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gjc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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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道路交交通安全全法实施办法法20005年111月225日四四川省第第十届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第十十八次会会议通过过四川省省第十届届人民代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委员会公公告第773号四四川省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道路路交通安安全法实施办办法(NO:SC11021131)已由四四川省第第十届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会第十十八次会会议于220055年111月255日通过过,现予予公布,自自20006年33月1日日起施行行。四四川省人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常务委员员20055年111月25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一条 根根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道路交交通安全全法和和中华华人民共共和
2、国道道路交通通安全法法实施条条例的的规定,结结合四川川省实际际,制定定本实施施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严格管理,安全畅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教育、工商、质监、规划、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联系制度;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五年规划和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
3、应急预案;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场站和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进行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严格内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制度,确定专人组织实施;(二)教育本单位人员遵
4、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三)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机动车的定期维护和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七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安装两副以上号牌;(二)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三)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搭载人员的座位;(四)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五)除摩托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应当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示标志。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教练车和载运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校车,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在车身和车厢前后明显位
5、置喷涂“教练车”、“校车”等字样。第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申请登记时,需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等。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机动车驾驶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途径,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供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查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按照车辆管理档案中记录的联系方式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第三章 道路通行第十一条
6、在城市道路、公路控制范围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牌、匾,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相类似。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停车位不足的城市道路范围内,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一个月至十二个月不等期限的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发现已经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时,应当及时将其取消。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方便和照顾的原则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划设的公交车优先通行车道,其他机动车遇公交车时应当让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中心区域的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城市中心区域的大型货车、摩托车、人力和机动三轮车的总量
7、或者时间进行限制,限制内容经过听证后决定并公布。第十六条 道路管理和养护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设置并维护符合安全要求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在未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前,应当设置规范、明显的警示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第十七条 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单位及人员,白天应当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明显的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标志,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戴反光服饰。第十八条 机动车按照规定借用非机动车道
8、通行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第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应当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驾乘人员应当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第二十条 机动车在未划设中心线和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遇弯道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机动车在山区冰雪覆盖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采取在驱动轮上安装防滑链等安全防范措施。机动车驶出环形路口前,应当开启右转向灯。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不得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停放。非紧急情况下,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装卸货物。第二十二条 载运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校车不得超过核载人数,应当随车配备监护人员
9、。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不得转借。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机动车道上索要、兜售、发放物品。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安监、卫生、建设、农机等部门,共同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医疗机构在接到救援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接到急救指挥中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医疗救治,不得推诿、拒绝。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无法实
10、施正常救护的,应当派出医护人员护送伤员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堪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当事人通知有关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查验、检验或者鉴定;需要查阅、调取或者复制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第二十八条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
11、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
12、任;(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13、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幅度执行。第三十二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残疾人人机动轮轮椅车、电电动自行行车超过过限速规规定的; (二二)非机机动车驾驾驶人员员醉酒驾驾驶的;(三三)非
14、机机动车违违反规定定载物的的;(四四)违反反规定进进入高速速公路、城城市快速速路的;(五五)行人人跨越、骑骑坐道(六)乘乘车人携携带易燃燃易爆等等危险物物品的; (七七)乘车车人向车车外抛洒洒物品的的。 第三三十三条条 机动动车驾驶驶人有下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的,处220元以以上500元以下下罚款: (一一)未按按照规定定粘贴检检验合格格标志、保保险标志志的;(二二)实习习期内驾驾驶机动动车,未未在车身身后部粘粘贴或悬悬挂统一一式样的的实习标标志的; (三三)在驾驾驶室的的前后窗窗范围内内悬挂、放放置妨碍碍驾驶人人视线的的物品的的;(四四)在车车身前后后玻璃上上张贴图图片、喷喷涂妨碍碍视线的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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