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条件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gwts.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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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 施 工 合 同 条 件(1999年第一版)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制指南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投标函、合同协议书格式周可荣 刘雯 万彩芸 王健译说明:因时间较紧,本译稿未经仔细校对,仅供培训班使用。 请勿复印传播。请勿正式引用。引言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现于1999年出版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l 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
2、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l 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l 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
3、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l 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
4、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FIDIC是按照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在编写本施工合同条件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我们将那些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
5、中的条款。本版的通用条件是基于下列情况编写的:(i) 期中支付和最终支付将按照测量的数值乘以工程量表中的费率和价格决定;(ii) 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词语需要用进一步的数据来说明,那么(除非其描述性很强,因而必须在规范中详细说明外)要参照此数据的条款应编入投标文件附录中,数据由雇主事先写明或由投标者填入;(iii) 如果通用条件中的某条款涉及某一事件,而对此事件不同的合同可能适于采用不同的合同格式,则编写此条款的原则应为;(a) 要使用户感到,简单地删去或不引用某些他们不希望采用的规定,比在通用条件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而必须在专用条件中编写附加的条文更为方便;(b) 而在原则(a)不适用的情况
6、下,条款中应包含适用于绝大多数合同的规定。例如,将第14.2款预付款编入通用条件是为了方便用户,而不是因为FIDIC在预付款方面有任何政策规定。如果没有说明预付款的数额从而将其舍弃,那么此款就不再适用(即使未被删除)。因此,要提醒用户注意的是,通用条件中的某些规定对很典型的合同也可能并不适用。本版的专用条件编写指南中提供了有关上述问题的进一步资料、其它编写方式的范例措辞以及帮助用户编写专用条件和其它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及范例措辞。在引用任何范例措辞前,必须核实它是否完全适用于具体情况;如果不是,则必须对其进行修改。修改范例措辞时,以及在做出其它修改或增加的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确保不与通用条件产
7、生歧义,或在专用条件的条款之间导致歧义。至关重要的一点是,所有这些改动的工作以及整个招标文件的编制,都应委托给有关方面(包括合同、技术和采购方面)的专家来完成。本版的结尾部分是投标函、投标文件附录(给出了一个要参照它的条款列表)、合同协议书的格式,以及争端裁决协议书的替代形式。争端裁决协议提供了雇主、承包商和被任命的裁决委员(唯一的裁决委员或三人争端裁决委员会中的一名成员)之间的协议的条文;并且在通用条件的附录中纳入了有关条款(以引用的形式)。FIDIC计划出版施工、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的应用指南。FIDIC出版的另一份名为“招标程序”的相关文件则提出了选择投标人以
8、及获得投标和评标的系统方法。为了明确合同各项工作的顺序,可参照随后两页的图表和下列各款(图表中也列明了某些条款号)。图表是说明性质的,不得用其解释合同条件。1.1.3.1 及 13.7 基准日期1.1.3.2 及 8.1 开工日期1.1.6.6 及 4.2 履约保证1.1.4.7 及 14.3 期中支付证书1.1.3.3 及 8.2 竣工时间(包括按第8.4款延期的情况)1.1.3.4 及 9.1 竣工检验1.1.3.5 及 10.1 接收证书1.1.3.7 及 11.1 缺陷通知期(包括按第11.3款延期的情况)1.1.3.8 及 11.9 履约证书1.1.4.4 及 14.13 最终支付证
9、书目 录1 一般规定11.1 定义1.2 解释1.3 通讯联络1.4 法律和语言1.5 文件的优先次序1.6 合同协议书1.7 转让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1.12 保密事项1.13 遵守法律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2 雇主62.1 进入现场的权利2.2 许可、执照和批准2.3 雇主的人员2.4 雇主的资金安排2.5 雇主的索赔3 工程师73.1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3.2 工程师的授权3.3 工程师的指示3.4 工程师的撤换3.5 决定4 承包商9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4.2 履约保证4.3 承包商的代表
10、4.4 分包商4.5 分包合同利益的转让4.6 合作4.7 放线4.8 安全措施4.9 质量保证4.10 现场数据4.11 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4.12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4.14 避免干扰4.15 进场路线4.16 货物的运输4.17 承包商的设备4.18 环境保护4.19 电、水、气4.20 雇主的设备和免费提供的材料4.21 进度报告4.22 现场保安4.23 承包商的现场工作4.24 化石5 指定分包商155.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5.2 对指定的反对5.3 对指定分包商的支付5.4 支付的证据6 职员和劳工166.1 职员和劳工的雇用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
11、件6.3 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员6.4 劳动法6.5 工作时间6.6 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6.7 健康和安全6.8 承包商的监督6.9 承包商的人员6.10 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的记录6.11 妨碍治安的行为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187.1 实施方式7.2 样本7.3 检查7.4 检验7.5 拒收7.6 补救工作7.7 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拥有权7.8 矿区使用费8 开工、延误和暂停208.1 工程的开工8.2 竣工时间8.3 进度计划8.4 竣工时间的延长8.5 由公共当局引起的延误8.6 进展速度8.7 误期损害赔偿费8.8 工程暂停8.9 暂停引起的后果8.10 暂停时对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支
12、付8.11 持续的暂停8.12 复工9 竣工检验229.1 承包商的义务9.2 延误的检验9.3 重新检验9.4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10 雇主的接收2310.1 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10.2 对部分工程的接收10.3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10.4 地表需要恢复原状11 缺陷责任2411.1 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11.3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11.4 未能补救缺陷11.5 清除有缺陷的部分工程11.6 进一步的检验11.7 进入权11.8 承包商的检查11.9 履约证书11.10 未履行的义务11.11 现场的清理12 测量和估价2612.1 需测量的工程12.2 测量方法12.3
13、 估价12.4 省略13 变更和调整2713.1 有权变更13.2 价值工程13.3 变更程序13.4 以适用的货币支付13.5 暂定金额13.6 计日工13.7 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13.8 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14 合同价格和支付30141 合同价格142 预付款143 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144 支付表145 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和材料146 期中支付证书的颁发147 支付148 延误的支付149 保留金的支付1410 竣工报表1411 申请最终支付证书1412 结清单1413 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1415 支付的货币15 雇主提出终止35151 通知改正152 雇主提
14、出终止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54 终止后的支付155 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力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37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162 承包商提出终止163 停止工作及承包商的设备的撤离164 终止时的支付17 风险和责任38171 保障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173 雇主的风险174 雇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176 责任限度18 保险40181 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182 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保险183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19 不可抗力42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193 减少延误的责任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19
15、5 不可抗力对分包商的影响196 可选择的终止、支付和返回197 根据法律解除履约20 索赔、争端和仲裁44201 承包商的索赔202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203 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204 获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205 友好解决206 仲裁207 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208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期满附件 争端裁决协议书的通用条件48专用条件54附件 保证格式69投标函、合同协议书、争端裁决协议书格式76通用条件1 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
16、其它法律实体。1.1.1 合同1.1.1.1 “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1.1.1.2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1.6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1.1.1.3 “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1.1.1.4
17、 “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1.1.1.5 “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1.1.1.6 “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1.1.1.7 “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1.1.1.8 “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
18、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1.1.1.9 “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1.1.1.10 “工程量表(Bill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1.1.2.1 “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1.1.2.2 “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
19、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 “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3.4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1.1.2.5 “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i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按照第4.3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1.1.2.6 “雇主的人员”指工程师,第3.2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
20、的人员。1.1.2.7 “承包商的人员”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所有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1.1.2.8 “分包商”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1.1.2.9 “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按照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按照第20.3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1.1.2.10 “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1.1.3.1 “基准日期”指提交
21、投标文件截止日前28天的当日。1.1.3.2 “开工日期”指按照第8.1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3.3 “竣工时间”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按照第8.2款【竣工时间】的规定,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按照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1.1.3.4 “竣工检验”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按照第9款【竣工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变更的形式被指示进行。1.1.3.5 “接收证书”指按照第10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1.1.3.6 “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
22、区段(视情况而定)后,按照特殊应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1.1.3.7 “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10.1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11.3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1.1.3.8 “履约证书”指按照第11.9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1.1.3.9 “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1.1.4 款项与支付1.1.4.1 “接受的合同款额”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1.1.4.2 “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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