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材料及表格134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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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办普通通有限公公司(一一名执行行董事,一一名监事事)基本本材料1、 公司章程程 2、 选举书3、 任职文件件4、 设立表格格5、 委托书6、 场地表7、 租赁合同同(仅供供参考)长春市*有限公公司章程程为了规范范公司的的组织和和行为,保保护公司司、股东东和债权权人的合合法权益益,维护护社会经经济秩序序,促进进社会主主义市场场经济发发展,依依据中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国公司法法(以以下简称称公司司法)及及其他有有关法律律、行政政法规的的规定,由由*方共同出出资设立立有限责责任公司司(以下下简称“公司”),特特制定本本章程。第一章 总总 则第一条 本公司司依据公公司法和和国家有有关法规规政策设设立,是
2、是企业法法人,有有独立的的法人财财产,享享有法人人财产权权。公司司以其全全部财产产对公司司的债务务承担责责任。 公司股东东以其认认缴的出出资额为为限对公公司承担担责任。第二条 公司从从事经营营活动,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政法规,遵遵守社会会公德、商业道道德,诚诚实守信信,接受受政府和和社会公公众的监监督,承承担社会会责任。第三条 公司依依法制定定章程,章章程对公公司、股股东、执执行董事事、监事事、高级级管理人人员具有有约束力力。第四条 公司向向其他企企业投资资,除法法律另有有规定以以外,不不得成为为对所投投资企业业的债务务承担连连带责任任的出资资人。第五条 公司根根据中中国共产产党章程程的规规定,
3、设设立中国国共产党党的基层层组织,开开展党的的活动,公公司为党党组织的的活动提提供必要要条件。第六条 公司保保护职工工的合法法权益,依依法与职职工签订订劳动合合同,为为职工参参加社会会保险,加加强安全全保护和和安全生生产,并并采取措措施对职职工进行行职业教教育和岗岗位培训训,提高高职工素素质。第七条 公司依依照工工会法组组织工会会,开展展工会活活动,维维护职工工合法权权益。公公司应当当为本公公司工会会提供必必要的活活动条件件。第八条 公司工工会代表表职工就就职工的的劳动报报酬、工工作时间间、福利利、保险险和劳动动安全卫卫生等事事项依法法与公司司签订集集体合同同。第九条 公司依依照宪法法和法律律
4、的规定定,通过过职工代代表大会会或者其其他形式式,实行行民主管管理。第十条 公司研研究改制制以及经经营方面面的重大大问题、制定重重要的规规章制度度时,应应当听取取公司工工会的意意见,并并通过职职工代表表大会或或者其他他形式听听取职工工的意见见和建议议。第二章 公司名名称和住住所第十一条条 公司司名称:长春*有限限公司 第十二二条 公公司住所所:长春春市南关关区*街*号*小区*栋*室室,公司以以自己的的主要办办事机构构所在地地为住所所。第三章 公司经经营范围围第十三条条 公司司经营范范围:*第十四条条 公司司的经营营范围由由公司章章程规定定,并经经工商行行政管理理机关依依法登记记。公司司可以修修
5、改公司司章程,改改变经营营范围,但但是应当当办理变变更登记记。第十五条条 公司司的经营营范围中中属于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和国务务院规定定须经批批准的项项目,应应当依法法经过批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注册资本本 第十六六条 公公司注册册资本:人民币币*万元。第五章 股东的的姓名(名名称)及及住址(住住所)、证件号号码第十七条条 股东东的姓名名(名称称)、住住址(住住所)及及证件号号码如下下:自然人股股东: 1、*,住住址:长长春市朝朝阳区*街*号身份证号号:2、*,住址址:长春春市朝阳阳区*路*号身份证号号:第六章 股东的的出资方方式、出出资额和和出资时时间第十八条条 公司司股东的的出资方方式为货货
6、币出资资。第十九条条 股东东的出资资额、出出资时间间如下:1、*,货货币出资资,*万元元,于220*年*月月*日前前到位。2、*,货币币出资, *万元,于于20*年*月*日日前到位位。第二十条条 股东东应当按按期足额额缴纳公公司章程程中规定定的各自自所认缴缴的出资资额。第二十一一条 股股东以货货币出资资的,应应当将货货币出资资足额存存入公司司在银行行开设的的账户;以非货货币财产产出资的的,应当当依法办办理其财财产权的的转移手手续。第二十二二条 股股东不按按法律和和本章程程规定缴缴纳出资资的,除除应当向向公司足足额缴纳纳外,还还应当向向已按期期足额缴缴纳出资资的股东东承担违违约责任任。第二十三三
7、条 股股东认足足公司章章程规定定的出资资后,由由全体股股东指定定的代表表或者共共同委托托的代理理人向公公司登记记机关报报送公司司登记申申请书、公司章章程等文文件,申申请设立立登记。第二十四四条 公公司成立立后,发发现作为为设立公公司出资资的非货货币财产产的实际际价额显显著低于于公司章章程所定定价额的的,应当当由交付付该出资资的股东东补足其其差额;公司设设立时的的其他股股东承担担连带责责任。第二十五五条 公公司成立立后,应应向股东东签发出出资证明明书。出出资证明明书应当当载明下下列事项项:1、公司司名称;2、公司司成立日日期;3、公司司注册资资本;4、股东东的姓名名或者名名称、缴缴纳的出出资额和
8、和出资日日期;5、出资资证明书书的编号号和核发发日期。出资证明明书由法法定代表表人签署署、公司司加盖公公章。第二十六六条 公公司应当当置备股股东名册册,记载载下列事事项:1、股东东的姓名名及住址址;2、股东东的出资资额;3、出资资证明书书编号。第二十七七条 公公司应当当将股东东的姓名名或者名名称向公公司登记记机关登登记;登登记事项项发生变变更的,应应当办理理变更登登记。未未经登记记或者变变更登记记的,不不得对抗抗第三人人。第七章 股股东的权权利和义义务 第二十十八条 股股东享有有如下权权利:1、依法法享有资资产收益益、参与与重大决决策和选选择管理理者等权权利;2、参加加或推选选代表参参加股东东
9、会并依依据公公司法和和本章程程享有表表决权;3、查阅阅、复制制公司章章程、股股东会会会议记录录、执行行董事的的决定、监事的的决定和和财务会会计报告告;4、按照照实缴出出资比例例分取红红利并优优先认缴缴公司新新增资本本;5、选举举和被选选举为执执行董事事、监事事;6、转让让其全部部或部分分股权;7、优先先购买其其他股东东转让的的股权;8、依据据公司司法的的有关规规定,提提请人民民法院撤撤销股东东会、执执行董事事违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公司司章程所所做出的的决议、决定或或者提请请人民法法院解散散公司;9、公司司清算后后,按照照出资比比例分配配公司剩剩余财产产。 第二十十九条 股东承承担以下下义务
10、; 1、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公司章章程; 2、依依法按期期足额缴缴纳所认认缴的出出资额;3、对违违反法律律、行政政法规和和本章程程规定的的行为,向向其他守守法的股股东承担担违约责责任;4、以其其所认缴缴的出资资额为限限对公司司承担责责任; 5、公公司设立立后不得得抽逃出出资。 第三十十条 股股东之间间可以相相互转让让其全部部或部分分股权。 第三十十一条 股东向向股东以以外的人人转让其其股权时时,必须须经其他他股东过过半数同同意。股股东应就就其股权权转让事事项书面面征求其其他股东东同意;其他股股东自接接到书面面通知之之日起,满满30日日未答复复的则视视为同意意转让。其他股股东半数数以上不
11、不同意转转让的,不不同意转转让的股股东应当当购买该该转让的的股权,如如果不购购买的则则视为同同意转让让。第三十二二条 经经股东同同意转让让的股权权,在同同等条件件下,其其他股东东有优先先购买权权。两个个以上股股东主张张行使优优先购买买权的,协协商确定定各自的的购买比比例;协协商不成成的,按按照转让让时各自自的出资资比例行行使优先先购买权权。第三十三三条 股股东依法法转让其其股权后后,公司司应及时时注销原原股东的的出资证证明书,重重新向新新股东签签发出资资证明书书,并修修改本章章程和股股东名册册中有关关股东及及其出资资额的记记载。对对本章程程的此项项修改不不须经公公司股东东会表决决。第三十四四条
12、 有有下列情情形之一一时,在在股东会会会议上上对该项项决议投投反对票票的股东东,可以以要求公公司按照照合理的的价格收收购其股股份:1、公司司连续55年不向向股东分分配利润润,而公公司该55年连续续盈利,且且符合公公司法规规定的分分配利润润条件的的;2、公司司合并、分立、转让主主要财产产的;3、本章章程规定定的营业业期限届届满或者者章程规规定的其其他解散散事由出出现,股股东会通通过决议议修改本本章程使使公司存存续的。第三十五五条 对对第三十十四条所所列情形形,自股股东会决决议通过过之日起起60日日内,股股东与公公司不能能达成股股权收购购协议的的,股东东有权依依法向人人民法院院起诉。第八章 公司的
13、的机构及及其产生生办法、职权、议事规规则第三十六六条 公司股股东会由由全体股股东组成成,是公公司的权权力机构构,行使使下列职职权: 1、决决定公司司的经营营方针和和投资计计划; 2、选选举和更更换执行行董事、监事,决决定其报报酬事项项; 3、审审议批准准执行董董事的报报告; 4、审审议批准准监事的的报告; 5、审审议批准准公司的的年度财财务预算算方案、决算方方案; 6、审审议批准准公司的的利润分分配方案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方案; 7、对对公司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作出决决议; 8、对对公司合合并、分分立、解解散、清清算或者者变更公公司形式式作出决决议; 9、修修改公司司章程; 10、本章程程
14、规定的的其他职职权。第三十七七条 对对第三十十六条所所列事项项,股东东以书面面形式一一致表示示同意的的,可不不召开股股东会会会议,直直接做出出决定,并并由全体体股东在在决定文文件上签签名、盖盖章。第三十八八条 首首次股东东会会议议由出资资最多的的股东召召集和主主持,并并依照公公司法第第三十八八条规定定行使职职权。第三十九九条 股股东会会会议由股股东按照照出资比比例行使使表决权权。第四十条条 股东东会会议议分为定定期会议议和临时时会议。定期会议议必须每每半年召召开1次次,具体体时间由由执行董董事决定定,但上上半年的的会议不不能超过过当年77月份,下下半年的的会议不不能超过过第二年年2月份份。代表
15、十分分之一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执执行董事事、监事事提议召召开临时时股东会会会议的的,应及及时召开开。第四十一一条 召召开股东东会定期期会议,应应当于会会议召开开15日日前通知知全体股股东;召召开股东东会临时时会议,由由提议召召开会议议的股东东或提议议召开会会议的公公司机构构决定通通知期限限,但不不得少于于3日。第四十二二条 股股东出席席股东会会会议可可以书面面委托他他人参加加,受委委托参加加的人行行使委托托书中所所载明的的权利。第四十三三条 股股东会会会议由执执行董事事召集和和主持。执行董董事不能能履行或或者不履履行召集集和主持持股东会会会议职职责时,由由监事召召集和主主持,监监事不能能履
16、行或或者不履履行召集集和主持持股东会会会议职职责时,代代表十分分之一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可以以自行召召集和主主持。第四十四四条 股股东会会会议的议议事程序序为:由由执行董董事提出出议案,股股东进行行充分讨讨论,然然后投票票表决。经代表表半数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通过过,也可可以采取取举手同同意的方方式表决决。股东会对对所议事事项的决决定,应应作成会会议记录录,出席席会议的的股东必必须在会会议记录录上签名名。第四十五五条 股股东会会会议对所所议事项项作出的的决议,必必须经代代表二分分之一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通过过。但是是作出修修改公司司章程、增加或或减少注注册资本本的决议议以及公公司合并并、
17、分立立、解散散或变更更公司形形式的决决议,必必须经代代表三分分之二以以上表决决权的股股东通过过。第四十六六条 公公司不设设董事会会,设执执行董事事1人,由由股东会会选举产产生。执执行董事事每届任任期3年年,任期期届满可可连选连连任。执执行董事事任期届届满未及及时改选选,或者者执行董董事在任任期内辞辞职导致致无执行行董事的的,在改改选出新新的执行行董事就就任前,原原执行董董事仍应应当依照照法律、行政法法规和本本章程的的规定,履履行执行行董事职职务。第四十七七条 执执行董事事对股东东会负责责,行使使下列职职权:1、召集集和主持持股东会会会议,并并向股东东会报告告工作;2、执行行股东会会的决议议;3
18、、决定定公司的的经营计计划和投投资方案案;4、制订订公司的的年度财财务预算算方案、决算方方案;5、制订订公司的的利润分分配方案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方案;6、制订订公司增增加或者者减少注注册资本本方案;7、制订订公司合合并、分分立、解解散或者者变更公公司形式式的方案案;8、决定定公司内内部管理理机构的的设置;9、决定定聘任或或者解聘聘公司总总经理(以以下简称称经理)及及其报酬酬事项,并并根据经经理的提提名决定定聘任或或者解聘聘公司副副经理、财务负负责人及及其报酬酬事项;10、制制定公司司的基本本管理制制度;11、本本章程规规定的其其他职权权。第四十八八条 公公司设经经理1名名。根据据经理的的提名,可
19、可设副经经理。经经理和副副经理均均由执行行董事聘聘任或者者解聘。第四十九九条 公公司经理理对股东东会和执执行董事事负责,行行使下列列职权:1、主持持公司的的生产经经营管理理工作,组组织实施施股东会会决议和和执行董董事的决决定;2、组织织实施公公司年度度经营计计划和投投资方案案;3、拟定定公司内内部管理理机构设设置方案案;4、拟定定公司的的基本管管理制度度;5、制定定公司的的具体规规章;6、提请请聘任或或者解聘聘公司副副经理、财务负负责人;7、决定定聘任或或者解聘聘除应由由执行董董事决定定聘任或或者解聘聘以外的的负责管管理人员员;8、股东东会和执执行董事事授予的的其他职职权。第五十条条 公司司不
20、设监监事会,只只设1名名监事,由由股东会会选举产产生。监事不能能履行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行职务时时,由代代表半数数以上表表决权的的股东临临时选举举新的监监事履行行职责。第五十一一条 董董事、经经理及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不得得兼任监监事。 第五十十二条 监事每每届任期期3年,任任期届满满可连选选连任。监事任任期届满满未及时时改选,或或者监事事在任期期内辞职职导致监监事成员员低于法法定人数数的,在在改选出出的监事事就任前前,原监监事仍应应当依照照法律、行政法法规和本本章程的的规定,履履行监事事职务。第五十三三条 监监事行使使下列职职权: 1、检查公公司财务务;2、对执执行董事事、经理理及其他他高级
21、管管理人员员执行公公司职务务的行为为进行监监督,对对违反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本章章程或者者股东会会决议的的执行董董事、经经理及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提出出罢免的的建议;3、对执执行董事事、经理理及其他他高级管管理人员员的行为为损害公公司利益益时,要要求执行行董事、经理及及其他高高级管理理人员予予以纠正正;4、提议议召开临临时股东东会会议议,在执执行董事事不履行行召集和和主持股股东会会会议职责责时,召召集和主主持股东东会会议议;5、向股股东会会会议提出出提案;6、依照照公司司法的的有关规规定,对对执行董董事、经经理及其其他高级级管理人人员提起起诉讼; 7、本本章程和和股东会会赋予的的其他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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