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路东侧、三宝浜南侧(DN030603-1)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2017-9-30car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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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游路东侧、三宝浜南侧(DN030603-1)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发包人:常州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常州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名称:龙游路东侧、三宝浜南侧(DN030603-1)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2.工程地点:_常州市龙游路东侧、三宝浜路交叉口。 3.工程承包范围3.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但不
2、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服务、包维修等总承包管理的方式进行的工程承包)。3.2 承包范围3.2.1 单位工程概况序号单位工程名称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地上建筑面积(m2)地下建筑面积(m2)总建筑面积(m2)11#楼15F1F7908.5722#楼17F1F8951.2933#楼18F1F9472.6544#楼16F1F8922.8155#楼18F1F11292.9966#楼18F1F10105.357非人防地库1F167068人防地库1F690097#办公楼5F1F4116.18108#配套用房2F913.18119#门卫1F13.441210#小区变1F185.64合计622
3、77.523606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准的详规及施工图为准;3.2.2 承包范围:高层及各类配套用房及地库(含人防及非人防)等,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设计图纸中包括的土建、安装、装饰(不含批量精装修)等。 3.3 承包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3.4 土建工程:土建工程、室内粗装饰工程等; 3.5 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照明、弱电管道等; 其他工程:/ 3.6 本工程指定分包、独立分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桩基及桩基检测工程、外立面装修工程(包含但不限于涂料、石材、防腐木、铁艺等)、栏杆、门窗、幕墙、进户门、单元门、防火门、外遮阳工程、样板房精装修、公共部位精装修、批量精装修、
4、信报箱、电梯工程、消防通风工程、弱电工程、太阳能工程、地暖、新风系统、景观绿化工程、道路与雨污水、标识标牌、泛光照明等;承包人与指定分包、独立分包人的工作界面划分,详见合同附件附件一: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的工作界面划分、附件十三: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及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合同附件二材料设备表3.7 甲定乙供材料设备:详见合同附件2材料设备表 3.8 以上承包范围发包人有权进行调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3.9 其他补充条款: 具体以图纸为准,按图施工 1. 计划工期4.1. 暂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 10日,暂定精装修竣工交付日期2019年5月10日
5、,总工期900 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为准。4.2.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组团施工进度,由此造成的费用乙方自行考虑,甲方不予补偿。2. 质量标准1.4.2.1 工程质量标准:(1) 所有单体一次性验收合格;(2) 集团季度工程检查实测实量得分不低于92分,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3) 创优要求:常州市文明工地、优质工程、观摩工地。1.4.2.2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达到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标准。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及地方标准存在差异,则按质量标准较高的执行。1.4.2.3 承包人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发包人
6、、监理人以及质检部门监督和检查,上述监督和检查,不免除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方面的任何责任和义务。1.4.2.4 隐蔽工程覆盖前除监理人到现场检查外,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参加,否则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有权要求对其进行重新检验,不论检验合格与否,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4.2.5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规定工期内进行整改,如规定时间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相当于上述不合格工作范围对应合同价款的2倍作为违约金,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1.4.2.6 单位工程质量达
7、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除承担返修费用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单位工程合同价3%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各项损失。1.4.2.7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质量要求:5.7.1根据发包人组织的每季度工程质量大检查得分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如下。5.7.1.2 集团季度检查 详见附件四 产品质量实测实量操作指引3. 计价、计量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6.1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固定单价 (1) 固定总价:指本合同价款是包含在本合同附件的图纸目录中的工程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总价款,合同中的综合单价、总价是指按照本合同附件的图纸目录中的工程图纸、规范和招标文件要求而包干的完全
8、价格,除暂估价(材料、设备)、暂定金额项目、设计变更及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现场签证、洽商等增减帐和预备费(如有)及本合同约定可调整的部分以外的费用均为固定价格性质。合同价款中除已包括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包干费、政策性文件调整费用、措施项目费、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施工水电费、规费、其他税金以及招标文件反映的所有内容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预测到的其他常规必须要发生的费用,并考虑了风险因素等一切费用。(2) 固定单价:分部分项:除合同约定的主材、设备暂估价的项目外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
9、项目所需的增值税销项税税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政策性文件调整费用,并考虑物价浮动等风险因素在内的全部费用,不因本合同履约期内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人工工资标准和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税费和政府收费或货币的贬值升值而调整。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所报的综合单价将贯穿于投标报价、工程款支付、洽商处理和竣工结算的始终。除非招标文件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均不得调整。分部分项规费:按当地政策取费。分部分项税金:按当地政策取费。措施费用:根据建筑面积按综合单价包干,已包含规费税金。其他项目费:指零星工程费及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已包含规费税金;1)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根据建筑面积按综合单价包干。详
10、见总承包服务费表。2)零星工程费:综合单价包干。6.2 本合同采用计量方式为:6.2.1 本工程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4)确定合同总价。6.2.2 本工程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量。本工程签约合同金额为:合同 暂定 总价(含增值税销项税额,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RMB¥ ),增值税税率 为【11 %】,具体明细组成详见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6.3 其他补充内容:(1)本合同执行中,总包单位需根据甲方要求办理总包备案、质安监手续、配合各类分包备案等。为了办理总包备案、质安监手续、配合各类分包备案等政府相
11、关要求而必须签备案合同、三方协议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办理及配合,且无费用增加,承包人不得以产生费用为由拒绝办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办理备案、质检手续而签署的有关协议不作为履行依据,一切均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办理政府相关手续所需要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必须无条件办理及配合,且无费用增加。根据政府相关要求需要有形市场招标的,乙方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顺利完成总包合同备案,由此产生的费用已乙方承担。4.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7.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2) 合同专用条款;(3) 合同通用条款;(4) 技术
12、标准和要求;(5) 图纸;(6) 中标通知书及确认回执;(7) 招标过程中往来文件;(8) 投标文件;(9) 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7.2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最高优先顺序,其中以签订时间在后的文件解释顺序优先。5.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6.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单位计算。承包人必须开具发包人代付代缴费用及所有违约金的全额发票。7.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8. 合同生效11.1 合同订立时间: 2017
13、 年 月 日11.2合同订立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99#星云汇生活广场售楼中心203室 11.3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 承包人: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
14、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约定合同主要内容的书面文件。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 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文件。1.1.1.5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合同文件中约定的用于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技术标准和合同中约定的专门针对某工程部位的技术要求。1.1.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以及承包人按照第1.4 款【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提供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7 已标价
15、工程量清单:指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中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发包人代表: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代表。1.1.2.4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5 项目
16、经理: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场地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代表。1.1.2.6 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现场组织机构。1.1.2.7 承包人自行分包人:是指承包人自行选择并经发包人同意的、承接总承包范围内部分专业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1.2.8 指定分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完成总承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指定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1.2.9
17、 独立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选定,完成整个项目中与本合同有影响的独立工程施工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1.2.10 劳务分包人:是指承接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自行分包人分包的劳务作业的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1.1.2.11 监理人: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12 总监理工程师:指在专用条款中指明的,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本项目对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其他人员行使管理权,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2.13 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
18、程造价审价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以及取得该组织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工程和材料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有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竣工后不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
19、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施工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 甲供材料:指由发包人供应和送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负责该材料及设备的保管及施工。1.1.3.9 甲定乙供/甲指乙供料:指发包人认定品牌和/或限定价格,承包人进行采购、保管、施工的材料、设备。1.1.3.10 质量系统性缺陷:指渗漏、开裂、空鼓、成品保护等涉及到质量问题达到15%以上。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发包人按照第6.1 款【开工通知】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按
20、照第6.1 款【开工通知】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合同约定的和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第9.5款【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和(或)第18.1款【承包人索赔程序】所作的工期调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3.3款【 竣工日期 】确定的日期。1.1.4.5 缺陷责任期:指按照第14.1款【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承担修复工程的缺陷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24个月。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8天的日期。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21、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8 保修期:指按照第14.3款【保修责任】对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的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保修期自集中交付之日起算。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格: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
22、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暂定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及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配合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1.1.5.7 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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