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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答辩状1返回最高人民法院网登录邮箱系统所在位置: 首页 诉讼文书样式 文书样式行政诉讼答辩状发布时间:20xx-09-29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托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答辩恳求: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观点、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年月日(写明递交答辩状之日)附:1答辩状副本份2其他文件份3证物或书证件行政诉讼答辩状2_县人民法院:答辩人: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局
2、长。托付代理人:顾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托付代理人:马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科科长。关于原告黄_,_县农业机械公司和施_不服本局_工商(_)第_号复议确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依法特作如下答辩:原告知状中声称他们在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的行为和经济收入都是合法的,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他们的处理确定是错误的。依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认为:_工商发(_)第 _号复议确定书维持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工商处(_)第_号的处理确定是正确的。所谓投机倒把是指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管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程序的行为。该行为在主观方面的特
3、征属有意,且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在客观方面的特征表现为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众事工商业活动,扰乱市场的行为。依据上述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_工商(_)第37号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活动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8种行为属投机倒把。其中第六种行为是“在生产、流通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第八种行为是“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供应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便利条件,从中牟利的”。原告人黄_经原告人施_介绍,从_县轻工机械厂联系的 6160型发电机组一台,电原告人_县农业机械公司汇款10000元“买进”,黄_将该机组生产厂
4、_柴油机厂产品标牌上出厂日期“_年_月改为_年_月”,再以27400元的价格“卖给”_县_ 石灰厂。该机组经_市质检所检测鉴定是为不符合GB2819- 81、GB775一81标准要求,该产品不合格,不能正常运用。就是这样一台劣次品进销差17400元,利率高达174%,_县农业机械公司牟利2l90元,施_获介绍费3000元。由此可见,原告黄_和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完全符合投机倒把的法律概念和特征。综上所述,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_工商处(_)第_号处理确定书认定原告人黄_和_县农业机械公司在这台6160型发电机组交易中进行投机倒把的事实是清晰的,证据是确凿的,定性是精确的.,处理是
5、正确的。没收施_非法所得3000元也是正确的。故我们以_工商发(_)第_号复议确定书予以维持。同理三原告的诉状所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程序,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此致敬礼!答辩: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_年_月_日行政诉讼答辩状3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地址:市镇路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厂长。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诞生,住址:省县乡村。暂住市镇路号。因被答辩人彩板活动房厂不服答辩人作出的人社工认 号工伤认定确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现答辩如下:一、依据被答辩人行政起诉状诉称:“原告
6、单位注册地在市县,被告认定第三人为工伤,不仅超越工伤认定管辖权,而且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这种说法是完全没有依据的。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夫工参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农夫工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实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只要比照这条规定,即不言自明。第三人受伤事故,发生在答辩人管辖范围内,却要求答辩人到其注册地调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答辩人未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为第三人办理工伤保险,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理
7、应为之受理认定。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答辩人认定为工伤,二、被答辩人诉称“第三人系醉酒导致受伤,不应认定工伤”,缺乏事实证据。答辩人派人到该项目经营部施工工地调查核实时,被答辩人施工管理人员说,第三人上班前后常常喝酒,但并未说其醉酒。而“喝酒”与“醉酒”,其性质完全不同。假如第三人确系“醉酒”上班,被答辩人管理人员为何不予以制止呢?答辩人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曾书面告知被答辩人举证,但被答辩人始终未供应“醉酒”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以第三人“醉酒”为由否定工伤的理由难以成立。三、经调查,第三人与同事一起在安装门架时遇到顶上高压线,结果被电触伤。从事故缘由分析,原告也难逃其咎,负有肯定责任。因为施工前明知顶上有高压线,却没有实行必要的防护措施,以致造成这样意外事故。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规精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申诉,维持答辩人所作的该工伤认定。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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