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法论文-_235【论文大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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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国际法论文|摘要: 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标准,国际劳工组织在劳工社会保障方面形成了标准系统的标准。我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理应遵守和执行社会保障国际劳工标准。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我们要努力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社会保障的作用,改革户籍制度,完善相关法制,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保障(保险)基金上的监督机制,加强国际合作,主动适应全球化时代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新形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社会结构快速分化 ,特别是参加 WTO 后 ,社会问题骤然增多 ,社会保障需求急剧增加
2、。同时 ,在中国经济快速开展的进程中 ,社会结构的转型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加突出 ,这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广阔学者的高度关注 ,国内学者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较少从世界经济和国际社会开展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本文从国际劳工保护的角度来分析论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以期对这一问题进行更加深入和全面的研究 ,使我国的社会保证制度不断完善和健全 ,并与国际接轨 ,从而有效地促进中国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繁荣。一、 社会保障国际劳工标准及其开展国际劳工标准是指国际劳工组织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根本标准 ,这些标准通过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
3、书颁发 ,在各国政府批准后融入本国法律体系进行实施。国际劳工标准是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下形成和开展起来的 ,它表达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是国际工商惯例和国际法的重要组成局部。国际劳工组织自成立起 ,一直致力于全球范围内促进社会保障工作 ,1919 年该组织成立时所通过的 ?章程? 中指出 ,应当 “对工人因工患病和因工负伤予以防护 , 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金 1 。从那时以来 ,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公约和建议书多达 50项 ,此外 ,还有一些公约和建议书也涉及到社会保障的内容2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通过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大多以建立劳工保险制度的设想为
4、指导 ,针对一些主要的经济部门和某种特定的意外风险或非常事故制定保险标准。1944 年以后 ,社会保障的概念得到了开展。 ?费城宣言? 把 “扩大社会保障措施 ,向所有需要此种保护的人提供根本收入和充分的医疗照顾 3 ,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任务 ,后来制定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 ,多数都具有这样的特点:即从最初为工资收入者提供社会保障 ,不断开展到为非工资收入者和并不参加经济活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对后两种人的保障制度更多地是把重点放在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根本需要上 ,表达了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特点。基于更宽泛的社会保障概念 ,国际劳工组织致力于帮助各国推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展4 。综合性的社
5、会保障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有三个:即1952年通过的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 102 号)? ,1962年的 ?社会保障同等待遇公约(第 118 号)? 和 1982 年的 ?维护社会保障权利公约(第 157 号)? 。第 102 号公约把保障划分为 9 种 ,即:医疗照顾、 疾病补助、 残疾津贴、 老年津贴、遗属津贴、 工伤津贴、 失业津贴、 家庭津贴、 生育津贴。同时指出 ,按该公约的规定支付的各种津贴费用以及办理这种社会保障事务的行政费用 ,应防止给低收入者造成生活困难 ,并应考虑到国家和受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规定缴纳保险金的方法是由雇主和受保人共同负担;由政府负担;或者兼用以上两
6、种方法。由受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总额应当不超过其所需费用总额的 50 %。该公约首次规定了适用于不同兴旺水平国家的一般社会保障标准。第 118 号公约规定 ,凡批准该公约的国家须对其领土上的其他已批准有关公约国家的公民给予与本国公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第157号公约要求有关国家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来解决因流动就业或移居他国而产生的社会保障权论文格式利的保持问题(包括将取得和已经取得的受益权利) ,以及防止重复缴纳保险金、 重复领取社会保险津贴等可能出现的舞弊现象5 。从保障工程看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社会保障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有以下几类:(1)医疗保险方面: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 1927 年通
7、过的 ?疾病保险公约(工业) (第 24 号)? 和 ?疾病保险公约(农业) (第 25 号)? 。它们分别规定在工业企业和农业企业中实行强制性疾病保险 ,当劳动者患病时 ,不管疾病的原因是什么 ,都应免费向劳动者提供治疗和供应药品与用具;对因病不能工作而中断收入者 ,应按期给予现金补助。1969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对第 24 号和第 25 号公约进行了修订 ,通过了 ?医疗照顾和疾病补助公约(第 130 号)? 和 ?医疗照顾与疾病补助建议书(第 134 号)? 。第 130 号公约提高了治疗性和预防性医疗照顾效劳工程的标准 ,也针对经济和医疗卫生设施不够兴旺的国家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效劳工程。第
8、134 号建议书要求把第 130 号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经济活动人口和全体居民 ,并且对准发这种补助放宽了条件和提高了补助水平。(2)养老、 伤残和遗属保险方面:对老年人、 残疾人和遗属提供社会保障的国际劳工公约始于 1933 年通过的 ?老年保险公约(工业等) (第 35 号)? 、 ?老年保险公约(农业) (第36号)? 、 ?伤残保险公约(工业等) (第 37 号)? 、 ?伤残保险公约(农业) (第 38 号)? 和 ?遗属保险公约 (农业) (第 40号)? 。这些公约要求对工、 农业劳动者实行强制性的养老、伤残和遗属保险 ,并按照保险方案的规定对老年人、 残疾人和遗属提供津贴
9、。1967 年国际劳工大会对上述几个公约进行了修订 ,合并成 ?伤残、 养老和遗属补助公约(第 128号)? 。第 128 号公约对伤残保险方面规定了保障范围、 津贴率计算方法;同时还规定 ,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向伤残者提供康复效劳以及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老年津贴方面规定享受保障者年龄不得超过 65 岁、 老年津贴率计算方法等。遗属津贴是对由于家庭支柱死亡以致寡妇或子女生活无着落而提供补助6 。(3)工伤保障方面:1921 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农业工人赔偿公约(第 12 号)? ,1925 年通过 ?事故赔偿公约(第 17号)? 和 ?职业病赔偿公约(第 18 号)? ,193
10、4 年通过了 ?职业病赔偿公约(修订) (第 42 号)? 。1961 年国际劳工大会对上述几个公约进行通盘修订 ,通过 ?工伤补助公约(第 121号)? ,同时通过 ?工伤补助建议书(第 121 号)? 。第 121 号公约要求批准公约的成员国在进行工伤保险立法时 ,可将保险范围界定在某些规定类别的雇员中 ,但参加保险的总人数不得少于所有工业企业总人数的 75 %。该公约还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范围、 享受对象以及确定救济金数量的原那么作了具体规定。(4)失业保险方面:在 1934 年世界经济危机时期通过了 ?失业津贴公约(第 44 号)? ,要求建立一种对非自愿的失业者给予补贴的制度 ,或者
11、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保险制度。1988 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 ?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建议书(第 168 号)? ,将失业津贴与促进就业联系起来 ,大会同时通过的 ?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建议书(第 176 号)? ,在促进生产性就业、 保护失业者、 建立与改善失业保护制度三个方面 ,对第 168 号公约的有关规定提出了补充建议7 。二、 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农民工是我国制度变迁与社会转型期间所出现的特殊群体 ,特指具有农村户口 ,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农民工 的含义可以从字面上得到解释 ,即既是农民又是工人 ,是农民是说他们的户口仍在农村 ,是工人是说在城镇干着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工作。农民工
12、的数量呈现猛长的趋势 ,从 1978 年的 3000 万增长到 2002 年的 9400 多万人 ,2005年全国农民工到达 1. 4 亿8 。大量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成为农民工 ,然而农民工的处境却很为难 ,他们长期或短期离开土地 ,尤其是长期离开的成为非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居民 ,同时进入城镇后 ,他们没有城镇户口 ,其户口及所有社会关系都在农村 ,从这个角度上看他们又不是城镇居民。对于离开土地进入城镇的农民 ,他们成为夹在城镇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 ,这种边缘人的身份使他们本应享有社会保障而变得没有保障 ,且短期内难以解决。正如有人所说:“目前就整体而言 ,面向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仍
13、显异常苍白 ,局部地区虽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 ,但初步效果仍不理想。 9 从现实来看 ,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给予重点关注 ,并探讨保障形式 ,为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2003年 1 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效劳工作的通知? ,规定各级政府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方法。各地方政府对此也做出了多种尝试。北京市于 200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了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方法? ,该方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
14、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用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民工到达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可以领取根本养老金。根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 ,其待遇由两局部组成:一是个人账户存储额及利息 ,二是按其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补充局部。当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后 ,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办理接续、 转移手续 ,也可以经本人申请 ,单位同意 ,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费 ,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今后再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 ,按新参加人员办理。广东省
15、的养老保险方法规定 ,农民工应参加养老保险 ,当其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 ,如本人申请可以将其账户中个人缴费局部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重新就业 ,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1998 年 6 月 30日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 ,可按规定领取根本养老金。此外 ,在东莞市还对外来民工实行了大病保险。在失业保险方面 ,国务院的 ?失业保险条例? 明确规定了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 ,本单位参加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 ,对其支付一
16、次性生活补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各级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定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 ,现实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其突出表现为:第一 ,农民工最关心的医疗保障、 失业保障、 工伤保障根本处于真空状态;第二 ,普遍存在的状况是劳动监察严格的地方和时候 ,企业和农民工参保的就多 ,否那么能免就免 ,多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根本就不知道可以参加社会保险 ,更谈不上主动争取社会保障权利10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我国农民工享有的社会保障与国际劳工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 ,其突出的表现为:第一 ,失业保障的严重缺失。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
17、制下 ,农民工没有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在失业期间 ,农民工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维持生活 ,没有积蓄的不得不离开城镇返回农村。据调查 ,33. 5 %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都有过失业的经历 ,而在这些有过失业经历的农民工中 ,有长达 6 个月以上失业经历者大约占 30 %11 。城市农民工失业后 ,没有一例得到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救助 ,他们完全论文格式处于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第二,医疗保障的严重缺陷。有关调查显示,有 36. 4 %的农民工在务工期间生病,其中只有 40. 7 %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 ,但看病支出的医疗费绝大局部是自费 ,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费用缺乏实际医疗费的 1/ 12。在生
18、病的农民工中 ,有 59. 3 %的人没有选择花钱看病 ,而是凭借年纪轻而硬挺着12 。尤为严重的是 ,农民工根本不可能享受到职业病的医疗补贴和救济。因此 ,在医疗保障方面 ,农民工也根本上处于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第三 ,劳动保护机制极差。从劳动时间上来看 ,农民工的劳动根本谈不上实行什么劳动保障体制 ,因为一旦有工作 ,他们的劳动往往是大大超时的。据调查 ,在农民工中 ,有23. 6 %的人每天劳动 12 小时以上 ,65 %的人每天劳动10小时以上 ,而按照劳动法每天劳动 8 小时的农民工仅占25 %。75 %的农民工不仅超时劳动 ,而且从事的主要是高强度的体力劳动 ,并且劳动条件和劳动
19、保护措施极差13 。三、 遵循国际劳工标准 ,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一个特殊的社会保障问题 ,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一些人认为应当把农民工社会保障归入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内 ,一些人认为应建立专门为农民工效劳的社会保障体系 ,还有人认为应该归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内。不管学界的观点如何 ,政府的政策导向如何 ,政府、 学者、 农民工和社会各界的努力如何 ,当前的现实情况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既不能满足农民工的需要 ,也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开展的需要;既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也不适应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社会 ,成为世界大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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