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范本4138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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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基础础设施项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BT)合合同范本本回购人 :_投资人 :_签约地点:_签约日期:_ 目 录录陈 述5第一章 特许权权5第1条 定义和和解释51.1 定义51.2 释义8第2条 双方义义务92.1 特许权权的授予予92.2 担保权权92.3 投资人人的主要要义务92.4 回购人人的主要要义务102.5 建设期期92.6 建设期期的延长长9第3条 合作前前提条件件103.1 投资人人条件103.2 回购人人条件103.3 回购承承诺函和和回购担担保文件件10第二章 投融资资10第4条 项目融融资104.1 投资人人的投融融资义务务104.2 项目资资本金104.3 项目公公
2、司注册册资本104.4 担保权权益104.5 融资文文件114.6 资金使使用11第三章 项目监监管11第5条 项目监监管115.1 回购人人的监管管权115.2 财务监监管115.3 监理机机构的监监管12第四章 项目建建设12第6条 土地使使用126.1 征地、拆拆迁和补补偿126.2 建设用用地的权权利126.3 对建设设用地的的限制126.4 临时用用地126.5 公用设设施使用用建设用用地12第7条 前期工工作13第8条 设计修修改和设设计变更更13第9条 施工149.1 投资人人的主要要义务149.2 回购人人的主要要义务159.3 建设工工程质量量159.4 质量保保证和质质量控
3、制制方案159.5 总承包包人和施施工监理理人16第10条 进度度计划及及控制1610.1 进度度计划1610.2 进度度报告1710.3 建设设中的预预期延误误1710.4 建设设过程中中的监测测、检验验及异议议1810.5 工程程停建或或缓建20第五章 项目延延误与终终止20第11条 完工工延误2011.1 逾期期赔偿金金20第12条 合同同终止1912.1 终止止合同1912.2 终止止合同时时的估价价19112.3 终止止后的支支付19第六章 验收和和移交20第13条 工程程验收2013.1 验收收标准2013.2 验收收2013.3 重新新验收2013.4 检验验争端20第14条 单
4、项项工程移移交2014.1 移交交的范围围和时间间2014.2 移交交文件2114.3 技术术移交2114.4 移交交效力2114.5 合同同的取消消和转让让2114.6 所有有权及风风险的转转移2214.7 移交交证书2214.8 投资资人设备备的移出出22第15条 项目目整体移移交22第七章 缺陷责责任22第16条 缺陷陷责任期期2216.1 完成成收尾工工作和修修补缺陷陷2216.2 缺陷陷责任期期23第八章 回购款款的计算算、调整整和支付付23第17条 回购购款计算算调整2317.1 回购购款的计计算2317.2 回购购款的调调整24第18条 回购购款支付付2518.1 回购购款的支支
5、付2518.2 支付付延误2518.3 审计计25第九章 各方的的一般义义务25第19条 回购购人的一一般义务务2519.1 遵守守法律和和合同2519.2 支付付回购款款2519.3 协助助批准2519.4 协调调和配合合2619.5 法律律和条例例变动2619.6 征地地和拆迁迁26第20条 投资资人的一一般义务务2620.1 遵守守法律2620.2 全面面管理2620.3 资金金管理2720.4 法律律和条例例的变动动27第21条 环境境及文物物3021.1 环境境保护3021.2 付款款到期日日2821.3 保护护考古、地地质和历历史文物物28第22条 项目目文件及及保险2822.1
6、项目目文件的的协调2822.2 保险险2922.3 知识识产权29第十章不不可抗力力29第23条 不可可抗力及及影响2923.1 不可可抗力引引起的中中止履行行2923.2 通知知3023.3 不可可抗力造造成的支支出和延延误3023.4 减少少损失的的责任和和协商3023.5 不可可抗力造造成的终终止3023.6 灾害害保险和和项目的的修理31第十一章合同转转让31第24条 双方方合同转转让3124.1 由回回购人的的转让3124.2 由投投资人的的转让31第十二章争议解解决32第25条 解释释规则3225.1 合同同文件3225.2 完整整的协议议3225.3 变更更3225.4 可分分割
7、性32第26条 争议议解决3226.1 定期期讨论3226.2 友好好解决3226.3 诉讼讼3226.4 诉讼讼期间的的履约3226.5 继续续有效33第十三章附则33第27条 其他他规定3327.1 义务务的分别别性3327.2 通知知3327.3 不予予放弃34第28条 对投投资人的的优惠条条件34陈 述本协议由 (按照照中华人人民共和和国法律律正式设设立和存存续的政政府机关关法人,以以下简称称“回购人人”)和 (一家家依照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法律设设立和存存续的有有限责任任公司,以以下简称称“投资人人”)于二二_年_月_日日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_签署署。鉴于:一、为加强强对政府府投资项
8、项目资金金管理,提提高建设设资金使使用效益益,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预预算法、财财政部关关于加强强基础设设施建设设资金管管理与监监督的通通知和和财政政性基本本建设资资金投资资项目工工程预决决算审查查操作规规程等等有关规规定。二、 关关于昆明明城市基基础设施施投资特特许经营营权管理理办法及及关于于加快昆昆明市城城市基础础设施市市场化进进程的意意见。三、 意向向决定 行政政区划内内的 (如如某市政政基础设设施项目目工程) 采用用投资建建设-回回购模式式(即BBT方式式)进行行建设,_人民政政府为项项目的回回购主体体。据此经回购购人和投投资人友友好充分分协商,并并依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合同法法、
9、云云南省有有关法律律法规及及 关于基基础设施施项目规规划建设设的有关关规定,达达成协议议如下:第一章 特许权权第1条 定义和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中,下列列词汇和和语句具具有本款款所赋予予的含义义:“协议”: 指云云南省_人民民政府与与投资人人签订的的本投资资建设-回购协协议,包包括附件件一至附附件_以以及各单单项工程程的建设设协议,上上述每一一文件均均应视为为本协议议的组成成部分。“市政府”: 指云南南省_ 人人民政府府及所属属各部门门,及其其继承人人和经许许可的受受让人。“有权部门门”: 指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的任何何立法机机关、司司法机关关和政府府及其任任何下属属机构,以以及对项项
10、目公司司或本项项目或其其任何部部分具有有管辖权权的任何何部门和和权力机机构。“适用法律律”: 指所所有现行行有效及及不时修修改、增增加的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地方方性法规规、自治治条例和和单行条条例、规规章、司司法解释释及其他他有法律律约束力力的规范范性文件件。“项目公司司”: 指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有有关法律律和法规规在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成成立和登登记注册册的、以以实施本本协议为为目的的的有限责责任公司司。“项目”或或“本项目目”:指_开发发改造中中配套的的市政基基础设施施建设项项目,即即_ 政府采采用投资资建设-回购模模式选定定投资人人,并允允许投资资人设立立项目公公
11、司以投投融资建建设 市政基基础设施施工程 ,并并在建设设期结束束后政府府将以协协议回购购价回购购的整个个工程项项目。“单项工程程”: 指本本协议项项下的各各个独立立的建设设项目。“回购人”: 指云南南省_政政府。“投资人”: 指_。“总承包人人”: 指投投资人通通过招投投标选定定的或通通过其他他方式确确定的且且经回购购人认可可的针对对本协议议项下的的项目进进行建设设的总承承包商。“总承包合合同”: 指指投资人人与总承承包人签签订的本本项目的的总承包包协议。“贷款人”: 指融资资文件项项下的贷贷款人或或其它资资金提供供人。“融资文件件”: 指投投资人为为完成工工程项目目而与金金融机构构签订的的或
12、由金金融机构构出具的的任何贷贷款协议议、担保保协议、票票据、保保函及其其他文书书。“生效日期期”: 指按按照本协协议的规规定,回回购人和和投资人人正式签签署本协协议并发发生法律律效力的的日期。“移交日期期”: 指回回购人接接受投资资人移交交全部或或部分本本工程项项目之日日,从此此日起,本本工程项项目的全全部或部部分资产产归回购购人所有有,并自自此时起起即作为为全部工工程或部部分工程程的竣工工日期。“建设期”: 指自生生效日期期(含)起起至预定定完工日日(不含含)的期期间。“单项工程程的建设设合同”:指投投资人与与回购人人签订的的本协议议项下的的各单项项工程的的协议,这这些协议议为本协协议的组组
13、成部分分。“预定完工工日”: 指自生生效日期期起个月月届满之之日,可可根据第第2.66条延期期。“完工日”: 指根根据第115条本本协议的的最后一一项工程程交工验验收报告告备案或或视为备备案之日日。“质保期”: 指根根据第116.22.2条条所规定定的本项项目单项项工程和和或各各分项分分部工程程和或或设备的的质保期期。“竣工验收收”: 指指本协议议第133条所规规定的过过程。“移交证书书”: 指指按照本本协议第第14.7款颁颁发的证证书。“利率”: 指指中国人人民银行行公布的的同期贷贷款利率率和各商商业银行行公布的的同期贷贷款利率率。“临时工程程”: 指为为实施和和完成工工程及修修补任何何缺陷
14、,在在现场所所需的所所有各类类临时性性工程。“材料”: 指由由投资人人或由承承包人通通过招标标采购或或直接采采购(用用于工程程中系统统设备的的除外)并并用于工工程的各各类物品品。“现场”: 指用用于建设设本工程程的场所所,以及及在协议议中可能能明确指指定作为为现场组组成部分分的任何何场所。“一般设计计变更”:指在本协议议项下的的某单项项工程在在实际施施工过程程中出现现了与签签订该单单项工程程合同时时的预计计条件不不一致的的情况,而而需要改改变原定定施工范范围内的的某些工工作内容容。如工工程量、合合同价款款、工期期、质量量要求、位位置、标标高尺寸寸及施工工方法等等方面的的变化,且且此变化化控制在
15、在一定的的变量范范围(见见具体施施工合同同条款)之之内。“重大设计计变更”:指由回购人人提出的的或由投投资人提提出并由由回购人人确认的的关于引引起工程程项目内内容、工工程量、质质量、工工期要求求、工程程价款、施施工方法法等重大大变动且且变动超超出某控控制范围围(见具具体施工工合同)的的变更。“回购担保保文件”:指_向向投资人人出具的的合法有有效的对对回购人人回购本本工程的的担保书书及相关关文件。“回购承诺诺函”: 指指回购人人向投资资人作出出的对本本工程进进行回购购的承诺诺。“建设”: 指工工程的规规划、设设计与工工程技术术服务、建建造、供供货、试试验与竣竣工,包包括场地地勘查和和调查、设设计
16、、监监理、施施工、采采购、维维护、交交付、安安装、完完成、验验收、质质量监督督以及与与建设过过程有关关的其它它活动。“项目建设设用地”:指第6条所所述的项项目建设设用地,不不包括施施工临时时用地。“环境污染染”: 指项项目之上上、下、或或周围的的空气、土土地或水水或其任任何部分分的沾污污或污染染,且该该等沾污污或污染染违背或或不符合合任何有有权部门门的环保保法律、法法规或规规定。“不可抗力力”: 具有有第233.1条条所规定定的含义义。“项目文件件”: 指本本协议及及与本项项目有关关的一切切合同、协协议。“进度计划划”: 本项项目施工工组织设设计中所所列的工工程进度度计划。“投资监理理人”:
17、指指根据第第5.33.1条条按照适适用法律律选定和和备案的的投资监监理机构构。“监理合同同”: 指投投资人和和施工监监理人为为项目的的监理订订立的协协议。“违约”: 指一一方未能能履行其其在本协协议项下下的任何何义务,而而且这种种违约不不能归咎咎于另一一方违反反任何协协议的作作为或不不作为、或或不可抗抗力、或或由另一一方承担担风险的的事件。“投资咨询询人”: 指指为投资资人在法法律、财财务等事事物方面面提供咨咨询服务务的机构构。“技术咨询询人”: 指指为投资资人在工工程技术术方面等等提供咨咨询服务务的机构构。1.2 释义在本协议中中:(1)“中中文”指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法法定规范范汉字;(2)
18、“人人民币”指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法法定货币币;(3)除本本协议上上下文另另有规定定外,参参照的条条款和附附件均为为本协议议的条款款和附件件;(4)除非非本协议议另有规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除非非本协议议另有规规定,一一方无论论何时要要求另一一方给予予同意或或批准时时,另一一方不得得无理拒拒绝或拖拖延给予予该同意意或批准准;前提提是该同同意或批批准符合合本协议议条款精精神或法法律法规规。(6)任何何所指的的一定天天数的时时间期间间指公历历日;(7)所指指的日、星星期、月月份和年年均指公公历的日日、星期期、
19、月份份和年;(8)若要要求回购购款支付付之日为为非营业业日,则则应视要要求支付付日为此此非营业业日之后后的第一一个营业业日;(9)除上上下文另另有规定定,“包括”一词在在任何时时候应被被视为与与“但不限限于”连用;(10)所所指的协协议是指指列举的的和作为为附件的的协议,并并且在任任何情况况下均指指对该协协议不时时所作的的补充或或修改。第2条 双方义义务2.1 特许权权的授予予依照本协议议的规定定,回购购人授予予投资人人以下独独家的权权利:(1)对_市市政基础础设施项项目进行行投资、融融资和施施工建设设;(2)按第第6条规规定使用用项目建建设用地地。2.2 担保权权在建设期内内,投资资人有权权
20、为第44.4条条允许的的本项目目融资之之目的以以回购人人的回购购承诺书书和回购购保函作作为担保保。2.3 投资人人的主要要义务在遵循本协协议规定定之前提提下,投投资人应应(1)在建建设期内内自行承承担费用用和风险险,负责责进行项项目的投投融资、建建设和移移交;(2)根据据第144条将项项目的所所有权利利、所有有权和权权益移交交给回购购人或其其指定机机构。2.4 回购人人的主要要义务在遵循本协协议规定定之前提提下,回回购人应应:(1)按时时完成立立项和征征地拆迁迁工作;(2)保证证投资人人能够获获得建设设用地的的相关权权利及在在建设期期间有权权进入该该土地;(3)根据据第144条及时时接收项项目
21、的所所有权利利、所有有权和权权益的移移交;(4)及时时、足额额地拨付付回购资资金。2.5 建设期期除非依据本本协议第第2.66条延长长建设期期或第112条终终止协议议,建设设期自生生效日期期(含)起起至全部部工程项项目完工工日前一一日(含含)止,预预期的建建设期为为_个月月。2.6 建设期期的延长长如果发生以以下情况况:(1)第221.33条所述述的情况况致使建建设工程程延误;(2)由于于回购人人的违约约行为致致使建设设工期延延误;(3)因回回购人的的原因导导致第三三方干扰扰造成的的工期延延误;(4)不可可抗力事事件导致致第233条项下下的工期期延误;(5)国家家法律变变更导致致工期延延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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