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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校纪,保 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分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假设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校师生员工、家属、子女和在本校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的外来人员, 在校园内发生的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处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执行本规定时,对校内人员实行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 那么,对校外人员采取教育与提请公安机关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认定:
2、(一)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 理;(二)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三)凡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 责任。第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成认错误且及时改正的;(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严处理:(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唆使他人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犯不改的;(五)无理取闹或打骂工作人员的。第二章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行为第七条扰乱
3、校园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平安管理的行为:(一)在集体宿舍,教室、礼堂、食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等 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造成秩序混乱的;(二)酗酒肇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三)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四)贩卖、复制、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的;(五)参与赌博活动的;(六)在工作、学习场所或他人住宅阻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不听劝阻 的;(七)采取侮辱、谩骂或其他过激行为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尚未使用暴力手 段的;(八)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其他禽畜的,携带宠物或其他禽畜在校园内遛放 游玩,影响教学、办公秩序及环境卫生、惊吓他人的;(九)在公共场所散发非法文稿、张
4、贴大小字报的;(十)举办舞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体性活动,没有向公安机关 申报,并且没有采取必要平安措施的;(十一)随意散发张贴商业信息广告宣传品的;(十二)破坏校园周边围墙穿行或翻越围墙和校门的;(十三)参与非法传销,在校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十四)举行大型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不按规定上报、不按法律程序 获得批准的;(十五)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管理规定,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 息的;(十六)在校内组织学生社团,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的;(十七)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校 园秩序的;(十八)慌报险情,恶意拨打报警 制造混乱的;(十九)
5、收购、窝藏、转移、销毁赃物的;(二十)其他危害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第八条违反消防平安管理的行为:(一)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埋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二)在学生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各种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照明、乱 丢火种及在楼内燃烧物品的;(三)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四)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五)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和搬运 的;(六)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七)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学校保卫部门通知不加以整改的;(八)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九)拒不听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十)其他违反
6、消防平安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违反交通秩序管理的行为:(一)机动车未凭证或登记换证进入校园的,未按照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 行驶,鸣笛不听劝阻的;(二)各类车辆在校内乱停乱放或故意阻碍通行的;(三)在校内随意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的;(四)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报告的;(六)骑自行车双手脱把、搭人或骑飞车的;(七)利用校园道路学习驾驶的;(A)其他违反校内道路交通平安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条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一)偷窃少量公私财务,情节轻微的;(二)骗取、敲诈或勒索他人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三)冒名领取他人存款、汇款或包裹,情节轻微的;(四)利用工
7、作之便将公共物品据为己有的;(五)擅自砍伐校园树木或偷挖、搬移花卉的;(六)损坏校园内公共设施的;(七)其他侵犯校园公私财物的行为。第十一条违反校园平安管理的行为:(一)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关锁门窗,造成财物被盗的;(二)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按规程切断电源、关好水源造成财物损失或造 成事故的;(三)对贵重仪器、设备没有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而造成遗失、被盗或 损坏的;(四)对现金、重要票据、票证等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保管存放,造成丧失 或被盗的;(五)稀有、贵重金属或剧毒物品无专人专管,未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 无登记制度的;(六)其他违反校园平安管理的行为。第十二条违反校门门卫管理制度的行为:
8、(-)违反校门管理规定经制止不听的;(二)破坏校门设施或故意在校门门卫室寻衅滋事的;(三)携公共财物出校门者,不出具单位证明的,私人物品不出示本人证件 的;(四)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其他违禁品进校门不听劝阻的;(五)其他违反校门门卫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违反校园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一)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和招生宣传的;(二)不按指定地点经营,随意流动摆摊或阻塞交通道路占压花坛、草坪, 损坏树木的;(三)未经批准,随意加大摊位占地、增加与申请经营工程不符的品种造成 摊区拥挤,经制止不改的;(四)销售变质、假冒伪劣商品及没有卫生许可证的;(五)不服从临时停业管理的;(
9、六)擅自将经营资格转给他人的;(七)摊点经营中损害花木、草坪和地面卫生,经指出不改的;(A)在店堂搞骑门或店外经营,影响校园整齐美观不听劝阻的;(九)未与学校主管部门签定平安责任书的;(十)其他违反校园经营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四条违反校园外来人口管理的行为:(一)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二)招待所(宾馆)没有按规定登记而让其住宿的;(三)使用临时工不按规定登记造册的(四)来校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负责人,未将工场住宿人员名单报送主管部 门审验登记的;(五)其他违反校园外来人口管理的行为。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其他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的行为,可比照本规定相类 似的条款进行处理。第三章处分第十六条处分的种类(一)通报批评(二)责令具结悔过(三)赔偿损失(四)纪律处分(五)行政处分第十七条处理程序(一)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由保卫处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 了解,依据事实出具调查材料,纪检、监察及人事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教职工进 行处理;学工处、研究生处依据相关规定对学生给予处理。(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提请公安机 关处分。第十八条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当相应费用 或赔偿损失。第四章附那么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0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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