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集煤矿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380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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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集煤矿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张集煤矿三违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章 总则 第条 为进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和职工的操作行为,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 所有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有权力、有责任和有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 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是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程序和界定标准执行。第二章 “三违”人员的界定标准 第五条 严重“三违”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可能直接导致重伤、死
2、亡、重大非死亡事故的发生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标准见附件1。 (二)矿规定的严重“三违”行为的界定标准见附件2。 第六条 般“三违”界定标准 般“三违”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轻伤事故和般非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3。第三章 “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 第七条 所有人员抓到有“三违”行为的人员,都必须于当班及时、准确地向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汇报、登记。 第八条 各部门接到“三违”举报信息,都必须当班报到安全质量信息中心。 第九条 凡查出的“三违”行为在填报“三违”人员时,必须写明“三违”的性质、灯号
3、、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并将“三违”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交安全质量信息中心。 第十条 安全质量信息中心接到“三违”信息后,必须于当天报到安监处安全检查科。 第十条 自主抓“三违”人员的汇报程序 自主抓的“三违”人员实行零汇报制度,每周二前报安监处安全检查科。 (二)自主抓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立即报安监处安全检查科。 (三)自主抓“三违”报告单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填报内容详见附表1。第四章 “三违”行为的确认 第十二条 安监处对安全质量信息中心上报的“三违”人员进行初步筛选,梳理出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人员。 第十三条 般“三违”人员由安监处对照界定标准直
4、接确认。 第十四条 严重“三违”人员的确认 矿成立严重“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安监处长担任;成员:各副总及安监处、调度所、生产技术科、机电管理科、通风防突科、地质测量科、风井区矿建科、综合科、机电科、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群众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 (二)安监处对初步确认的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当日组织追查并形成初步结论。 (三)事故追查中查出的严重“三违”行为,由事故追查组形成初步结论。 (四)严重“三违”人员鉴定领导小组依据追查的初步结论,按照事实和界定标准确认。 (五)依据严重“三违”鉴定领导小组确认的结论,矿行文处理。 第十五条 自主抓的“三违”人员的确认:由各单位严格对照“三
5、违”人员界定标准进行确认。安监处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自主抓的“三违”人员进行审查,对错误的进行纠正。第五章 “三违”人员的帮教 第十六条 安监处负责将“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送到所在单位,“三违”人员所在单位立即停止“三违”人员的工作,并通知“三违”人员2天内到安监处报到。 第十七条 安监处设“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三违”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培中心。“三违”人员在安监处报到后,律到安培中心进行学习培训,接受帮教。 第十八条 安培中心负责组织“三违”人员的学习、培训、帮教、考试,对合格人员出具证明。 第十九条 学习、帮教结束后,“三违”人员持安培中心出具的帮教结业通知书到安监处
6、“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三违”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好“三违”人员返岗通知书、安全资格证、启灯证明等材料,交给“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将“三违”人员同领回。 第二十条 “三违”人员帮教原则是“三坚持”、“三禁止”。即: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禁止简单粗暴、以罚代管、以训代管。帮教实行跟踪问效,闭合管理。 第二十条 “三违”人员帮教的程序为第六章 “三违”人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安监处对“三违”人员逐人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培训合格证明、“三违”人员登记台账、“三违”人员帮教手册、结业通知书,返岗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7、安监处建立“三违”人员查处资料档案,包括:原始资料、填报资料、追查资料、鉴定资料、处理结果等完善的资料档案,并由安监处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基层区队建立“三违”人员档案,内容包括:“三违”人员学习通知书、“三违”人员登记台账、结业通知书,返岗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安监处负责每月将工人和管理人员的“三违”情况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相关施工单位,做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七章 对“三违”人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三违”查处分级制。 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查处。 (二)其他严重“三违”和般“三违”,由矿安监处牵头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严重“三违
8、”人员的处理 凡触犯十三条“红线”的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二)矿规定的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 1管理人员严重“三违”的处理:班(队)长严重“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三个月;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严重“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三个月;管理人员(包括班队长)违章指挥的,给予撤职处分,并待岗半年。 2.工人严重“三违”的处理:第次给予待岗三个月处理,并罚款2000元;年度内第二次严重“三违”的,解除劳动合同。 3.凡触犯集团公司十三条“红线”或张集矿严重“三违”的人员,除按规定处理当事人外,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给予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及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的班队长各罚款200
9、0元,职能科室分管负责人罚款1000元,分管副总、口长各罚款1000元。 4.集团公司驻矿单位发生轻、重伤及以上事故,触犯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和矿规定的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罚由矿按规定执行,行政处理由矿函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矿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矿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般“三违”人员处理。 管理人员般“三违”的处理:班(队)长因自身原因“三违”的,给予撤职处分,待岗个月,并罚款1000元;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因自身原因“三违”的,给予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并罚款2000元。 (二)工人般“三违”的处理:年度内第次的,离岗学习7天,并罚款500元;第二次者,待岗三个月,并罚款1000元;
10、第三次者,待岗年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元。 (三)凡月度般“三违”发生率超过5%的,除按规定处理当事人外,给予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 (四)发生“三违”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管、不制止的,给予现场管理人员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 自主抓的“三违”行为处理 般“三违”行为由“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处理,处理结果报安监处备案;自主抓的般“三违”不计入单位考核指标。 (二)自主抓的严重“三违”人员由矿进行处理,处理时只追究“三违”人员个人责任,不计入单位考核指标。 (三)各口必须制定自主抓“三违”的处理标准,凡自主抓的“三违”人员,必须按口内规定处理到位。 第三十条 管理人员严重“三违”受
11、到行政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任原职级以上的职务。 第三十条 所有因“三违”而离、待岗的人员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 第三十二条 “三违”人员在学习培训期间,单位安排“三违”人员下井的,给予安排工作人员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职工因“三违”受到处理的,实行票否决,不享受当月及年终的各项奖励,取消其年终的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每月必须审查“三违”人员的工资,超做工资部分律取消,并将审查结果送安监处。对审查后没取消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3000元。 第八章 瞒报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五大员”发现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
12、实按般“三违”上报的,给予“五大员”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凡职能科室副科级及以上下井人员发现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实按般“三违”上报的,给予发现人员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凡基层单位班长、正副区(队)长、书记发现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实按般“三违”上报的,给予发现人员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凡施工单位班长、正副区(队)长发现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实按般“三违”上报的,给予发现人员取消在矿从业资格;安全管理督导员发现严重“三违”人员隐瞒不报,或隐瞒严重“三违”事实按般“三违”上报的,给予过失性
13、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凡触犯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理,未按规定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按集团公司规定给予查处。第九章 奖罚 第四十条 对无考核指标人员抓“三违”实行奖励政策,每抓1人/次,经查实奖励500元,当月兑现。有考核指标的各级管理人员如无特殊情况,当月未完成抓“三违”指标的,月度给予通报批评,连续2个月完不成的罚款500元,连续3个月完不成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理并罚款1000元。季度累计,每少完成抓“三违”指标1人,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 对没有出现过“三违”行为的职工,实行奖励政策,半年考核兑现。在考核期限内没有出现过“三违”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
14、报告处理,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死亡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第四十三条 举报或查出的 “三违”行为必须属实,凡弄虚做假的,给予500元以上罚款直至行政处分。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严禁打击报复“三违”的举报人、查处人。凡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及其他不法手段打击报复“三违”举报人、查处人的,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行政撤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加大“三违”人员的查处力度,安监处每月通报1次“三违”人员的查处情况,并上网公布、井口曝光。 第四十六条 凡自主抓的和矿抓的“三违”人员不处理的,经查处,给予责任人记过直至降职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已经确定的“三
15、违”人员,凡来说情的,给予说情人员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严肃“三违”人员处理,对职工举报的“三违”必须认真追查。凡对发现的“三违”人员不汇报、不查处的,经发现并查实,对相关责任人与“三违”人员同等处罚。 第四十九条 矿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安监处设“三违”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电话: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7665367;安监处:中央区7665084 5398;北区:7666759 6267;风井区7666293 6573。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与矿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属矿安监处。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6、:1.集团公司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 2.张集矿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未含集团公司十三条红线) 3.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附件1:集团公司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 、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界定规定 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
17、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的直接责任人。 二、严重“三违”十三条红线的执行说明 “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18、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 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调节风量造成第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1.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 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不执行“炮三泥”
19、、“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压茬距,超
20、采超掘0.6m及以上。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m范围。 (十)“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系指: 1.掘进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采用前探梁等做临时支护作业;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继续向前施工作业的(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进入采煤工作面切顶线以里的老塘区域内作业(特殊需要进入以所编制的措施为准); 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
21、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十二)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滚筒直径2m及以上的;“安全设施”系指: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V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十三)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系指: 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附件2 张集矿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未含集团公司十三条红
22、线) 、通用部分 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轻伤事故或较大非人身事故的责任人。 (二)无规程措施施工的责任人。 (三)携带烟草、火种下井的(有烧焊措施的除外)。 (四)固定岗位人员工作期间脱岗、空岗的,设备运行期间睡岗的;“五大员”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的。 (五)人为破坏除风门、瓦斯传感器以外的“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设备、设施的的责任人。 (六)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责任人。 二、采掘专业 (七)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综掘机机体前方的人员;综掘机前方有人,擅自开启综掘机的。 (八)耙装机耙矸时,在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工作、逗留的;回头轮与耙装机之间有工作、逗留的人员时,擅
23、自开启耙矸机的。 (九)煤机滚筒5米前后有人时开启煤机的责任人;煤机滚筒运转时,擅自进入滚筒前后5米范围内的责任人。 (十)工作面链板机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煤壁的或直接跨越运行中的链板机的。 (十)擅自拆除棚梁(棚腿)、棚卡、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十二)抽采、卸压时间不够而进行采掘作业的责任人。 (十三)锚杆、锚索支护不按规程措施规定擅自少装树脂药卷的。 三、机运专业 (十四)斜井提升将车辆停在井身中未采取措施,司机脱离岗位的。 (十五)斜井(巷)提升超挂车的;不挂保险绳的;不使用规范的连接装置和专用销的;斜巷掉道车辆复轨不按规程、措施规定作业的责任人。 (十六)斜巷提升车辆时,安全设
24、施不齐全、不可靠或不使用的责任人。 (十七)立井、斜井造成坠物的责任人。 (十八)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13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现象以外的失爆责任人。 (十九)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手开车,手处理爬绳的。 (二十)跨越运行中的皮带机或转载机未封堵段的。 (二十)非专职电工擅自打开电气设备的。 (二十二)井下机电设备检修时,未首先关停上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的;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牌的;未验电、放电的责任人;排除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二十三)电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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