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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开发贷款款申请对象象房地地产贷款款也就是是与房产产或地产产开发经经营活动动有关的的贷款。 房地产产贷款的的对象是是注册的的有房地地产开发发、经营营权的国国有、集集体、外外资和股股份制企企业。 房地产开开发贷款款的种类类按照照开发内内容的不不同,房房地产开开发贷款款又有以以下几种种类型:11、住房房开发贷贷款。是是指银行行向房地地产开发发企业发发放的用用于开发发建造向向市场销销售住房房的贷款款。2、商商业用房房开发贷贷款。是是指银行行向房地地产开发发企业发发放的用用于开发发建造向向市场销销售,主主要用于于商业行行为而非非家庭居居住用房房的贷款款。3、土土地开发发贷款。是是指银行行向房地地
2、产开发发企业发发放的用用于土地地开发的的贷款。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申请的贷款,不与具体项目相联系,由于最终仍然用来支持房地产开发,因此这类贷款仍属房地产开发贷款。 申请条件件除一一般贷款款所要求求的条件件外,申申请房地地产开发发贷款的的借款人人还应具具备以下下条件: 1、有有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2、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3、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4、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城市规划
3、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5、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7、在银行开立帐户保持正常业务往来。8、开发商须对建设的房地产进行保险,且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房地产开开发贷款款申请对象象房地地产贷款款也就是是与房产产或地产产开发经经营活动动有关的的贷款。 房地产产贷款的的对象是是注册的的有房地地产开发发、经营营权的国国有、集集体、外外资和股股份制企企业。 房地产开开发贷款款的种类类按照照开发内内容的不不
4、同,房房地产开开发贷款款又有以以下几种种类型:11、住房房开发贷贷款。是是指银行行向房地地产开发发企业发发放的用用于开发发建造向向市场销销售住房房的贷款款。2、商商业用房房开发贷贷款。是是指银行行向房地地产开发发企业发发放的用用于开发发建造向向市场销销售,主主要用于于商业行行为而非非家庭居居住用房房的贷款款。3、土土地开发发贷款。是是指银行行向房地地产开发发企业发发放的用用于土地地开发的的贷款。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申请的贷款,不与具体项目相联系,由于最终仍然用来支持房地产开发,因此这类贷款仍属房地产开发贷款。 申请条件件除一一般贷款款所要求求的条件件
5、外,申申请房地地产开发发贷款的的借款人人还应具具备以下下条件: 1、有有企业法法人营业业执照。2、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3、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4、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5、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
6、目建设。7、在银行开立帐户保持正常业务往来。8、开发商须对建设的房地产进行保险,且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市国土房房管出字字200028577号关于于公布北北京市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 转让、租租赁程序序(试行行)的的通知时间:2003-2-9 10:14:28浏览次数:58 市国土房房管出字字200028577号关于于公布北北京市国国有土地地使用权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及固定资产投资程序的改革,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已发生变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7、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局。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试行)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出让申请申请人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有关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规范、齐全、真实、有效,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图纸可按原图大小复印
8、,也可缩印,复印文件应清晰,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土地出让申请上必须留有申请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国土房管局。依项目进展情况不同,提交的材料如下:1.1一般项目需提交的材料:土地出让申请(原件);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关规划方面的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附图;设计单位出具的地上、地下及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的说明;钉桩成果通知单;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划拨
9、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原用地单位的协议书;原用地单位同意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证明;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竣工核验单、房地部门的测绘成果等文件的,提交相应文件;已由公安部门审定门牌号的,提交公安部门的审定文件;其他文件。1.2已竣工项目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现状房地产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土地出让申请(原件);关于地价方面的文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
10、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关于土地权属及权属来源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划拨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权属来源文件;关于申请用地单位的文件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属合资、合作公司的,提交合资、合作公司的合同、章程、经贸委批准成立公司的批复、批准证书;根据项目情况,需提交有关建设计划、规划及工程建设文件的,按照第1.1条的内容提交;其他文件。1.3数套商品房买卖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需要提交的文件:土地出让申请;商品房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供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申请人法人
11、资格或个人身份证;其它材料。2、初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文件进行初审,对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文件批转到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协议出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3、地价评审受局委托,土地利用中心在接到批转的文件后,对地价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安排地价评审办公室会和专家委员会。地价评审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土地出让处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原则上1个半月一次,由主管局长主持。地价评审专家会审定后
12、,报局长办公会议最后审定(原则上在专家会后的下一周内召开),并由土地出让处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将通知单直接转土地利用中心;地价评审的周期不超过40个工作日。4、填写表格、制定土地出让合同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利用中心在收到上述申请表和合同后,8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制定并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13、表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5、审查与呈报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6、缴款、取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缴纳地价款定金,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余款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出让申请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
14、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2、初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3、批转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批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4、前期工作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
15、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拟订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招标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评标小组的设置等。拟订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人、承办人、招标公告、投标须知、投标书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16、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5、报批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6、地价评审、确定招标底价土地价格由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招标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招标文件、招标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招标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8、发布招标公告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招标公告。9、投标人登记、索取标书和有关文件。10、投标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投入标箱,标书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7、的要求。11、开标成立评标小组,并由评标小组对标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为无效标书。12、评标、定标评标小组对投标人和标书进行综合审查,推荐中标人。13、发出中标通知书市国土房管局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退还其他投标人的履约保证金。14、文件移交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15、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中标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
18、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出让申请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2、初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
19、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3、批转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4、前期工作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
20、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拟订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拍卖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等。拟订拍卖文件。包括拍卖人、承办人、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5、报批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招标文件、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6、地价评审、确定拍卖底价土地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拍卖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拍卖文件、拍卖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拍卖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
21、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8、发布拍卖公告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拍卖公告。9、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关文件提交的文件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等。10、检查竞买申请的有效性。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买标志牌。11、公开拍卖在公告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拍卖,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并由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12、文件移交在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2、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拍卖文件和拍卖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土地出让申请属原土地使用者申请土地出让的,由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申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原土地使用者出具的无法院查封以及没有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已取得规划条件的,提供规划意见书、3份评估报告或其他规划文件;2、初审市国
23、土房管局受理后,由土地出让处根据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对项目进行初审。属北京市各土地整理储备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土地出让处报送相关资料,土地出让处对项目进行初审。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整理中心)收购储备的土地,列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的,直接进行前期工作。3、批转对符合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具备出让条件的项目转土地整理中心办理。4、前期工作土地整理中心进行以下前期工作:征询规划意见。向市规委发出征询意见函,征求对出让地块的规划意见。市规委回复规划意见书后,进行以下工作: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并将评估报告3份送土地整理中心;储备土地
24、由土地整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规划意见书的条件评估该地块的地价。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将地价评估报告提交地价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非储备土地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协商拟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原土地使用者有最低转让价格的应予以明确。拟订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包括挂牌出让的工作计划、内容及时间安排等。拟订挂牌文件。包括挂牌人、承办人、挂牌公告、挂牌须知、挂牌申报价格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样本、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其他文件及附件。5、报批土地整理中心将拟订的挂牌文件、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6、地价评审、确定挂牌底价
25、土地价格由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确定。挂牌底价由出让底价审定小组根据土地价格和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内容确定。7、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挂牌文件、挂牌出让工作方案、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挂牌底价经批准确定后,由土地整理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收益分配及搬迁协议。8、挂牌由土地整理中心(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发布挂牌公告,并在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挂牌。9、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有关文件提交的文件包括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10、检查竞买申请的有效性由土地整理中心对竞买申请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标号的竞
26、买标志牌。11、竞买在公告的挂牌启始之日将地块信息及竞买人(号牌)的竞价在土地交易市场挂牌公示。挂牌期限,竞买人可以调整竞价。在挂牌期内,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由土地整理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由土地整理中心组织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并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12、文件移交在挂牌人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由土地整理中心将项目的全部文件整理后移交给土地利用中心。13、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利用中心按照挂牌文件和挂牌成交价格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与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
27、权出让合同,并由竞得人缴纳合同定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转让申请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转让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1、土地转让申请(原件,由转让方和转受让方共同提出);2、转让方与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地价款、契税等费用的单据;转让土地在远郊区县的,提交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及契税全部缴纳的证明;4、国有土地使用证;5、转让方关于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6、关于转让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土
28、地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需提交此件);7、转让方出具的无法院查封的证明以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未预售、未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文件;8、转让方和转受让方的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初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转让文件进行初审,具备转让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填写表格申请人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在土地利用
29、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的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一式叁份)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审查、呈报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缴款、取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批准后,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在转受让方缴纳转让契税后,申请人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土地租赁申请申请人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土地
30、租赁申请,并准备以下文件报送市国土房管局:1、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申请(原件);2、土地租赁价格的评估报告(3份)3、房屋所有权证;4、国有土地使用证;5、申请人法人资格证书或执照(加盖发证部门审核专用章)。初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转土地出让处。土地出让处对文件进行初审,对具备土地租赁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文件批转到土地利用中心;不具备土地租赁条件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按受理单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回复文件或意见。土地租赁价格审定按照本文第一3条的程序对土地租赁价格进行评审。对已审定地价水平的,可将审定的地价还原为土地租赁价格。填写表格、制
31、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申请后,除接到退件通知外,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后,到土地利用中心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土地利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填写,并组织安排进行用地现场勘察。申请人填写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表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加盖公章后,由土地利用中心在8个工作日内将文件装订成册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土地出让处审查。审查、呈报土地出让处对土地利用中心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局领导审批、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加盖印章后移送土地利用中心。审查与呈报的周期为10个工作日。缴款、取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
32、,由土地利用中心通知申请人按合同缴纳租金,领取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附件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程图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流程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流程图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流程图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图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流程图城市房地地产开发发经营管管理条例例 时间:2002-12-30 10:29:48浏览次数:37 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国国务院第第2488号令第一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为了规规范房地地产开发发经营行行为,加加强对城城市房地地产开发发经营活活动的监监督管理理,促进进和保障障房地产产业的健健康发展展,根据据中华华人民共共和国城城市房地地产管理理法的
33、的有关规规定,制制定本条条例。第二二条本条例例所称房房地产开开发经营营,是指指房地产产开发企企业在城城市规划划区内国国有土地地上进行行基础设设施建设设、房屋屋建设,并并转让房房地产开开发项目目或者销销售、出出租商品品房的行行为。第第三条房地产产开发经经营应当当按照经经济效益益、社会会效益、环环境效益益相统一一的原原则,实实行全面面规划、合合理布局局、综合合开发、配配套建设设。第第四条国务院院建设行行政主管管部门负负责全国国房地产产开发经经营活动动的监督督管理工工作。县县级以上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府房地产产开发主主管部门门负责本本行政区区域内房房地产开开发经营营活动的的监督管管理工作作。县县级以上上
34、人民政政府负责责土地管管理工作作的部门门依照有有关法律律、行政政法规的的规定,负负责与房房地产开开发经营营有关的的土地管管理工作作。第第二章房地产产开发企企业第第五条设立房房地产开开发企业业,除应应当符合合有关法法律、行行政法规规规定的的企业设设立条件件外还应应当具备备下列条条件:(一)有有1000万以上上的注册册资本;(二)有有4名以以上持有有资格证证书的房房地产专专业、建建筑工程程专业的的专职技技术人员员,2名名以上持持有资格格证书的的专职会会计人员员。省省、自治治区、直直辖市人人民政府府可以根根据本地地方的实实际情况况,对设设立房地地产开发发企业的的注册资资本和专专业技术术人员的的条件作
35、作出高于于前款的的规定。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验资证
36、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
37、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
38、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
39、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
40、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
41、,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
42、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
43、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策指导价或者政府价。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