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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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 第1篇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务人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B附停止条件债权的债权人在条件成就前,不得行使表决权C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D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正确答案:BD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l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只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并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2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附停止条件的
2、债权,债权是否能够成就并不确定,因此条件成就前,不得行使表决权,所以B选项正确。第3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61条第l款第7项、第10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并不是不享有表决权,而是不享有部分表决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第5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所以D选项正确。 法律对科学技术具有哪些作用?( )A法律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B法律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C法律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D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正确答案
3、:ABC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关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不符合题意,实为科学技术对法律影响的体现。 海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郑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和某公司签署国家控制药品原料的购销合同,造成400万元款项无法追回,给海大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但慑于郑某的权力,海大公司董事会迟迟不予追究郑某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海大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下列股东采取的救济措施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原则上,股东应当先请求海大公司的监事会提起诉讼B李某等3位股东连续合计持有海大公司1%股份已达7个月,3人有权请求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C王某连续持有海大公司1%的股份已达
4、3个月,他有权请求公司监事会提起诉讼D海大公司监事会自收到李某等的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李某等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正确答案:ABD考点 对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行为的救济措施答案及解析 ABD。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l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5、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此,ABD项正确。 下列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中,不能视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的是:( )A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的不予
6、起诉的文书B公安机关为李某作出的撤销案件予以释放的证明书C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作出的撤销逮捕决定书D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书正确答案:D因为必须是生效的宣告无罪的判决书,才能作为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所以D是错误的。 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关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能担任公证员;年龄二十三周岁者可以担任检察官。正确、不正确B关于律师承办业务:律师承办业务,应告知委托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律师承办业务,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正确、不正确C关于检察制度的发展和特征: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多隶属于行政
7、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和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检察院负责制。正确、不正确D关于我国的法官制度: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正确、不正确正确答案:BD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并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质权也不成立B质押合同不成立,质权也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不成立D质押合同生效且质权设立正确答案:D本题中质押的
8、标的物是公司债券,按照物权法第264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宋某自小父母双亡,在孤儿院长大。后来,宋某与阎某确立恋爱关系,阎某父母邀请宋某去其家里作客,才发现两家有亲戚关系,宋的生父与阎的祖母是同胞姐弟,宋某与阎某是表叔侄女关系,则( )A宋某与阎某不可以结婚,因为他们是亲戚关系B宋某与阎某可以结婚C宋某与阎某可以结婚,但是必须保证不生育子女D宋某与阎某不可以结婚,因为他们之间辈分不同正确答案:B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
9、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己身或已身所生育的各代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宋某与阎某虽系旁系血亲,但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可以结婚。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不管他们是不是决定不生育子女,者是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结婚的范畴。虽然法律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出于优生学的考虑,因为近亲结婚极易生育出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不健康的孩子。
10、但是生育权是人类基本的权利,法律并不允许订立这样限制人身权利的合同。婚姻法对于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也没有规定任何除外情况,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违反这一规定。因此,即使保证不生育子女,也是不允许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 第2篇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李某贪污受贿一案时,根据发现的犯罪事实,决定查询、冻结李某的存款、汇款,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死亡,对其的存款、汇款,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依法予以没收,遂直接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对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
11、,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B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无权直接扣划存款、汇款C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金融机构上缴国库D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返还被害人正确答案:AB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ll7条,六机关决定第l9条,高检规则第194、239条。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9194 题:Page 张某系某国有外贸公司经理,2022年3月,他未经集体研究,将公司的200 元借给好友王某主管的某运输公司(集体企业),2022年
12、案发时,尚有80余万元未归还。2022年底,王某为表示感谢,送1万元给张某作为“过节费”。案发后,张某还交代,2022年5月,周某因寻衅滋事被捕,周某托张某帮忙疏通关系,张某提出要花3万元。周某给张某4万元,言明1万元作为张某的“辛苦费”,张某遂将3万元送给其认识的办案人员,使周某的罪责得以开脱。第 91 题 张某将200万元借给某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A构成挪用公款罪B构成挪用资金罪C不构成犯罪D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正确答案:A本题考查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或者挪用
13、公款数额较大,3个月不归还的行为。本题中,张某作为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200万元借给运输公司,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又由于张某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当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A.自由权B.生存权C.请求权D.胜诉权ACD解析:权利的构成要素:自由权,即可自由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要素;请求权,即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要素;胜诉权,即在权利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后,赢得诉讼的权利要素。法律权利是以上三种权利要素的统一。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合同关系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侵权关系C消费者权
14、益保护法调整竞争关系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调整合同关系正确答案:D本题考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合同关系、侵权关系也涉及到了竞争关系(如广告竞争)。 甲男、乙男本是同厂工人,因单位年轻人较少,两人兴趣爱好相近,遂成为好友。后来因为同时喜欢上丙女而反目。一日甲、乙二人因故争吵,既而大打出手。甲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乙砸伤,乙因呼吸困难被人送入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根肋骨骨折。乙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斗殴事件,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乙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5、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3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乙构成重伤,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此拒绝受理。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1在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时,乙除了提起自诉外,还有何救济途径?2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什么特殊的诉讼权利?3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其做法是否正确?4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未对被告
16、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那么能否缺席审判?5如果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的做法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应该怎样作,才能惩罚罪犯,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正确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对于乙的控告,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决定的,如果乙不服不立案决定,除了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外,控告人乙有权向原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控告人乙对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2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6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
17、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3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原审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根据立案管辖范围的规定,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
18、范围,应属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范围,所以人民检察院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4不能。对于缺席审判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作相关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逃脱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自诉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
19、、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乙。 第 70 题 对于我国刑事起诉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B公诉为主表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C实行的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D起诉法定为主要求凡构成犯罪的必须起诉正确答案:AC选项A正确。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即在对刑事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选项B错误。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并非表
20、明公诉机关可主动干预自诉。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并非说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了剥夺,检察院还是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的。所以对于构成犯罪是否起诉,检察院在法定的裁量范围内可以酌定不起诉,不是凡是构成犯罪就必须起诉。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 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上述哪些国家的行为构成对s国的正式 承认?( ) A甲国 B乙国 C
21、丙国 D丁国正确答案:AB对国家的承认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承认有两种: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明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以明白的语言文字直接表达承认的意思;默示承认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这二者都构成正式的承认。其中,默示承认主要包括: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其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但是,除非明确表示,下列行为一般不认为构成默示承认: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的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等。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2022司法考试考试答案6篇 第3篇
22、司法考试万国讲座分几个阶段你好,讲座是一套书,不分阶段。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22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
23、及时通知乙公司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正确答案:C 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正确答案:BCD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仅限于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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