流通股份转板信息申报业务。由于原深市证券账户无效或已注销等原因,导致代办机构无法代其办理转板登记手续的,需要到代办券商办理退市股份转板信息申报。二、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主
28、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含报价股份转让系统,下同)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后,挂牌公司、代办机构应积极联系中国证券业协会、深交所及本公司办理退出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手续,挂牌公司和代办机构在做好股东持股确认手续后向市场刊登挂牌公司终止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告。本公司在接受挂牌公司或代办机构提交的退出登记申请材料后,向挂牌公司或代办机构移交包括持有人名册、股份在证券公司的托管情况、股本结构清单等有关证券登记数据。在证券登记数据等相关资料移交完毕后,本公司向市场发布终止为挂牌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登记服务的公告。在办理完成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终止
29、挂牌手续后,公司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规定及要求重新办理公司全体股东的证券登记存管业务。第六节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一、 D字头账户D字头账户属于历史遗留问题。1994年8月,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深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份全部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托管的函(证监函字【1994】40号),开始为上市公司集中办理非流通股初始登记业务。鉴于当时众多非流通股股东无法提供或没有开立深圳证券账户的事实,本公司先行配以D字头挂账处理编号,简称“D字头账户”,以完成相应的股东非流通股初始登记。(一)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D字头账户的清理及补登记工作由上市公司负责,工作事项主要包括审核确认非
30、流通股股东身份和其持有的股权,指导股东开立证券账户,向本公司提交股东确权相关资料,为股东申请办理非流通股初始登记的补登记。(二)业务办理流程1、上市公司按照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审核股东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形式寄至本公司。为防止遗失,请上市公司将重要凭证复印留存。2、本公司接收并审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初始登记补登记申请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上市公司。由于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的特殊性及存续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办理账户清理及补登记时需根据股东的具体情况处理:l 股东法人主体资料存续;l 股东法人主体资料不存在;l 对于上市公司无
31、法确认的股东及其持有的股权情况,本公司只依据司法机关的裁决,办理股权过户。二、 实物股票我国证券市场推行无纸化进程,但由于种种原因,少量实物股票仍然存在。本公司对于实物股票的处理主要根据业务发生由不同部门受理:l 客户服务部办理目前仍持有实物股票的股东可直接到本公司客户服务部办理实物股份注销手续。l 登记存管部办理上市公司在办理股改或限售股解限业务时可受理实物股份注销手续,上市公司须根据下载的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核查股东是否持有实物股票(含证券登记证明书);如有,须收回并上缴本公司,同时提交上市公司注销实物股票申请;如实物股票已遗失,股东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报刊上刊登实物股票遗失作废声明。因司
32、法冻结等原因无法办理实物股票注销的,只可申请对实物股票对应的股份一次性全部解除限售,且托管单元为“XXXXXX”。三、 待确认股份登记及红利申领待确认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只在本公司登记了股份总量,而未提供具体持有人名称及证券账户的股份。确认机构是指待确认股份的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办理待确认股份登记及红利申领业务行为的其它机构。表3: 待确认股份登记及红利申领业务流程 T日:业务受理日日期工作内容注意事项负责单位或部门确认机构向本公司提供预留印鉴联系方式应及时更新确认机构待确认机构受理日仔细核对持有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并留下投资者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验证有关实物股票、认购凭证或拥股证明等原
33、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机构与投资者逐笔核对所持待确认股份的孳生红利金额确认机构T日本公司审核待确认业务申请资料,对股份余额、红利金额和预留印鉴等核对无误后,出具明细清单由确认机构核对并盖章,寄回本公司登记存管部T+2日接收确认机构确认清单并向其出具待确认证券托管及历史红利结转结果反馈表确认机构及时通知投资者查询登记托管余额登记存管部第三章 股份管理第一节 股份性质管理一、 股权分置时代的股份性质分类股份性质是股权分置时代的特有产物,用以标识股份是否具有流通权等属性。股权分置改革前,深圳市场的股份性质分为:发起人股、定向法人股、内部职工股、高管股、社会公众股(包括公众已托管股和公众未托管股)
34、等。股份性质的初始登记采取发行人申报制,主要根据发行人申报进行登记,涉及国有股、外资股的,要求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务部的批文。采用发行人申报制主要是基于发行人与登记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登记机构是受发行人的委托办理登记业务。对于国有股和外资股的附加要求,则是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而设置。二、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份性质分类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在证券登记上最直观的表现便是股份性质登记分类的简化。在股改之后,股份性质的分类大大简化,可以分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和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原有的非流通股的相关股份性质已退出历史舞台。表4:股权分置改革后深圳市场的股份性质分类股份性质股份性质代码股份性质说明无
35、限售条件的流通股0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01定向、询价发行限售流通股(个人或基金)02股权激励限售流通股03定向、询价发行限售流通股(法人)04高管锁定流通股05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流通股(个人)06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流通股(法人)随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限售期逐渐届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股份性质还会变更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以预见,在未来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将占据股份总额的绝大部分比例,作为限售股份性质的股份将只是一些过渡形态的股份,甚至会出现只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这一种股份性质的公司,股份性质的分类在实际运用上会进一步简化。限售股份包括在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原非流
36、通股转化而来的限售股份,还包括新老划断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和网下配售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配股、股权激励和大股东追加承诺等行为形成的限售股份。第二节 股东类别标识管理一、 股份持有人类别登记的必要性虽然股改之后,在股份性质上不再区分国有股、外资股等,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开对国有股东及外资股东持股的管理,本公司继续对持股人进行类别标识管理。二、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的分类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共分七类:国家、国有法人、境内一般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外自然人、基金及理财产品等。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登记一个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同一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
37、账户且持有人类别标识存在不一致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证券发行人、持有人重新核定。三、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登记的途径(一)首次公开发行登记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中,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之前已发行股份以及询价网下配售股份登记了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二)再融资登记在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公司行为中,对于网下认购的股份也登记了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四、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登记的修改股份持有人类别的修改,可由股份持有人持省一级以上国资部门的文件委托上市公司向本公司登记存管部申请办理。第三节 限售股份管理一、 高管股份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以下简称“高管股份”)需
38、要遵循特别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本公司对高管股份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上任或离任后,上市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其上任或离任的相关信息,本公司再从深
39、交所接收该信息。(二)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1、对上市未满一年公司在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本公司予以全部锁定;其上市一年内新买入股份,本公司也对其全部自动锁定。2、对上市满一年公司在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年初的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B股为基数,按25的比例分别计算当年年初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
40、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3、上市公司根据章程或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设置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结果进行股份锁定。(三)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1、主板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l 离任未满半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和确认,对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任
41、申报之日起所持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含新增)予以全部锁定,锁定期自离任之日起半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处于离任未满半年锁定期的,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不参与每年一度的25可转让股份额度计算和相关解锁处理。l 离任满半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对经上市公司申报并确认的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间超过半年的,本公司将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予以全部解除锁定,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也不再锁定。2、中小板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l 离任未满半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本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申报和确认,对相关董事、监
42、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任申报之日起所持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含新增)予以全部锁定。l 离任满半年不满一年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解锁。l 离任满一年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将全部解锁。3、创业板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2010年11月4
43、日之前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参照主板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规定。2010年11月4日之后(含当日)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遵照以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上市公司可通过发行人E通道随时查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等相关信息。(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中遇到的
44、特殊情况及处理上市公司应认真核对我司提供的现任及离任未满六个月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及持股明细情况,如发现错误要及时与登记存管部上市公司联络人电话联系,及时找出错误原因,进行更正处理。上市公司需注意: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姓名与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要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到我司开户代理机构进行修改或补充。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时,上市公司应提醒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合并深圳证券账户而产生股份管理、上市交易方面的不
45、便,由其自行承担后果。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未指定托管单元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向登记存管部书面申请补充托管证券公司名称及单元编码,避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锁股份无法正常卖出或股息不能直接领取等情况发生。二、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登记对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登记,本公司只受理上市公司申请;持有到期限售股份的股东可委托上市公司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对于网下配售股份(限售期为3个月)解除限售,上市公司只需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深交所审核通过后通知本公司处理,本公司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深交所。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转化而来的限售股份、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及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配股和大股东追加承诺等行为形成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公司需向深交所和本公司提交申请。目前,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登记业务主要通过发行人E通道办理;因技术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发行人E通道的上市公司,仍可向本公司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办理。表5: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登记业务流程 T日:上市流通日日期工作内容注意事项负责单位或部门T-5日前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材料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pdf格式)可通过发行人E通道下载上市公司T-2日前得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